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上私主体签订关于价格的最惠国条款是近年来兴起的商业实践,也是我国《反垄断法》修法专家建议稿关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组织或协调达成垄断协议的重要内容。在新经济业态下监管创新已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鉴于问题频发而规制鲜少的现实,有必要开展创新探究。文章从法律结构和经济动因考察,传统市场上基础的最惠国条款与互联网市场上的平台最惠国条款存在较大区别,虽二者均兼具促进和限制竞争效果,但后者在平台经济下具备的特性使个案中的经济分析迥异。近半个世纪以来,美欧两大司法辖区的规制实践既存在差异也可提炼共识,以此为鉴,我国对平台最惠国条款的规制,首先应界定现行法下该条款可能构成的垄断行为,其次宜通过经济分析考察个案中的竞争效果,最后须革新数字经济下的平台监管,在审慎原则下增强竞争政策的灵活性。
互联网平台经济下最惠国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
参考文献
1 时建中, 张艳华. 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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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谭晨. 互联网平台经济下最惠国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0, 22(2): 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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