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的法律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年 第 09 卷第 06 期, 页码:49 - 5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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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是世界资本市场上倍受推崇的新型融资工具。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归纳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于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在我国适用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解决办法。
①陈福春、赖永柱:《浅析资产证券化的几个法律问题》,http://www..zwmscp.com,2006年1月15日。
②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它是一个专为隔离风险而设立的特殊实体,设立目的在于实现发起人需要证券化的资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
③SPT(Special Purpose Trust)是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作为受托人的SPV是法律规定的营业受托人,通常是经核准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公司等。
④史玉光:《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的确认》,《金融会计》,2006年第1期,第47~48页。
⑤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页。
⑥胡轩之:《ABS融资模式中担保支持问题之探析》,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2期,第6~7页。
⑦自冉昊:《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http://www.cass.net.cn,2005年10月27日。
⑧黄嵩,等:《资产证券化的核心》,http://web.cenet.org.cn,2006年3月25日。
⑨陈福春、赖永柱:《浅析资产证券化的几个法律问题》,http://www..zwmscp.com,2006年1月15日。
⑩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215~230页。
②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它是一个专为隔离风险而设立的特殊实体,设立目的在于实现发起人需要证券化的资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
③SPT(Special Purpose Trust)是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作为受托人的SPV是法律规定的营业受托人,通常是经核准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公司等。
④史玉光:《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的确认》,《金融会计》,2006年第1期,第47~48页。
⑤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页。
⑥胡轩之:《ABS融资模式中担保支持问题之探析》,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2期,第6~7页。
⑦自冉昊:《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http://www.cass.net.cn,2005年10月27日。
⑧黄嵩,等:《资产证券化的核心》,http://web.cenet.org.cn,2006年3月25日。
⑨陈福春、赖永柱:《浅析资产证券化的几个法律问题》,http://www..zwmscp.com,2006年1月15日。
⑩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215~230页。
引用本文
宋晓燕. 论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的法律问题[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9(6): 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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