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竞争价值愈发凸显,数字巨头频繁发起以圈占数据为目的的数据驱动型并购,意图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占有数据。凭借海量数据聚合的市场力量与竞争优势,数字巨头可能会实施数据封锁行为,制造市场进入障碍,引发竞争损害。目前,学界、实务界对数据驱动型并购中的竞争损害仍未形成体系性论说,无法回应中国当下的反垄断实践。数据驱动型并购中的竞争损害在内容构成上主要包括三方面:隐私损害、消费者选择受限以及创新损害,并呈现出“数据面向”“过程面向”“非价格面向”等诸多新的面向。针对竞争损害的这些新特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在借鉴美、欧等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反垄断救济的思路与方法,确立“以数治数”的反垄断救济新理念、新思路,从数据本身出发寻求打破数据垄断的有效策略,构建起一套以开放救济为中心的行为救济方案体系,并在个案中探索适用股权剥离等结构救济的可能方案,以消除潜在的竞争损害,恢复数字市场上的竞争。
数据驱动型并购中竞争损害的新面向及救济理念革新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王磊. 数据驱动型并购中竞争损害的新面向及救济理念革新[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 23(6): 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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