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以来,党中央对新质生产力的阐述不断深化,理论界的探讨也逐渐深入。新质生产力是符合我国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我国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要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全要素生产率提高,而且要促进发展成果普惠共享。这些都离不开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保障,快速发展的新质生产力也在呼唤新型生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相较于传统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新在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5G等数字技术加速创新,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注入强劲动力,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生产力发展以数字技术突破为关键抓手,不断发生跃迁,进而形成新质生产力。数字新质生产力是新质生产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呈现数字化和智能化等显著特征。数字新质生产力推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加深,拓宽收入分配渠道,促进要素资源畅通流动和高效配置,这些新变化都对生产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界围绕新质生产力与新型生产关系主要从三方面展开研究:一是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与作用机制。周文和许凌云从“新”和“质”两方面对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进行阐释,认为只有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才能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
综上,学界关于新质生产力与新型生产关系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但仍存在进一步探究的空间。我国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得益于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怎样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及如何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都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其一,目前学界侧重于新质生产力对生产关系作用的研究,而对于生产关系对新质生产力的反作用还可以作进一步梳理。其二,生产力具有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围绕怎样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学者们较多从生产力的物质属性层面提出加强科技创新和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化路径,而从社会属性层面如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普惠共享的学理研究还有待继续深入。
数字新质生产力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因此,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从生产力二重性的视角入手,剖析数字经济背景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逻辑,提出生产关系重点改革举措,以期为加快形成同数字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提供理论支撑。
二、数字新质生产力的二重性及其对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生产力具有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二重性。马克思指出:“在现代制度下,生产力不仅在于它也许使人的劳动更有效或者使自然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更富于成效,而且它同样还在于使劳动更加便宜或者使劳动对工人来说生产效率更低了。”
就生产力的物质属性而言,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的能力,生产力由于自身发展而引起产品量或质的变化,包含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以及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等。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最活跃和决定性的因素。马克思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思想,“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
就生产力的社会属性而言,生产力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包含一定历史阶段劳动者的社会地位、生产资料使用的目的性与社会作用等。生产力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有其特定的社会属性,生产力服务于特定的社会制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榨取更多剩余价值,生产力的社会属性表现为资本属性,生产力“使劳动更加便宜或者使劳动对工人来说生产效率更低了”
数字新质生产力作为生产力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也具有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二重性。
第一,数字新质生产力的物质属性集中体现于创新,尤其是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实现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持续增强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和支撑作用。数字新质生产力主要由数字技术革命性突破催生而成。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5G等数字技术促进生产力实现质态跃升。抓住以数字技术为先导力量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正是加速培育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数字技术创新及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广泛应用引起的产业业态、商业模式、组织方式变革,共同驱动数字新质生产力形成。数字新质生产力在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同时,还呈现显著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特征。数字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其中,新型劳动者知识储备丰富、专业技能高、创新能力强,更多地从事富含创造性的复杂脑力劳动,高素质劳动者和创新型人才作用凸显;劳动资料具有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特性,传统机器设备运用数字技术完成优化升级,在精确度、高效性、便捷性和安全性上实现提升,新型生产工具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对象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大多经过复杂技术处理,数据要素成为最关键的生产要素。同时,数字新质生产力系统中各要素相互融通联结,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运用技术手段不仅能够得出最优的要素配置比例且进行动态调整,还能够加快要素流动速度和促进各要素高效对接,各要素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实现了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此外,数字新质生产力也是绿色生产力,通过推动资源循环利用、要素节约集约使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减少人类生产与自然界之间的矛盾。数字新质生产力广泛且深入地渗透经济社会各领域,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催生新的经济增长动能,推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变革,极大地提高了全要素生产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第二,数字新质生产力的社会属性体现在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服务对象与生产目的,摆脱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充分彰显社会本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生产力的社会属性区分为“资本属性”和“社会本性”,取决于与生产力相联系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生产力被资本家占有与支配,沦为资本增殖的工具与手段,表现为资本属性。资本家利用数字技术和依托垄断地位剥削劳动者以及攫取数据;数字技术被广泛应用于虚拟经济领域,“企图不用生产过程做中介而赚到钱”
生产力的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矛盾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不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矛盾是对抗性的,将越发激烈尖锐,引发严重社会问题;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矛盾是非对抗性的,数字新质生产力摆脱资本属性,充分彰显社会本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大幅提升的同时,推动更多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生产力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手段和力量。
(二) 发展数字新质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生产关系是人与人在生产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产品分配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交换关系等。数字新质生产力呈现诸多新的特征,对生产关系提出要求。从数字新质生产力的物质属性来看,生产关系要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最大限度挖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潜能。从社会属性来看,生产关系要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随着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生产社会化的深入发展,人类对社会主义的需求也将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
