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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 2017年19卷第1期 |
- 鲁品越
- Lu Pinyue
- 当代中国法治权威的三大来源与从严治党
- Three Sources of the Authoritativ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ing Party Discipline
-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 19(1): 4-12.
- Three Sources of the Authoritativ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ing Party Discipline, 2017, 19(1):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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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16-11-16
2017第19卷第1期
现代国家要实施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与法治本身的权威性,否则必然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将会沦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树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与法治体系的权威性,使全国人民对其具有发自内心的拥护、敬畏和遵循。同时,我国实行“一国两制”,要在一个国家的框架内维护港澳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繁荣,也必须建立法治的权威性。那么由全社会中一部分人所制定的法律,为什么会成为全社会每个人都要遵循与服从的准则?法律的权威性究竟从何而来?这是值得深思的历史之谜。而在当代中国,我们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建立起法律与法治体系对于全国民众的合法性与权威性?这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首要的现实问题。
一、法律神圣性的来源:历史规律与当代中国人历史使命法律所具有的神圣光环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呢?这需要对历史进行深入的哲学分析来寻求其答案。
(一) 神圣性的外在形式——神圣“天意”在古代,法律一般是通过宗教教义与教规的“神授”过程而获得神圣性的。通过对教义的信仰、对教条与教规的训诫、对宗教仪式的遵循,而将崇拜对象神圣化,以塑造社会成员的集体灵魂,培育其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法则。一旦法律由这种宗教及其教义来制定,便会树立起人们心目中的神圣性,这种神圣性确立了法律的正义性。例如,作为犹太民族乃至整个古代西方社会立法基础的“摩西十诫”和“摩西五经”,被说成是由上帝所授,并且按照上帝的旨意将“十诫”刻在石片上,放入神圣的“约柜”中(见《旧约•出埃及记》)。作为西方法典的主要来源的《罗马法》,其神圣性则来源于古代神话中的法律之神。“如果说古希腊的神话影响了西方人的法律思维,那么古罗马的神话则影响了西方人的立法技术和法律实践。与希腊人追求‘公正、合理’的观念相比,罗马人更追求成文法中的平等原则和法的效力,并将平等原则视为法律的基础。古罗马的神法女神阿库维塔斯(Aequitas)相当于古希腊代表‘神法’的忒弥斯。”①这种来源于宗教的法律神圣性是文艺复兴之前西方社会法律神圣性的最主要来源。直至今天,其影响仍未消弭,并且通过法律条文、严格的司法程序和庄严的司法仪式,承袭着宗教的庄严与神圣。
①戴启秀:《从古希腊古罗马神话看德国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德国研究》2009年第2期。
文艺复兴之后,随着资产阶级走上历史舞台,神学权威受到挑战,重视人类自身价值的人文精神开始觉醒,于是启蒙思想家们开始在人类自身中寻找法律神圣性的来源。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出:人类的永恒本性自然地产生出保护其个人自由(消极性自由)的“自然法”,政府的责任是将这种自然法以立法的形式表述为成文法,用来裁判个人的行为,使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实现。法国思想启蒙家卢梭提出人生而平等,因此具有平等的“自然权利”(积极的自由),由此作为公民的一分子而行使其主权,法律正是人民主权意志的体现。可见,在这些启蒙思想家那里,法律的神圣性来自人类的“普世价值”,来自于实现这些“普世价值”的“永恒理性”,这种“永恒理性”作为上帝的化身,获得了令全社会每个成员必须崇拜与服膺的巨大精神力量。
综上所述,法律的神圣力量来自宗教以及作为宗教化身的“永恒理性”,一言以蔽之,即来自“天意”。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②伯尔曼将这种宗教关切归结为人们内心世界对人类生命的神秘主义体验,这种“体验”说到底是把人的存在价值归结为某种超人类的客观精神力量,实质上最终源于上帝。用中国文化的语言体系来说,来源于神圣的“天意”。那么,这种神圣的“天意”到底是什么?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实事求是的分析。
②[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二) 历史必然性——法律神圣性来源的现实本质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所要建立与维护的社会秩序,乃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社会秩序。旨在建立和维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秩序而规范与约束全社会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强烈的世俗利益色彩。而为了使这种源于世俗利益的法律具有使全社会成员服从的权威性与合法性,统治阶级必然千方百计地掩盖其背后的世俗利益,而赋予其超越世俗利益的“天意”、“天理”的神圣光环。那么,这种由统治阶级为了自身利益而人为制造的神圣光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被整体社会所接受呢?这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历史合理性与历史必然性。
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是压迫者和被压迫者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的历史。③这种斗争不仅包含压迫者的压迫,也包含被压迫者的反抗,包括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斗争和博弈,由此形成时而动荡、时而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在社会经济基础所要求的社会秩序中,各个阶级与各种社会力量不可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统治阶级必然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的阶级意志,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断言被压迫阶级的反抗在法律中没有体现,因为统治阶级的行为必然受到被压迫阶级的反抗与斗争的制约,受到客观力量的制约。因此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为了实现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也要用法律形式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某种规范与限制。不承认这一点,实质上就是否认被压迫阶级在法律形成过程中的历史作用,从而也就否认了他们在创造人类社会制度上的伟大历史作用。历史事实也是如此。作为现代西方法律基础之一的《罗马法》实质上是贵族与平民两大阶层之间斗争的产物。在《罗马法》产生之前,掌握司法权力的罗马贵族滥用习惯法,导致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平民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以约束司法权。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终于在公元前451年制定了著名的《十二表法》,用青铜铸成并将其矗立于罗马广场。因此《罗马法》是罗马社会各个阶级博弈的结果,当然归根到底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但也吸收了被统治者对过度统治的反抗要求,由此建立了长期而稳定的罗马奴隶制的社会秩序。现代西方社会的法律同样是资产阶级压迫与无产阶级斗争的结果。
