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0第22卷第6期
法治体系的构成及其时代价值
徐祥民1, 孙喜雨2     
1.中国海洋大学 海洋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山东 青岛 266100;
2.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没有对何谓法治体系作出明确说明。通过仔细研读相关著作可以发现,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以下简称“详述”)中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就是作为建设对象的法治体系。“详述”中的其他语句阐述的是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建设路径和建设手段等。把法治体系界定为由五个分支体系构成的制度体系,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四中全会”总的精神、《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中的总目标安排都是相吻合的。对法治体系的构成作出清晰的界定有利于给法治体系这项新的法学知识划定边界理清要素,能够使我国新阶段法治国家建设的任务更具体,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更明确、闪光点更突出。
关键词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法治论    四中全会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写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以来,法治体系遂成为各类媒体上的热词,学界也将相关话题纳入学术研究的范围之内。那么,什么是法治体系?法治体系是如何构成的?本文尝试回答这些问题,并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的地位,以及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地位做一点探索。

一、一个待解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尽管新闻媒体、学术界、法治建设战线都对“四中全会”推出的法治体系给予了高度关注,但是不管是媒体的报道者、学界的研究者、法治建设战线的建设者,都面临着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什么是法治体系?它是怎样构成的?而既有的媒体的持续报道、学界的研究、法治建设者的解读,都没有对这个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在人们普遍拥有法律体系,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法学知识的背景下,什么是法治体系并非不言自明。在2014年10月23日“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之前,除中共中央起草“四中全会”文件外,法治体系既没有成为政界关心的法治事物,也很少出现在学者的著述中。“四中全会”之后,虽然学界并未忽略对“四中全会”精神的讨论,以及对“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及如何实现这一总目标的阐释和探索,但学界没有就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伟大建设工程之建设对象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外部轮廓给出大家普遍接受的界定,没有对何为法治体系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在对《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等重要文献的解读中,在关于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在我国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研究和讨论中,学者们要么把“法治体系”假定为其外部边界无须清理的对象,不涉及不讨论法治体系是什么的问题;要么把《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那段话(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阐述”)中连续出现的几个“体系”看作是法治体系。除此之外,在专门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著作中,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学界并未形成何为法治体系的共识,《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等文件没有对法治体系是什么作直接解释,期待通过官方文件或学术论争形成含义稳定明确的法治体系概念;其二,对法治体系内涵做专门论述,而其论证结论与“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阐述”中“连续出现的几个‘体系’”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直到今天还没有明显改变。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虽然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但并没有对何谓法治体系作出“明确说明”。后来的文件,包括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十九大”报告》),也没有对何谓法治体系做过直接的回答。法治体系已经成为由《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直接规定的法治建设对象,由《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推进”的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创造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法治体系这样一个法治事物,但我们的建设者却不能给这个事物的内部结构做一个斩钉截铁的回答。

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十九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而这个“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就是说,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重要思想内容。为了贯彻习近平关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思想,我们需要搞清楚法治体系的内部结构及其政治的、文化的或其他方面的规定性。

二、习近平法治论著作中的法治体系

根据“十九大”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系统总结,法治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体系是什么,在习近平法治论相关著作中应当可以找到答案。通过解析“四中全会”文献和习近平同志的相关著作,我们可以复原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靶心位置的法治体系的原貌。

在从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到2017年10月24日“十九大”闭幕的三年中,发生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历史上四件特别重要的事件,我们也可以称它们为“法治体系建设大事”。这四件“法治体系建设大事”都是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实施的,这四件大事都产生了载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思想甚至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思想的重要文献,也就是习近平法治论相关著作。从这些著作中或许可以获得理解法治体系的钥匙。

(一)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

“四中全会”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是一件十分重要的“法治体系建设大事”,是本文所说的四件“法治体系建设大事”中的第一件。《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共有4处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或使用法治体系这一术语。但是,这4处都没有回答,至少没有直接回答什么是法治体系这个问题。下面逐一探讨使用法治体系术语的那些段落或语句。