第一,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公共性促使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加深,要求有利于生产资料共享与协同作用的所有制结构。数字新质生产力日益成为全民共建共享的生产力,数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人们接入数字领域提供了均等机会。数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生产工具的使用门槛降低,人们能够以较低成本获取和使用数字工具进行生产活动,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加深。数字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由用户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具有一定公共性,而且数据价值的实现需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知识、数据、创意、研究工具等都能够通过网络共享,各种创新思想和模式涌现。借助数字化手段,获取数字工具、知识和信息都变得更加容易,有利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数字新质生产力使劳动者自由平等地联合在一起,实现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数字新质生产力促进生产资料共享,生产方式获得新的发展,共享性成为经济发展显著特征,也越发需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其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数字平台与云端的共享共有为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开辟了新的路径。同时,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协同合作,激发企业培育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创新活力和潜力。
第二,数字新质生产力创造出更多财富的同时,也拓宽了收入分配渠道,要求更加公平和更具激励性的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既要保障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也要激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创新发展。一方面,数字新质生产力极大提高了全要素生产率,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也逐渐多元化。生产力的提高会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产生深刻影响,收入分配往往呈现出技术偏向性,导致社会财富在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之间以及在高技能人群与中低技能人群之间的分配差距呈扩大趋势。同时,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催生诸多新就业岗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跳出传统劳动关系框架,可能面临就业不稳定、自身权益被忽视等困境,需要更加完善的权益保障制度体系。此外,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应当与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共同按贡献参与分配。这些收入分配新状况都要求更加公平的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推动人、机、物的智能化融合加快,创新链不断延伸,从技术研发到生产应用都需要不同专业领域交叉融合、多方创新主体协同推进以及各类创新资源大量投入。更具激励性的分配制度能够鼓励创新,激励不同主体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数字新质生产力促进要素资源畅通流动和高效配置,要求市场与政府有机结合的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加深,人们在生产中的联系越发广泛。日益先进的生产力加速生产组织形式转变,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为各经济主体提供了协同合作的平台,更加高效地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交换关系越发呈现市场化特征。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力最有效的经济体制。数字新质生产力创新模式显著变化,技术快速迭代,科技创新的方向和速度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需要有效市场充分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只有以市场为导向,才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创新效率。同时,数字技术攻关需要相当多的创新资源投入,市场机制并不能够自发完成经济发展所要求的重大任务,需要政府进行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并且将各社会主体组织动员起来进行统筹协调。因此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将有效市场与政府紧密结合以开展颠覆式创新。此外,数字技术能够加速资本积累,数字平台对经济影响的不确定性增大,极易导致经济发展脱实向虚、市场垄断、贫富分化等问题,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打破市场壁垒和企业垄断,畅通要素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市场高效有序运行。因此,只有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才能够在激发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活力与效率的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推动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机理我国数字新质生产力不断取得创新突破并且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这都得益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从生产力的物质属性来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促进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从社会属性来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推动数字技术的社会主义应用,保障数字新质生产力摆脱资本属性和充分彰显社会本性。生产关系可以具象化为一系列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三方面对基本经济制度作出新概括。基本经济制度为分析数字新质生产力何以在中国蓬勃发展提供了制度分析框架。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为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根本保障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了科学技术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造福人民。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推动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要是不把这些有限的生产资料从个人的生产资料变为社会化的即只能由一批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就不能把它们变成强大的生产力。”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为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科技创新动力。公有制为主体使我国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集中有限的资源达成预期目标。国有企业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主体,是数字技术研发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信息化建设,短短数十年时间便超越了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引领带动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到产学研的深度融合中,实现科研成果有效转化,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类脑芯片等领域取得重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投资大、耗时长、收益不确定性较大。国有企业充分发挥“顶梁柱”和“压舱石”作用,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取得了世界领先的成绩。
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在培育和发展数字新质生产力上持续迸发活力。国有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数字基础设施和基础性技术成果,引导民营企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数字领域已经形成一批大型企业,而且很多传统企业也完成了数字化转型升级,这些企业为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发展持续注入动能。我国市值排名前100的互联网企业总研发投入达
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有利于维护新型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我国推动科技进步和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恩格斯指出:“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
