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合资项目谈判中降低技术作价的合理性及中方对策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91 年 第 13 卷第 08 期, 页码:13 - 1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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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合资企业经营法规定出资方式为: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在实务中,出于自身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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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卫. 试论在合资项目谈判中降低技术作价的合理性及中方对策[J]. 外国经济与管理, 1991, 13(8):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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