1. 第一章标题中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这则标题中,法治体系是建设的对象,是建设这一动词的宾语。处在宾语位置上的是待说明的对象,而非被阐释的对象。它没有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对象是什么,从而也没有告诉我们法治体系这个更具一般性的对象是什么。

2. 第一章规定“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段落,也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阐述”中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出现在下面这句话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不考虑“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阐述”接下来所做的详细阐述的情况下,仅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称其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概述”)也看不出法治体系是什么。非常明显,写这句话的目的,做这个“概述”的目的,不是从语言逻辑上进行回答,而是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属概念的法治体系是什么。不过,这句话提供了有助于判断法治体系是什么的信息。这个信息就是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有密切关联。在这个完整的句子中,表语包括两个“建设”。这两项“建设”一定具有密切联系,这两个“建设”的对象一定也具有某种密切的联系,比如相关性、相似性等。简言之,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具有相关性。这是我们通过研读习近平法治论相关著作就法治体系是什么的这个问题获得的第一项认识成果。为了论述便利,我们称之为“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一项。

3.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二章有建设法治体系应当“立法先行”等的规定。这一规定也没有回答法治体系是什么,但它指出了建设法治体系的一条路径,即立法。如果把“立法先行”看作是对建设法治体系提出的要求,那么这一要求包含这样的内容,即立法是建设法治体系的路径,至少是路径之一。可以把这一内容表述为“通过……立法……建设……法治体系”。当然,这里的“路径”也可以看作是手段,即通过运用立法这一手段建设法治体系。

这段文字中的“立法先行”还告诉我们,立法是建设法治体系的路径、手段,但并不是仅有的路径,不是唯一的或全部的手段,因为有“先行”就意味着也有“后行”。根据这一分析,我们从《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3处涉及法治体系的规定中又可以获得一项新的认识,即建设法治体系以立法为重要手段。换言之,立法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重要手段。我们可以把这一认识成果称为“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二项。

4.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六章有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等内容。在这段文字中,法治体系是被“熟悉”、被“坚持”的对象。从这段文字中无法获得法治体系是什么的结论。

综上,《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虽然在4处使用了法治体系一词,但均未说明法治体系是什么。

(二)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2015年12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下文简称《法治政府建设纲要》)是在“四中全会”之后发生的另一件“法治体系建设大事”,也是本文所说四件“法治体系建设大事”中的第二件。这份《纲要》在“指导思想”项下提出基于全面依法治国等的需要,即以建设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为中心开展相关建设或工作的要求。

在这段文字中,法治体系也是“建设”的对象。不过,这段文字对理解法治体系提供了一项重要的信息,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下简称“法治体系项”)是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以下简称“法治体系相关项”)相关的法治事务。在这一规定中,“法治体系项”是被“围绕”的“总目标”,而“法治体系相关项”是“围绕”“法治体系项”而开展的工作。这段文字中“法治体系相关项”与“法治体系项”两者之间的“围绕”与被“围绕”的关系,可以看作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即“法治体系相关项”服务于“法治体系项”。具体地说,“法治体系相关项”−包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下简称三个“依法”)共同推进,服务于“法治体系项”−建设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就理解法治体系是什么获得的又一项认识成果,即“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三项。

(三) 《“十三五”规划纲要》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是这期间发生的第三件“法治体系建设大事”。该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在两处论及法治体系。一处是在《指导思想》章。另一处是在第十八篇的第七十五章。

《“十三五”规划纲要》虽然没有直接回答法治体系是什么,却为我们从“法治体系项”和“法治体系相关项”之间关系的角度认识法治体系提供了条件。《“十三五”规划纲要》涉及法治体系的两段文字中都出现了“法治体系项”和“法治体系相关项”。两段文字的“法治体系项”都是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但其“法治体系相关项”的内容却有所不同。用对照表(见表1)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它们的不同。

