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公司的集团化经营趋势下,公司“控制权”问题正在发生由传统内部治理向外部治理扩张的功能转变。在股权收购、合并等可能涉及一方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时,经营者的行为可能同时受到《公司法》和《反垄断法》的调整,这一趋势模糊了两法原本界限分明的规范边界。现行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视阈下的控制权既有重合又有差异。重合体现为作为后发性法律的《反垄断法》在概念表述和标准上对《公司法》的借鉴,但实践中两法的控制权认定方式和认定的确定性均存在不小差异。《公司法》的基础性和《反垄断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司实践中仍普遍遵循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标准,但两法立法目的的差异导致单一面向的参照适用带来了难以预期的反垄断风险。为因应公司控制权功能扩张造成的违法风险,反垄断法和公司证券法律应当形成相向而行的制度动势,同时建立同频共振的协调机制,共同为公司经营注入法治活力。
反垄断法与公司法视阈下公司“控制权”认定的冲突与调和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吴佩乘, 童禺杰. 反垄断法与公司法视阈下公司“控制权”认定的冲突与调和[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4, 26(5): 139-152.
导出参考文献,格式为:
上一篇:环保约谈:一种新型环境法实施制度
下一篇:失业何以影响中国城镇家庭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