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是由私法和经济法两种不同的制度范式构成的。这两种制度范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什么?对此,民法范式认为其保护的是体现于具体受害消费者的私人物品上的私人利益,而经济法范式则认为其保护的是体现于消费品交易秩序上的公共利益。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何保护?对此,民法范式保护客体的属性决定了权利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佳工具,而经济法范式保护客体的属性决定了社会责任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佳工具。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对此,民法范式是以私人主导的事后责任规则,主要是依私人为获得救济而提起诉讼为主导来实现保护;而经济法范式则是公共执法为主导的以事前规制规则,主要是执法机关为防止损害发生而制定规则予以规导及执法,同时辅以公益诉讼来实现。文章以我国修订后的“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消费者纠纷案件的两则司法解释为样本,采用经济分析方法,对两种“消法”保护范式保护的法益、保护方式以及实现方式进行比较,对理解或解释“消法”的经济法范式予以阐释,以期对“消法”未来的完善以及对当下新制度的恰切解释提供理论支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式转化的经济学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6 年 第 18 卷第 06 期, 页码:93 - 104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刘水林, 芦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式转化的经济学解释[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6, 18(6): 9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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