表 1 《“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段落“法治体系相关项”内容对照简表
“法治体系相关项”内容
第一段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下简称“法治四方面”),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第二段 坚持三个“依法”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以下简称“三个法治对象”)一体建设

两段文字中的“法治体系相关项”内容的不一致对我们理解什么是法治体系提供了帮助。它支持我们做出如下判断,即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这两个“法治体系相关项”中的任何一个等于“法治体系项”。因为两个“法治体系相关项”不相等,所以,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两段文字共同拥有的“法治体系项”与两段文字中的“法治体系相关项”的任何一个相等。

因为,第一段“法治体系相关项”≠第二段“法治体系相关项”;所以,不能说“法治体系项”=“法治体系相关项”。

这是因为,如果“‘法治体系项’=第一段‘法治体系相关项’”是成立的,则“‘法治体系项’=第二段‘法治体系相关项’”是错误的。

反过来,如果“‘法治体系项’=第二段‘法治体系相关项’”是成立的,则“‘法治体系项’=第一段‘法治体系相关项’”是错误的。

如果把《法治政府建设纲要》中的“法治体系相关项”与《“十三五”规划纲要》两段文字中的上述内容放在一起,会对认识法治体系提供新的帮助。从表2可以看出,《法治政府建设纲要》中的“法治体系相关项”与上述第一段“法治体系相关项”、第二段“法治体系相关项”的内容都不一样。这一对比支持我们做出如下判断,即《“十三五”规划纲要》两段文字中的“法治体系相关项”都不等于“法治体系项”。因为它们中的任一个与“法治体系项”相等都会影响“法治体系项”与表2中另外两个“法治体系相关项”的关系。

表 2 两份纲要相关段落“法治体系相关项”内容对照简表
文件
“法治体系相关项”内容
《“十三五”规划纲要》 第一段 推进“法治四方面”……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第二段 坚持三个“依法”共同推进,坚持“三个法治对象”一体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纲要》 坚持三个“依法”共同推进,坚持“三个法治对象”一体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十三五”规划纲要》两段文字中的“法治体系相关项”都与“法治体系项”具有相关性,但都不等于“法治体系项”。《法治政府建设纲要》中的“法治体系相关项”与“法治体系项”的关系是前者服务于后者(“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三项)。《“十三五”规划纲要》两段文字中的“法治体系相关项”与“法治体系项”之间的关系或许也属于此类。

第二段中的“法治体系相关项”三个“依法共同推进”,“三个法治对象”和“一体建设”是“法治体系项”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即为了实现“法治体系项”“需要”实施“法治体系相关项”。也就是说,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坚持三个依法共同推进,需要坚持“三个法治对象”“一体建设”。

第一段中的“法治体系相关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包括“法治四方面”,另一部分“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前一部分所述内容是实现“法治体系项”的需要,即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推进“法治四方面”,需要建设“法治社会”(这是我们获得的第四项法治体系辨识成果,即“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四项);后一部分所述内容是“法治体系项”的要求,即建设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要求将经济社会发展等“纳入法治轨道”。换言之,按照建设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应当尽快把经济社会发展等“纳入法治轨道”。这是我们获得的第五项法治体系辨识成果(“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五项)。

(四) 《“十九大”报告》

从“四中全会”到“十九大”这个时期内发生的第四件“法治体系建设大事”,是“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这件大事中的纳入表现在《“十九大”报告》中。《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下文简称《“十九大”报告》)有3处谈到法治体系。分别在第一章和第三章。先说第三章后半部分讨论法治体系的相关段落。《“十九大”报告》提出十四条“基本方略”,其中第六条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其具体要求包括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部过程和所有方面,坚持三个“依法共同推进”“三个法治对象”“一体建设”等。这个段落较长,但对理解法治体系提供的帮助并不大。

