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美国启动IPR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年 第 09 卷第 02 期, 页码:20 - 27
摘要
参考文献
摘要
知识产权(IPR)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中国贸易关系中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虽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但并不排除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项下中国承担的义务不相一致的情形。如何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符合中国“入世”承诺,是中国面临的紧迫问题。否则,美国将会毫不犹豫地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
①10月6日,美国和欧盟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的10月25日会议前,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措施进行了评估。在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美国就对抗互联网站上.cn域内的仿冒或者盗版产品的可获得的法律途径向中国当局提问。关于商标,中国于2001年和2002年公布的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已经将原来商标侵权的损害罚款额增加为非法营业额的三倍,但是取消了微量营业额损害的规定。美国认为对侵权者实施罚款的总体水平结果在过去的几年中降低了。美国提问,为何微量营业额损害规定被取消了,并且提醒中国在阻止将来的侵权中实施充分的惩罚是重要的。
②http://finance.sina.com.cn/j/20060315/07062417840.sht mal.
③See:2006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p5.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6/asset_upload_file688_10223.pdf.
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第8条规定:磋商和争端解决,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⑤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
⑥1994年部长级会议规定争端解决规则将在1999年1月1日前进行重新审议。1997年争端解决机构开始对重新审议争端解决规则。审议的期限被延长至1999年7月31日,但1999年7月31日未能就审议的争端解决规则达成新的协议。2001年11月,多哈部长级会议上,WTO成员方的部长们同意为改进和明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进行谈判。部长们决定新的谈判应不迟于2003年5月结束。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此召开了特别会议进行新的谈判。2003年7月24日,DSB的特别会议宣布需要更多的时间完成谈判的任务,总理事会同意延长特别会议的时间表延长至2004年5月。见www.wto.org Dispute settlementgateway。但迄今为止,尚未有资料显示该谈判已经成功。
⑦有学者将“违法之诉”翻译成“违约之诉”或“违反之诉”,主要是基于对GATT到底是“国家之间的合约”还是“法律”,或采取回避该问题的方法来翻译。笔者以为WTO法已经成为内容确定、体系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将其翻译为“违法之诉”。
⑧指DS252案,2002年3月26日中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就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进行磋商。此后,该案经历了专家组和上诉程序。但该案严格说,不是中国独立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典范。
⑨所谓间接利用主要指作为第三方的案件,中国迄今为止,作为第三方的案件已达50件。所谓被动应对主要是指作为被投诉方,目前已经有了4个案件,分别是DS309集成电路增值税案,DS339欧盟投诉中国的影响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措施案,DS340美国投诉中国的影响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措施案和DS342加拿大投诉中国的影响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措施案。资料来源于www.wto.org。
10○历史上,中美曾经就知识产权问题发生过两次重大贸易冲突。1992年,中美两国曾围绕知识产权爆发过首次激烈的争端,在美国规定的谈判最后期限翌日即1992年1月17日,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而结束争端。1995年,中美两国围绕知识产权再生争端,并又在美国规定的谈判最后期限即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中美知识产权磋商协议》,结束了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的争端。中美两国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焦点是“立法”问题,第二次争端焦点是“执法”问题,但都得到顺利解决。由此表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并可以避免彼此间采取贸易制裁和其他形式的制裁行为。
11○See:2006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p7.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6/asset_upload_file688_10223.pdf.
12○See:2006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p6,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6/asset_upload_file688_10223.pdf.
13○详见http://www.wto.org。
14○See:2006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p10,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6/asset_upload_file688_10223.pdf.
15○实际上,“337条款“早在GATT时代就被欧共体和加拿大提交给专家组审查过两次,2000年1月12日,欧盟及其成员国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第4条、GATT1994第22条第1款和TRIPS第64条第1款,就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和美国联邦规则中关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做法和程序规则再次提请磋商。
②http://finance.sina.com.cn/j/20060315/07062417840.sht mal.
③See:2006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p5.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6/asset_upload_file688_10223.pdf.
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第8条规定:磋商和争端解决,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⑤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
⑥1994年部长级会议规定争端解决规则将在1999年1月1日前进行重新审议。1997年争端解决机构开始对重新审议争端解决规则。审议的期限被延长至1999年7月31日,但1999年7月31日未能就审议的争端解决规则达成新的协议。2001年11月,多哈部长级会议上,WTO成员方的部长们同意为改进和明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进行谈判。部长们决定新的谈判应不迟于2003年5月结束。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此召开了特别会议进行新的谈判。2003年7月24日,DSB的特别会议宣布需要更多的时间完成谈判的任务,总理事会同意延长特别会议的时间表延长至2004年5月。见www.wto.org Dispute settlementgateway。但迄今为止,尚未有资料显示该谈判已经成功。
⑦有学者将“违法之诉”翻译成“违约之诉”或“违反之诉”,主要是基于对GATT到底是“国家之间的合约”还是“法律”,或采取回避该问题的方法来翻译。笔者以为WTO法已经成为内容确定、体系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将其翻译为“违法之诉”。
⑧指DS252案,2002年3月26日中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就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进行磋商。此后,该案经历了专家组和上诉程序。但该案严格说,不是中国独立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典范。
⑨所谓间接利用主要指作为第三方的案件,中国迄今为止,作为第三方的案件已达50件。所谓被动应对主要是指作为被投诉方,目前已经有了4个案件,分别是DS309集成电路增值税案,DS339欧盟投诉中国的影响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措施案,DS340美国投诉中国的影响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措施案和DS342加拿大投诉中国的影响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措施案。资料来源于www.wto.org。
10○历史上,中美曾经就知识产权问题发生过两次重大贸易冲突。1992年,中美两国曾围绕知识产权爆发过首次激烈的争端,在美国规定的谈判最后期限翌日即1992年1月17日,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而结束争端。1995年,中美两国围绕知识产权再生争端,并又在美国规定的谈判最后期限即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中美知识产权磋商协议》,结束了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的争端。中美两国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焦点是“立法”问题,第二次争端焦点是“执法”问题,但都得到顺利解决。由此表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并可以避免彼此间采取贸易制裁和其他形式的制裁行为。
11○See:2006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p7.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6/asset_upload_file688_10223.pdf.
12○See:2006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p6,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6/asset_upload_file688_10223.pdf.
13○详见http://www.wto.org。
14○See:2006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p10,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6/asset_upload_file688_10223.pdf.
15○实际上,“337条款“早在GATT时代就被欧共体和加拿大提交给专家组审查过两次,2000年1月12日,欧盟及其成员国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第4条、GATT1994第22条第1款和TRIPS第64条第1款,就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和美国联邦规则中关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做法和程序规则再次提请磋商。
引用本文
张桂红. 中国应对美国启动IPR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9(2):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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