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的制度移植与我国的制度环境存在不适应性。在调整不适应性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关键的行动者,对PPP的发展方向和实施效果发挥实际主导作用。地方政府背离中央政府推广PPP模式的初衷,将PPP的多元价值“创新”为单一的融资功能,并借助融资功能实现建设资金的投资和筹集,这直接导致PPP制度功能的异化和乱象丛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异化为政府违规举债工具,这是地方政府“双向代理”角色冲突的结果。我国PPP模式的“正本清源”,必须以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二元角色”为切入点,以公共服务领域央地利益协调为核心,强化PPP制度的约束性指标体系,完善配套制度的技术支撑,以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和规范地方政府PPP实践,通过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制度创新和治理水平推动PPP模式健康发展。
我国PPP模式的功能异化、根源与解决方案
摘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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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陈婉玲, 胡莹莹. 我国PPP模式的功能异化、根源与解决方案[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0, 22(3): 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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