《“十九大”报告》第一章把过去五年的成就概括为11方面,其中第4方面与法治建设相关。而在与法治建设相关的语句中,与本文讨论的主题直接相关的有两句话:第一句话,涉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个统一(以下简称“三个统一”),涉及“党内民主”和“协商民主”等;第二句话,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涉及“三个法治对象”在建设上的相互促进,涉及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涉及社会的法治观念等。这两句话对我们理解法治体系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依据这两句话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治事物。第二句话包含四方面:(1)“法治四方面”全面推进;(2)“三个法治对象”在建设上的相互促进;(3)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4)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4方面表述的是4个不同的对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独立的对象,是独立于“法治四方面”“深入推进”、“三个法治对象”的建设“相互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这三种事物之外的法治事物,是其自身可以独立地“日益完善”的法治事物。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治事物。这是我们获得的关于法治体系的又一项成果(“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六项)。

结论之二:第二句中包括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在内的“法治事物”与第一句中的“三个统一”、协商民主等不属于一类事物。如果说第二句所述事物属于“法治事物”,那么第一句中的则属于“民主”事物,或民主政治事物。

这两个结论还能对我们已经获得的关于法治体系的几项认识成果提供支持。结论一说明“法治体系辨识成果”之二“立法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重要手段”这个判断是可靠的。“结论之一”提供的支持是:“法治四方面”的深入推进是法治体系“日益完善”之外的另一项法治事物。这两者之间的并列关系不仅不会造成对“立法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重要手段”这个判断的否定,而且还可以排除否定这个判断的一种可能——“法治四方面”深入推进就是建设法治体系这项事物本身。结论一除了对“法治体系辨识成果”之二提供支持外,对“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三项、“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四项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不管是“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三项,还是“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四项,都需要“法治体系项”与“法治体系相关项”各自独立,而结论—证成的并列关系正好满足了这一需要。

除此之外,从这两个结论出发,我们还可以做出如下判断:第一,依据“法治体系辨识成果”之二“立法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重要手段”可以做出如下推断:“法治四方面”的深入推进也是“建设法治体系的手段”。这个手段的作用表现为:通过“法治四方面”的深入推进促进“建设法治体系”,也就是“促进”对“法治体系”的建设。这是我们获得的第七项法治体系认识成果——“法治四方面”深入推进是“建设法治体系的手段”(“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七项)。第二,依据结论之二和“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六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三个统一”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政治保障,是法治体系的社会主义本质的政治保障。“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六项中的“核心”“关键”都是政治保障意义上的“核心”“关键”−结论之二已经说明“三个统一”等属于“民主政治事物”。“三个统一”等“民主政治事物”对建设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关键”地位,就是对建设法治体系提供政治保障意义上的“核心”或者“关键”,亦即“三个统一”等“民主政治事物”是建设法治体系的政治保障。这是我们获得的第八项法治体系认识成果(“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八项)。

《“十九大”报告》第三处讨论“法治体系”的内容在第三章,即前述表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那段文字。虽然只有一句话,但它却对我们认识法治体系提供了巨大的帮助。把这句话句首的动词去掉,剩下的就是对“总目标”是什么的判断。这个“总目标”是两项建设,用顿号隔开的两项建设,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也可以换一个以“法治体系”为关注点的表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中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列的一个目标。从这个判断出发,我们可以进一步向法治体系聚焦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涉及的与法治国家并列的一个建设对象。这是我们获得的第九项法治体系认识成果(“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九项)。

这项认识成果是依据《“十九大”报告》原文得出的结论。尽管用顿号分隔“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表述与另外一些文献的表述不一致,比如与“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阐述”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不会导致对《“十九大”报告》中表述正确性的否定。

运用我们使用的“法治体系项”这个概念,四件“法治体系建设大事”产生的文献(简称“法治体系建设4著作”)对法治体系项有5种不同的表述。甲种表述:依次表述法治道路和建设法治体系。乙种表述:用逗号分开的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丙种表述:只有法治体系一项内容。丁种表述:用顿号分开的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戊种表述:依次表述用逗号分开的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国家(见表3)。