其一,我国不断挖掘数字新质生产力在培育新增就业和优化就业结构方面的潜力,使其创造出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推进劳动者实现更充分的就业。民营企业吸纳了大量劳动者,在解决结构性失业上的作用尤为突出。我国持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断完善就业服务以适应劳动者流动性和就业方式多样化;并且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劳动者的数字素养,使其能够更加自由地选择职业。其二,数字新质生产力对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都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实体经济是国家经济的根基,因此我国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将数字新质生产力运用到实体经济中,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我国充分发挥产业体系完备的优势,全面布局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驱动产业创新发展,让数字新质生产力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其三,我国积极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与开发利用。国家许多省市已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资源经济价值高的数据进行开放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各省数据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将公共数据对相关企业开放,从而形成能够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公共数据产品。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促进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共创共享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不仅能够激励各种要素所有者积极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生产要素,尤其是数据要素,而且能够拓宽社会成员参与数字经济收入分配的渠道,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带来的收益。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激励多方主体参与推动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具有激励功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能够有效激励新型劳动者和数据要素所有者积极投身推动数字新质生产力创新发展,生产要素背后的人才和资金充分涌入,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的活力得以释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活力,更好体现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
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保障全体人民共享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拓宽社会成员参与数字经济收入分配的渠道,有利于推进数字包容和消弭数字鸿沟,保障全体人民共享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1)初次分配在保障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分配效率与公平上发挥基础性作用。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为劳动者提供了大量新就业岗位。我国的初次分配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随着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数据要素所有者在初次分配中所获得的要素收益逐渐增多。(2)我国借助数字新质生产力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通过再分配机制,增强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缩小地区和群体之间的分配差距。我国已基本建成世界第一大教育教学资源库,远程医疗服务在地市级和县级实现全覆盖,推动高水平公共服务机构通过数字化手段对接欠发达地区。国家着力推进“数字乡村”发展战略和“东数西算”工程,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数字鸿沟。政府通过加强对劳动者的数字技能培训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方式,解决个人因运用数字技术获取收益的能力存在差异而造成的收入差距。(3)数字产品的普惠性本身也可以看作参与三次分配的一种方式,同时数字新质生产力也被广泛运用于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中。我国坚持科技向善,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降低弱势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并且积极推动数字新质生产力在税收、社会保障、社会慈善事业中广泛应用,拓宽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渠道,鼓励数字企业将追求收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更加精准有效地作用于有需要的群体。
(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效率与公平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是党的伟大创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为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统筹布局。我国拥有规模庞大的网民群体,超大规模市场提供了海量数据和丰富的数字应用场景,蕴含了对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庞大市场需求。恩格斯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数字化流通高效顺畅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数字新质生产力有助于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其在市场中不断寻得新的增长点,同时政府及时弥补市场失灵,消解数字技术对流通和市场运行造成的冲击。数字平台企业是推动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形态,在缩短流通时间、降低流通成本、打破流通地域限制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高效地实现市场上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精准对接,协调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为人们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然而,大型平台企业往往存在一定的垄断倾向,通过占有用户数据获取市场支配地位,这将严重阻碍商品和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动,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破坏。因此我国着力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制定了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不断完善常态化反垄断监管,对于互联网企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行为作出严厉处罚,以公平竞争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提高国民经济总体运行效率。
四、形成同数字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重点改革举措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出深刻的人民性,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调整生产关系,形成同数字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推动数字新质生产力持续向前发展,加速其创新活力和生产潜能释放,保障其摆脱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充分彰显生产力的社会本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 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数据要素产权制度数据是形成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但是由于数据所有权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难度,数据在开放共享、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方面也都存在争议,致使数据的利用率较低,数据价值得不到充分释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与土地、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一般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殊属性,并不适用既有的确权规则。而且数据要素的生成过程复杂,涉及多方主体。一般来说,平台用户等数据生产者生产出原始数据,数据处理者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使数据完成从原始形态到价值形态的转变,最后数字企业将数据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与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的权属界定牵涉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虽然“数据二十条”等文件明确了关于数据权属问题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数据确权推进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多元利益主体不同诉求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仍较难在不同主体之间对数据权属作出清晰界定。而且数据流通过程中会不断有新的经济主体参与,在动态环境中进行数据确权的难度更是大大增加。
只有明确数据权属才能够使数据要素价值得到更充分的释放,推动数据要素赋能数字新质生产力,因此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数据要素产权制度至关重要。数据要素具有公共属性,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契合数据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特点,保障全体人民共享数据红利,因此探索数据所有权结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根据数据持有主体的不同,数据可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对于财政、教育、卫生、能源、交通、气候等公共数据,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和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等方式打破“数据孤岛”;对于企业数据,促进行业龙头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通过分享数据促进数据价值的更大实现;对于个人数据,平衡好数据开放利用与安全防护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促进个人数据的合理利用。在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安全等基础性制度,有序推进数据在不同领域的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使数据价值得到充分释放与利用。