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因此,在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历史条件下,逐渐产生了与这种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这种客观要求正是具体历史环境下历史规律的体现,形成引导社会建构道德与法律的无形之手,不断克服社会生存与发展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危机,以建立符合该社会生存发展客观需要的社会秩序。因此这种社会秩序具有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合乎历史规律的客观要求,尽管在阶级社会中它乃是维护阶级压迫的社会秩序。这种历史合理性导致人类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只能作如此选择,否则将会面临解体。马克思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①这就是说,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符合该社会生存与发展要求的社会秩序,决定了该社会的“法的关系”。因此法律归根到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历史规律的客观体现。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
由此可见,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立某种社会秩序,这正是历史规律的体现。建立与维护这种社会秩序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关切的问题,并通过宗教形式而上升为神圣的社会集体意志。然后人们再根据这种宗教精神形成法律,使法律具有神圣性光环,每个社会成员对其产生了“神圣感”。这种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实现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目的所要求的社会秩序的“集体关切”,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支配着人们,经过宗教的伪装而以“天意”的形式出现,形成该社会人们用来判断世俗社会是非曲直的法律观念,产生了伯尔曼所说的人们的“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由此而得到“天理”式的神圣化。因此,作为“神圣性”来源的“天意”的本质,乃是世俗社会中符合特定社会中人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而具有合理性的社会秩序,它是特定历史情境中历史发展规律的体现。
(三)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代中国法治神圣性的来源如果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历史规律对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伪装为宗教的形式展示自身,从而获得了神圣性;那么当代坚持无神论的中国人民,则直接使历史规律要求我们需要承担的历史使命本身具有神圣性。中国文化本来就是“入世”的文化,中国人所追求的不朽,所追求人生的最高的神圣价值,不是成为天国的选民,而是在人世间“立德、立言”。这种“入世”的人生哲学传统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建立了文化基础。对当代中国人来说,对历史规律与历史使命的直觉成为神圣性的直接来源,宗教的伪装成为多余。那么,这种具有神圣性的当代中国人的历史使命到底是什么呢?毫无疑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古代历史中创造了灿烂的文化,是人类历史中唯一以独立的统一国家的形式保存下来,并且在当代世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在近代,中华民族由于受到帝国主义侵略扩张而饱受民族灾难,因此必须通过走社会主义道路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由中国和全球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①这种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简洁而深刻的形象化表述,就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简称“中国梦”)。因此,中国梦是我们民族历史赋予当代中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是由世界历史进程与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天意”,从而不需要神性的伪装,其自身就直接具有最高的神圣性。
①鲁品越:《国际体系与中国现代化道路的两个阶段》,《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10期。
从客观规律上看当代中国人的使命是这样,从中国人民的价值取向上看当代中国人的使命更是如此。对当代中国人民来说,再也没有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而为全球人类做出更大贡献的更加神圣的事业,也没有任何人能够提出反对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当代中国最高价值的正当理由。“再没有什么使命,比引领一个民族走向复兴更光荣;再没有什么事业,比团结十几亿人民共圆梦想更崇高。”②因此,中国梦是当代中国最普遍、最崇高的价值。中国梦是当代中国人对国家命运、家庭命运和个人自身命运的“集体关切”,由此形成了我们时代的精神。每个时代都有作为其灵魂的精神,它是历史规律与价值取向的辩证统一;它由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并且作为一种涌动在人民心中的强大价值追求驱动着人们创造历史的实践活动。当代中国正处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伟大的时代,我们的时代精神是什么?许多年来,人们深切而鲜活地感触到它的伟大力量,不断自发地被它所激励而奋起,同时也被它作为客观规律的力量所支配,但它却因隐藏在历史的深处而若隐若现。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通过对时代精神的反思,终于找到了答案: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原来就是“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历史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③因此,这种作为历史规律与价值统一的时代精神具有最高的神圣性。
②《人民日报》评论部:《“四个全面”总论》,载于《“四个全面”学习读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③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1月30日第1版。
而实现中国梦的神圣价值,必须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代中国法律应当以中国梦作为最根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作为实现中国梦的基本手段与路径,这样的法律必然具有神圣性。这种神圣性区别于剥削阶级社会法律的“神圣性”,因为那只是在特定历史环境限制下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合法性。而中国梦的神圣性,来自符合世界历史发展趋势中的中国社会发展趋势,来自每一个中国人所承担的历史使命与价值追求,来自于中国人应承担的历史使命。因此,这样的神圣性不需要宗教的伪装,不需要抽象的“普世价值”的渲染,而直截了当地具有其至上的无可置疑的神圣性。当代中国法律与法治体系必须以实现中国梦为灵魂,必须以实现中国梦作为一切法律条文、司法判决、执法行为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至上的原则。符合这一神圣使命的法律体系必然会激起中国人民内心无上的神圣感,从而能够具有至上的权威性。相反,如果我们离开中国梦的神圣价值,把法律仅仅看成是维护既有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工具,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会失去神圣性,从而成为僵死的法律条文。人们就会不断地挑战法律的权威性,质疑法律的合理性,最后只能用强制性力量来勉为其难地维护法律,建立法治国家最终将沦为空谈。
