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包括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两项内容,但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显然是结束城乡二元发展模式、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目标是同地同权,即:使农村建设用地去身份、市场化,最终使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具有相同的性质和流通能力,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并轨。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开发权,引导农村走自主城市化的道路。
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0 年 第 12 卷第 02 期, 页码:35 - 42
摘要
参考文献
[1]根据现行政策,农村居民无房居住需建房的,村民可以提出申请,先由社、村、乡及国土资源管理站签注意见,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县府审批。农村村民建房不收取费用(占用耕地应收取耕地占用税)。
[2]其逻辑是:城市土地被认为是国家所有,国家对城市的建设既是为了全民利益,也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现实中,城市规划一经作出,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如果是农村土地的话,只能先征收,后建设。
[3]宅基地按程序配给每一位(户)需要土地建造住宅的集体成员;用于工商业的建设用地是以集体组织的名义取得,土地收益通常直接体现为企业利润(用于集体成员分配和福利);少数集体成员取得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工商业,可能需要向农民集体(村或镇)交纳土地使用金(理论上集体成员均可以受益)。
[4]通常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是鉴于近些年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许多学者对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进行了学术上的探索,提出了诸种观点。参见孙琼欢:《2000年以来村民自治研究的新进展》,《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1999,(7).
[2]秋水.农业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查分析[EB/OL]
[3]王小映.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J].中国土地,2005,(12).
[4]高富平.国家所有权实现的物权法框架[J].理论前沿,2007,(8).
[5]武建东.中国土地权利改革路线图[J].商界(评论),2008,(5).
[6]王利明.界定公共利益: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N].法制日报,2006-10-21,(4).
[7]臧乃康.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与制度安排[J].政治与法律,2008,(12).
[8]彭正德.农民政治认同与抗争性利益表达[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6).
[2]其逻辑是:城市土地被认为是国家所有,国家对城市的建设既是为了全民利益,也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现实中,城市规划一经作出,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如果是农村土地的话,只能先征收,后建设。
[3]宅基地按程序配给每一位(户)需要土地建造住宅的集体成员;用于工商业的建设用地是以集体组织的名义取得,土地收益通常直接体现为企业利润(用于集体成员分配和福利);少数集体成员取得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工商业,可能需要向农民集体(村或镇)交纳土地使用金(理论上集体成员均可以受益)。
[4]通常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是鉴于近些年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许多学者对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进行了学术上的探索,提出了诸种观点。参见孙琼欢:《2000年以来村民自治研究的新进展》,《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1999,(7).
[2]秋水.农业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查分析[EB/OL]
[3]王小映.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J].中国土地,2005,(12).
[4]高富平.国家所有权实现的物权法框架[J].理论前沿,2007,(8).
[5]武建东.中国土地权利改革路线图[J].商界(评论),2008,(5).
[6]王利明.界定公共利益: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N].法制日报,2006-10-21,(4).
[7]臧乃康.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与制度安排[J].政治与法律,2008,(12).
[8]彭正德.农民政治认同与抗争性利益表达[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6).
引用本文
高富平. 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研究[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0, 12(2): 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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