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车联网”数据治理须顾及个人信息保护、数字市场发展、国家安全三方面利益,但现行法律并未界定“车联网”数据权属与个人信息保护方式,且拟设定的数据出境审查制度是否足以保护国家安全仍待探讨。欧盟对此的治理路径为:以保障终端设备通信自由扩大“车联网”信息保护范围;通过数据确权与欧盟境内数据自由流动促进欧洲数字市场发展;通过“国家安全例外”的设计保障欧盟成员国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数据治理的权力。与欧盟相对,美国将“车联网”数据治理交由车企进行行业自律,以自由竞争促进数字经济;通过限制“外国敌对者”获取美国敏感个人信息实现国家安全保障。对我国而言,有必要在对敏感信息进行最高标准保护的同时,对非敏感个人信息实现分层保护、共享利用;同时通过数据出境审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外资安全审查化解“车联网”数据跨境流动的国家安全风险,实现智能汽车产业发展、个人信息保护与国家安全的三方共赢。
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车联网”数据治理路径选择
摘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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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赵海乐. 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车联网”数据治理路径选择[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 23(5): 13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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