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同善治是国家金融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核心议题。而金融监管规章在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正是二者协同的桥梁,其在克服市场失灵、提供规则补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金融监管规章介入民商事司法裁判面临理论逻辑不足、边界限度不明、具体进路不清等挑战。金融监管规章的司法适用在公私合作规制视角能够形成应对能力、政策判断能力以及规制能力的优势互补;在回应性规制视角能够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实现最佳威慑。经过合法有效审查的过滤机制,构建金融监管规章在民商事裁判中适用的体系化进路:在法律事实层面,金融监管规章可以穿透金融商事交易外观,识别出隐藏的实质法律关系;在合同效力层面,金融监管规章可以通过“违法无效”“悖俗无效”双重角度塑造认定商事合同效力的合理通道;在民事责任层面,金融监管规章可以作为界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方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金融监管规章在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研究
摘要
参考文献
引用本文
钱玉文, 郭江雪. 金融监管规章在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研究[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4, 26(6): 13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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