表3所列的10项表述中,在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之间用逗号分隔的(乙种)有3项,在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之前用逗号分隔的关于法治道路的表述(戊种)有1项。两者合计共4项。而单列法治体系的(丙种)有3项,在建设法治体系之前用逗号分隔的关于法治道路的表述(甲种)有1项,在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之间用顿号分隔的(丁种)有2项,三者合计共6项。这个统计数字说明,《“十九大”报告》第三章涉及法治体系的前一段表述用顿号分隔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不是对标点符号的误用。我们已经获得的“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九项没有错误。

表 3 “法治体系建设4著作”与“法治体系项”对照简表
著 作 “法治体系项” 类型
1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一章(标题)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
2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一章(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4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5 《法治政府建设纲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 《“十三五”规划纲要》第一章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 《“十三五”规划纲要》
第七十五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8 《“十九大”报告》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9 《“十九大”报告》第三章前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0 《“十九大”报告》第三章后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小计 1 3 3 2 1

这是我们通过仔细阅读“法治体系建设4著作”获得的与法治体系相关的认识成果。这些成果还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法治体系,但它们已经可以对法治体系不是什么给出若干答案。

(五)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中的法治体系

在获得上述关于法治体系的九项认识成果(可称之为“九项认识成果”)后,运用这些成果解析《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相关内容,会使“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的法治体系逐渐显现。

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中,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概述”之后,还有用“这就是”引出的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称其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概述”和“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都是在说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这就是”这一表达告诉我们,两个句子的思想内容是相同的。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概述”中,“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包含两个分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述“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一项告诉我们,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具有相关性,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具有相关性,而“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九项又告诉我们,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涉及的与法治国家并列的一个建设对象。也就是说,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目标”,尽管两者具有“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一项所说的“相关性”。“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没有作这样的“二分”处理。虽然我们知道“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与“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概述”两者所述的是同一个“总目标”,但“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却没有告诉我们它内部的分句、句子成分同“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概述”中的两个“目标”之间的对应关系。虽然“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用了多个分句和其他句子成分对“总目标”作了详细的阐述,但它却没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两个并列的建设目标分别作“详细阐述”。我们无法运用多个分句与两个建设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分析对应分句来判断法治体系是什么。

我们已经获得的“九项认识成果”可以帮助我们从“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中挑选出与法治体系对应的那些分句。我们的挑选办法主要是排除法。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包括1个状语从句和8个动宾结构的分句。这9个分(从)句依次是:(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3)“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4)“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5)“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6)“坚持”三个“依法”“共同推进”;(7)“坚持”“三个法治对象”“一体建设”;(8)“实现”“法治四方面”;(9)“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9个分(从)句中的前三个,说的都不是法治体系。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说明》)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个判断自然包含以下思想:“党的领导”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开展这个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根据这一《〈全面依法治国〉说明》,“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第一个从句说的不是法治体系是什么。《〈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说明》接下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这一“说明”与第二个分句相对应。它明确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法治体系本身,而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建设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说明》还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一“说明”回答了第三个分句中的“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体系的关系−为建设法治体系严遵指导,牢记学理。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贯彻”这种法治理论即为“严遵指导,牢记学理”。

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说明》的这段话里,习近平同志的最后归纳更清楚地表达了前三个分句所述内容的地位−“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前三个分(从)句所述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它们说的都是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而不是法治体系是什么。我们已经获得的“法治体系辨识成果”也支持这个结论。“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八项已经告诉我们,“民主政治事物”是建设法治体系的政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第9个分句也不是谈法治体系是什么,似乎应为建设“法治体系”的作用,或可产生的影响。习近平同志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说明》中的一段话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归结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既然“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的“重要方面”,那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法治体系”当然不会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本身。这段话里有几个“关系××”,表达的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是“全面依法治国”对“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的重要性,比如对“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性。关于建设中国法治体系重要性的论述显然不等于关于法治体系是什么的论述。

剩下这5个分句中哪个或哪几个说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而能帮助我们划出法治体系的外部轮廓呢?我们还可以继续使用排除法去寻找答案。

