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虽仅在第180条直接规定了董事勤勉义务,但其对该义务的规范内容并未局限于此单一法条。通过体系化解读第19条、第67条、第179条、第180条等条文可得,新《公司法》中董事勤勉义务规则至少能拓展出以下内容:一是将守法义务作为基本规范要求;二是强调董事在内部监督中须履行两项核心职责,即落实对董事会决议异常情况的调查,以及构建有效运行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三是根据公司规模大小、是否为国家出资公司以及董事在公司内部的职权分工,对不同类型的董事设置差异化的勤勉义务内容。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新《公司法》的董事勤勉义务规则,关键在于明确该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我国可以考虑引入司法谦抑性较强的商业判断规则,将其作为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初步的裁判框架与价值指引。
董事勤勉义务的规范展开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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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远. 董事勤勉义务的规范展开与司法适用[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6, 28(5): 13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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