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数字时代具有独特价值,但其适用在我国目前面临着认定标准的困惑:《反垄断法》未能确立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特别标准,执法机构在实践中推定和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也过于简单。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源自欧盟,欧盟通过判例法将“经济联系”与“市场结构”作为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但不同案件中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欧盟委员会和法院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可以分解为“共同”的认定与“支配地位”的认定两个层次,进而具体化为四个要素:存在有利于经营者实施持久一致行为的特定市场环境或者经济联系;经营者行为具有对外的一致性,进而构成一个整体,以至于可以将其视为一个共同实体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下进行规制;经营者实施一致行为具有整体性的反竞争意识;竞争者、交易相对人和终端消费者等外部力量无法对经营者整体形成有效制衡。
数字时代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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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海涛, 宋亭亭. 数字时代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 23(3): 12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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