第八个分句不是关于法治体系是什么的阐述。第八个分句是“实现”“法治四方面”。我们获得的“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二项告诉我们,立法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重要手段。我们获得的“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七项是:“科学立法”等的“深入推进”是“建设法治体系的手段”。这一认识成果好像就是为判断第八个分句所述内容的价值而形成的。依据这一认识成果,不仅立法是建设法治体系的手段,而且第八分句中的“法治四方面”也都是为建设法治体系服务的。作为以建设法治体系为服务对象的“法治四方面”显然不是法治体系本身,而是法治体系的建设措施。

第六个分句、第七个分句也不是关于法治体系是什么的阐述。我们获得的“法治体系辨识成果”第三项是(三个“依法”共同推进、“三个法治对象”“一体建设”等),服务于建设法治体系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据这一认识成果,不仅第六分句中的“共同推进”、第七分句中的“一体建设”是“服务于”法治体系建设的,而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也是为法治体系建设服务的。

在做了如上排除后,《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中的法治体系已浮出水面,即第四个分句和第五个分句中两个“形成”的对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所要追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个可以表述为五个分支体系的体系。这五个分支体系是:“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上为第四分句)“党内法规体系”(第五分句)。

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写在两个分句中。这样处理或许是为了突出“党内法规体系”的地位,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殊性。如果不是为了在措辞上做这样的强化处理,完全可以把五个分支体系写在一个动宾结构的分句中。具体可以写作: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四中全会”规划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这样的包含五个分支体系的法治体系。在后来的党和国家的一些文件中,党内法规体系与其他四个体系就处在并列的地位。例如,十九届二中全会就有这样的表达:“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快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这一表述,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分支体系构成的法治体系。当然,按照“四中全会”宣布的标准,它们还应当是“完备的”“高效的”“严密的”“有力的”“完善的”体系。

三、建设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中的法治体系及其时代价值

以上考查的是由“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实际存在于《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中的法治体系,而不是按照某种理论、学说、观点演绎或论证的法治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唯一一次以建设法治国家为唯一主题的中央全会;“四中全会”所作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作出的唯一一项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唯一主题的决定;“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下的依法治国建设目标所作的第一次系统阐述。上文中的考查所得与《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总目标安排相吻合吗?能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四中全会”总的精神所包含吗?我们有信心做出肯定的回答。

(一) 建设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中的法治体系

1. 建设由五个分支体系构成的法治体系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新阶段的核心任务

法治体系,准确地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制度体系。它们规定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规定在专门阐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段落即本文所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阐述”中。提出这样的建设任务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标志,而建设这样的法治体系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新阶段的核心任务。

建设法治体系是史无前例的法治建设工程,是我国法治建设走进新阶段的伟大建设工程。一方面,设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跨上新台阶的要求;另一方面,提出建设包含五个分支的法治体系的建设目标是对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体系建设阶段的超越。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阶段要建设的法治国家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或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标志性成果的法治国家,那么,“四中全会”要建设的法治国家则是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国家。

2. 建设法治体系是提高法治国家建设水平的总抓手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在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之前,先总结了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继而指出法治建设存在的“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同人民群众的期待”“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许多不适应、不符合”。怎样才能消除这些“不适应、不符合”呢?消除的办法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根据习近平同志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做的说明,建设由法治实施体系等五个分支体系构成的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法治体系建设的“总抓手”功能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法治体系建设是涉及多“方”、影响“全局”的建设;另一方面,法治体系建设是决定法治国家建设全局的建设事业。

3. “四中全会”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法治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是对作为“总目标”内容之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系统描述和庄严界定。按照上文中的研究所得,除指出法治体系及法治体系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之外,这些描述和界定主要包括:“党的领导”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开展这个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建设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4.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的地位

我们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详述”第9个分句阐述的是作为建设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政治标准,也是作为建设目标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标准。也就是说,不管是建设法治体系,还是建设法治国家,都要以是否实现或是否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评价标准。我们的这一结论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也可以说是我国几十年的政治实践的必然要求。

