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的税收制度改革
财经研究 1992 年 第 18 卷第 07 期, 页码:5 - 10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正> 改革前,我国对国有企业财务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也就是名义上企业是一级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以收抵支,但实现的盈利,全额上缴国家财政,如果发生亏损,全数由国家财政弥补。这里所说的企业盈亏是指企业缴纳了流转税以后的盈亏,所以企业纯收入是以税收(流转税)和利润两种形式上缴国库的。可见,企业税收只有流转税而没有所得税。如果说有所得税的话,那就是100%的正(负)所得税。
关键词
① 参见王诚尧主编:《国家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9-136页。
② 根据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调节税率是这样确定的:先按核定的1983年基期利润交纳55%的所得税,再扣除1983年合理留利的部分,余下部分除以1983年基数利润即为调节税率。虽然今后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企业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可免交调节税70%,但由于增长利润必须先交55%所得税,并且企业一般不可能在短期内成倍地增长利润,所以企业的利润大部分或者基本上仍是上交国家的。
③ 引自《经济大辞典(金融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470页。对投资的定义不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问题涉及到是“永恒范畴”,还是“历史范畴”;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是单指固定资产投资,还是应当包括流动资产投资;非营利性、非生产性建设是否也算投资;等等。本文不对此作专门的讨论。
④ ⑤ ⑥ 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649、 650、 656页。
⑦ 参见孙冶方:《社会主义的若干理论问题》续集。
⑧ 引自宁学平:《关于税利分流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载《财政研究》1990年12期,第10-13页。
⑨ ⑩ 引自将一苇:《企业本位论》,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编:《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84年版。
(11) 引自侯梦蟾:《税收经济学导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 211页。
② 根据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调节税率是这样确定的:先按核定的1983年基期利润交纳55%的所得税,再扣除1983年合理留利的部分,余下部分除以1983年基数利润即为调节税率。虽然今后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企业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可免交调节税70%,但由于增长利润必须先交55%所得税,并且企业一般不可能在短期内成倍地增长利润,所以企业的利润大部分或者基本上仍是上交国家的。
③ 引自《经济大辞典(金融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470页。对投资的定义不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问题涉及到是“永恒范畴”,还是“历史范畴”;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是单指固定资产投资,还是应当包括流动资产投资;非营利性、非生产性建设是否也算投资;等等。本文不对此作专门的讨论。
④ ⑤ ⑥ 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649、 650、 656页。
⑦ 参见孙冶方:《社会主义的若干理论问题》续集。
⑧ 引自宁学平:《关于税利分流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载《财政研究》1990年12期,第10-13页。
⑨ ⑩ 引自将一苇:《企业本位论》,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编:《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84年版。
(11) 引自侯梦蟾:《税收经济学导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 211页。
引用本文
杨君昌. 论我国企业的税收制度改革[J]. 财经研究, 1992, 18(7):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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