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禁止国内企业搞金融回租赁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91 年 第 13 卷第 08 期, 页码:49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正>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个应令人深思的案例:某化工厂为了筹措资金,将自有硫化设备通过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给某国际租赁公司,由此得到人民币货款120万元;然后该厂又把硫化设备从国际租赁公司“租回”。经过这一价值转换和所有权转移,企业的设备没发生空间位移,却融通了人民币资金120万元,同时以租赁费形式负上了一笔期限两年、利率L+0.8%的外汇债务。
关键词
引用本文
陈好孟. 应禁止国内企业搞金融回租赁[J].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91, 13(8):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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