(二) 建设法治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价值

法治体系是崭新的法学知识,建设法治体系是史无前例的法治建设工程。本文明确法治体系的构成,全面解读“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阐述”,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以及总目标中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在我国总的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方位,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具体来说,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给人类法学知识宝库中的新知识划定边界理清要素

以往的法学著作,包括法学的教科书,呈现给读者的关于法治的知识主要包括法治是什么、法治怎么样、选择法治的理由、法治的基础、法治的水平(包括法治文化)五方面。在那些著作中既无法治体系概念,也无法治体系的理论、观点。张文显先生所著《法哲学范畴研究》是专门讨论法学基本范畴、中心范畴的著作,是系统阐述法学基本范畴、中心范畴的著作。该书一共讨论了10个范畴,其中的法学基本范畴之一是法治。可以判定在该书中对法治的阐述最系统最全面地表达了张文显先生对法治的看法。在该书中,张先生对“法治”的阐述一共涉及法治的释义、法治的要素与机制、法治的文化基础、法治的政治基础、法治的经济基础五方面。张先生的法治论虽然有五方面的内容(以下简称“张文显法治论五方面”),却没有法治体系。

张先生的著作无疑是极具代表性的法理学著作,是提供法学知识经典解答的优秀法理学著作。通过对“张文显法治论五方面”的考查,我们可以确信,法治体系是法学新知识。本文对法治体系构成的鉴别对人类法学知识宝库建设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法治体系这项法学知识是由中国人创造的,因而,可以称本土知识,只不过它是现代本土知识。其次,由当代中国人创造的法治体系是包含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分支体系的法治体系。这是中国版的法治体系。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学者将要设计适合他们国家需要的法治体系,中国版法治体系是人类法治体系知识中的原版。最后,作为人类法学知识中的一项,法治体系同时也是一项法治文明成果。作为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法治体系,其建设始于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宣布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那个时刻。

2. 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的内容更加明确,闪光点更加突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是一项伟大的思想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明确了法治体系的构成之后,我们可以对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组成部分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的内容、主要闪光点做出较为准确的描述和较为全面的概括。首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的核心内涵是通过建立由五个分支体系构成的法治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其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是出自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思考。这一思想不是出自某个被誉为“发达”的外国,而是出自中国,出自认认真真开展法治国家建设的新中国。这一思想不是产生于学者的书斋,不是产生于某种翻译作品,也不是来源于某种古典的“复兴”,而是产生于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实践。这是习近平及其所领导的党中央,是习近平及由他担任组长的“四中全会”决议起草小组,思考如何解决我国法治国家建设面临的问题、如何提升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水平等所产生的思想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有的思想成果。这一思想包含关于法治的新智慧,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的核心概念是法治体系。

四、结 语

法治体系是“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法治建设工程。在“四中全会”之前,不管是政界还是学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形成法治体系是什么的知识,没有真正展开过法治体系是什么的讨论。虽然“四中全会”文件没有对何为法治体系作出明确说明,但通过仔细研读相关著作可以发现,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法治体系是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分支体系构成的制度体系。建设法治体系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新阶段的主要建设任务和“总抓手”。以法治体系为核心概念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厘清法治体系的构成,有利于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的内容,为弘扬这一思想成果奠定基础。如果说从众多文献中将法治体系的构成清理出来主要是做了文献解读的工作,那么,在明确了法治体系的构成之后,在确信建设这样的法治体系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要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客观要求之后,在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思想在法治学说发展的地位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更加艰巨的任务,其中包括让正在建设的法治体系的五个分支体系早日达到“完备”“高效”“严密”“有力”“完善”的标准,让我们建设的法治体系永远保持中国特色和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

