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双重征税的免除(下)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82 年 第 04 卷第 01 期, 页码:36 - 3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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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上一讲所讲的外国税收抵免方法,都是属于直接抵免的一类。它适用于纳税人直接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例如,居住国总公司所属外国分公司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因为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属于同一个经济实体,所以,这部分外国所得税,可以视同总公司直接缴纳,允许从总公司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内给予抵免。但是,对于居住国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所以,这部分外国所得税,不能视同母公司缴纳,不可以从母公司应缴的本国政府所得税中直接抵免,而只能给与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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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葛惟熹. 第四讲 双重征税的免除(下)[J].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82, 4(1): 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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