“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思路,其中,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是一个关键创新,强化数据使用权而淡化数据所有权以极大程度地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为数据开放共享与开发利用提供了新思路,为解决当前数据确权面临的诸多难题开辟了新途径。针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诸多难点,需要对数据要素“三权分置”框架继续细化,立法明确数字经济参与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完善数据要素产权制度要在关注数据权益归属自身制度构建的同时,建立起数据登记制度、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数据开放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数据确权既要避免数据独占导致的数据控制僵化和数据开放不足,也要避免保护缺失导致的数据开放失序。
(二) 完善适应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如果只靠市场机制调节,则可能出现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因此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以调节收入差距。其中,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能够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我国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在促进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共享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税收和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就税收而言,税收应当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但同时也是数字经济税收小国。目前数字企业的税负水平并不能够匹配其盈利能力,这将会加深经济社会分化。我国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制度仍在理论和实践探索阶段,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以及税源和税基的确定都存在一定困难。数字经济的很多业务还未被正式纳入统计体系,也并没有针对规模庞大的数字平台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就社会保障而言,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须继续完善。短期来看,数字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可能会对部分岗位造成冲击,导致一些劳动者的就业受到影响;长期来看,劳动者能够重新获得新的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然而劳动关系处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之中,可能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会保障缺失等困境。
因此,完善适应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再分配调节机制需进一步健全数字税收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税收问题上,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数字经济领域税收征管体系,使财税体系全面覆盖数字经济,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特征创新税收政策,通过适度的税收实现数字领域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数字经济中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特点确定税基范围,覆盖数字经济相关收入,确保税负由实际受益人承担,防止数字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侵占劳动者的数据红利。政府可对于数字企业征收数据收益所得税,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将税收返还给公众,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实现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共享。在调节数字企业过高收入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抑制企业参与培育和发展数字新质生产力的积极性。因此应加大对数字高新技术行业的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力度,增强对数字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形成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配的税收制度体系。
在社会保障问题上,针对数字生产力在短期内对就业造成的冲击,需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失业人员启动救济机制和进行动态干预,同时加强数字技能培训,为劳动者平稳地完成职业转变提供基本支持和保障。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根据其劳动关系复杂、灵活性强、流动性大等特点,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探索出“劳动三分法”治理框架,针对新就业形态增加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需要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同的劳动用工形式对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类规范,加快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三) 创造有利于数字要素流通的更加公平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数字新质生产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新质生产力相关企业容易形成超大规模,极有可能产生垄断倾向,进而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降低流通效率,市场壁垒阻碍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聚集。尤其是数字平台企业拥有大量用户和数据资源,极易形成垄断,损害用户权益。由于对平台运行的新特征和新规律缺乏充分认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治理的效果与预期存在差距。一方面,对于平台企业垄断行为以及严重程度的界定存在困难。由于平台企业涉及多个领域,且创新速度较快,市场份额和集中度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且具有创新优势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较高的边际利润,因此如何科学界定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还有待探讨。另一方面,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越发复杂和隐蔽,为反垄断监管增加了难度。例如传统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通常会留下较多痕迹,然而平台经济中的垄断协议则往往利用算法等数字技术采取“轴辐协议”这一特殊形式,更为隐蔽地实施垄断行为。
为了破除数字领域的垄断,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公平有活力的、激励与约束相容的市场环境,需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其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破阻碍数据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的壁垒,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建设高效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市场。充分利用数字平台提高数字要素配置效率,打通数据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的堵点卡点,推动数字要素在不同主体、区域、领域间有序流动,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构建适应数字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服务模式和监管模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降低数字领域的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继续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使更多数字新质生产力相关企业在市场中迸发生机活力,加快数字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
其二,积极探索更加行之有效的数字领域反垄断规制。继续深化对平台经济动态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探索与平台经济运行规律相契合的反垄断理念、方法和手段,采用包容审慎的态度,推动建立健全科学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治理体系。对于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界定,不能片面地根据企业规模或者消费者福利做出判断,更应该重视“可竞争性”条件,即潜在竞争者进入或退出市场的便利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尤其要强化事前监管,及时识别数字经济企业的垄断意图并迅速制止其垄断行为,引导企业进行自我监管,同时鼓励行业、商家、消费者等多方经济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数字领域民营企业的发展给予充分的支持,并且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数字经济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引领作用,从而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