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司法和立法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数据确权及保护给予了足够重视,这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及运行环境。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的高速发展,平台企业对海量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使用行为引起了对现行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挑战。推动数据共享已成为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亟待回应的现实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确保数据保护与共享的同频同步既是数据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亦是保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外部诉求。为此,在以“差别且平等”的数据共享原则为指导的大前提下,建立基于“动态兼容性权益”权属构造,在实现不同类型数据在承载不同主体的权益需求的同时,同一类数据也能够承载不同主体的权益需求,研究和开发“主体+行为+场景”的动态平衡同意机制,实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数据共享构造。
数字经济下数据共享理路的反思与再造——以数据类型化考察为视角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陈兵, 顾丹丹. 数字经济下数据共享理路的反思与再造——以数据类型化考察为视角[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0, 22(2): 12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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