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② 魏治勋先生的一篇论文就很有代表性。按该文所述,一方面,“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历史起点’,表征着系统化法治国家这一目标模式的‘法治体系’理念在中国的确立”;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图景”,包括它的“结构”,还需要研究者对其做“前瞻性描述”。魏治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论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建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③ 李龙先生是较早使用法治体系这个术语的法学家。简单浏览李先生的著作就可以发现,不仅其发表于“四中全会”之前的著作没有提供一个文本对其加以界定(参见李龙:《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而且其发表于“四中全会”之后的文章也没有对由“四中全会”“首次宣布和论证”“并提出”的“法治体系”及其“构成要素”做任何有学术说服力的论述。李先生在他的一篇文章中提到,“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当前我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的紧迫任务和重要政治使命”。参见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基本构成》,《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搞清作为建设对象的法治体系是什么,或许也属于李先生所说的“紧迫任务和重要政治使命”。

④ 李龙先生的著作就是这样处理的。

⑤ 陈柳裕:《法治中国、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一项关于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文案整理》,《浙江学刊》2015年第4期。

⑥ 陈金钊、宋保振:《法治体系及其意义阐释》,《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⑦ 陈柳裕:《法治中国、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一项关于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文案整理》,《浙江学刊》2015年第4期。

⑧ 陈金钊先生等所著《法治体系及其意义阐释》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专栏之下,是“四中全会”闭幕后立即解读“四中全会”精神的专门著作。该文认为,“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备要件。参见陈金钊、宋保振:《法治体系及其意义阐释》,《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作者的这一看法告诉我们,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目标的法治体系,即使是在“四中全会”之后,即使是在法学界,也不是一个其外部边界十分清楚明了的建设对象。

⑨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第19页。

⑩ 上文谈到陈柳裕先生关于“四中全会”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法治体系是什么。尽管陈先生所言是事实,我们却有理由确信关于法治体系是什么的答案一定隐藏在“四中全会”文件和“四中全会”前后的文件之中。

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⑫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⑬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⑭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页。

⑮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⑯ 依照《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阐述,它们二者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在《法治政府建设纲要》中,“法治体系项”“法治体系相关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者又都服务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85页。

⑲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23页。

⑳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

㉑ 这一认识成果也可从前已述及的《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第一章标题那里获得支持。在该标题中,法治体系也是一个可以独立接受建设的对象。

㉒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㉓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理论学习》2014年第12期。

㉔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理论学习》2014年第12期。

㉕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在京举行中央政治局主持会议,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重要讲话,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人民日报》2018年1月20日第1版。

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页。

㉗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理论学习》2014年第12期。

㉘ 法治的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参见徐祥民:《社会主义的规则之治》,《中州学刊》2014年第12期。

The Constitution of Legal System and Its Value of the Times
Xu Xiangmin1, Sun Xiyu2     
1.Research Center of Marine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handong Qingdao 266100,China;
2.School of Law,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handong Qingdao 266100,China
Abstract: The rule of law system is the first legal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posed by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Before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no matter the political circles or the academic circles, whether at home or abroad, there was no knowledge about what the rule of law system is, and there was no real discussion about what the rule of law system is. The document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did not make a clear explanation on what is the legal system. By carefully reading the documents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Outlin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the Outline of the 13th Five-year Plan, and the Report of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on the rule of law, we can find that the legal norm system, the implementation system, th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guarantee system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in the party in the paragraph of the “overall goal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in an all-round way” in the Decision on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in an All-round Way are the legal system as the construction object.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s the “overall goal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in an all-round way”, is a legal system composed of these five branches. The other sentences in “detailed description” describe the system attribute and direction, construction path and construction means of the legal system. The defini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ystem as a system composed of five branches is consistent with the general plan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the general spirit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general goal arrangement in the Decision on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in an All-round Way. The rule of law system in Xi Jinping’s thought is a rule of law system with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socialism”. The construction of a rule of law system consisting of five branches is the core task of the new stage of China’s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and the main task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building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China’s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an all-round way”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re perfect. The major measures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re also important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The rule of law system is a brand-new legal knowledg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is an unprecedented legal construction project.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ystem is conducive to delimiting the boundary of the new legal knowledg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clarifying the elements.
Key words: rule of law system    the overall goal of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an all-round way    the theory of rule of law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