法律的神圣性最主要的是由其内容所决定的,但是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行为规范与仪式等外在形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理性的内容需要通过庄严的神圣化的感性形式,才能转化为震撼人心的感性力量,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神圣感。20世纪的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人们生活在两个世界中,一个是日常生活世界,另一个则是由各种宗教符号与仪规构成的“圣事世界”。这使人不仅仅具有理性,而且在情感上直接感受到神圣力量的情感世界,从而产生出神圣感。①这种力量来源于尚未得到解释的神圣的大自然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因此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神圣性的法律符号体系与法治仪规,也是培育我国法律神圣性的重要因素。2016年10月12日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的宣誓风波,充分说明了法律仪式的神圣性是何等重要。
①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327-328页。
二、法律认同力的来源:历史实践基础及其当代建设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法律体系,不仅要符合“天意”,即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对该社会的法治秩序的客观要求,而且要接“地气”,即符合广大民众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其建立在对民族历史形成的传统习惯认同的基础之上。一种法律不论在理论上如何完善,如何“伟大神圣”,如果其与该社会历史所塑造的广大民众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格格不入,那就很难具有“认同力”——被全社会广泛认同、接受和遵循,因而最终将会因“法不责众”而成为一纸空文,法律的权威性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法治社会就难以建立。例如,中国秦代与古罗马都曾因为国土的迅速扩张而需要依靠法律来建立社会秩序。秦始皇制定的法律单纯地从维护秦王朝的统治出发,没有顾及刚刚被武力征服的各诸侯国的风土人情与民间习惯,一味地施行严刑峻法,结果导致秦王朝二世灭亡。而罗马法则是在罗马平民的斗争下,将罗马人的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同时吸收了被其臣服的希腊人的法律,最后制定了《十二表法》。《十二表法》对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等进行了一系列明文规定,因而被民众接受的程度相对较高,成为罗马统治世界的有力工具,也造就了地中海地区长达200多年的和平。
社会民众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是由该社会的民众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积淀而成。作为社会历史记忆积淀在人们的心理与行为之中,其以习俗与习惯的形式保存下来,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生长。伯尔曼说过,西方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作为整体的西方人看来,它们首先是历史的产物,主要产生于基督教会在其历史的各个阶段中的经验”。②并且肯定“法律生长原则”——“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被自觉地建立在以往权威的基础上,同时又要被自觉用来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③只有建立在社会历史所形成的世俗基础之上,符合民众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并且能够适应现在和将来需要的法律,才能在人们心目中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具有权威性。 中华民族在自己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三大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第一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古代传统模式,第二是近代在推翻“三座大山”过程中形成的光荣革命传统,第三是现代改革开放新建立的最新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中国法律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法律,而应当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充分吸收这三大历史时期形成的积极因素,从而使我国的法律具有世俗基础,如此才能产生中国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在此基础上产生法律的权威性。
②③[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5、55页。
中华古代文明是以大河为纽带的定居的农业文明,由此在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了两大社会治理体系:一是以血缘关系为本位、以血缘伦理为准则的社会治理体系,二是中央集权的政治权力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德治国为基础、以人治体系为骨架的文明古国。每个人都由其血缘关系和政治权力系统中的地位,决定了他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全社会以血缘伦理(仁)为基础,确定每一种社会角色的行为准则(礼),由此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秩序,并且通过由不同等级的社会角色构成的人治体系来使这些准则得到实施,建构了“礼教社会”。这种人治体系适合于由定居的农耕社会构成的国家体系,而不适合于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现代社会。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从传统的人治社会发展为法治社会,乃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彻底丢弃中华民族的传统,而要在新的法治框架内吸收这些传统中符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积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下述两个方面的积极因素:一是追求家庭团结与和谐包容的社会秩序的因素,以此作为中国民法的民族特色;二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政治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国家分裂法》等法律便是其集中体现),以此作为中国公法的鲜明特征。
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光荣的革命传统,其中最核心的是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这是中华民族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确保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已经深入到我国公民的心目中,成为我国人民衡量各种社会现象是非曲直的基本价值标准。我国应当在这些方面健全法律,建立一套符合我国民众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鲜明特征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正在形成具有积极意义的新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例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心理特征,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一切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开放心态,对损害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的资本扩张行为的反对与愤怒的情感,对生态环境的珍惜与爱护,等等。我们在制定法律中应当将这些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建设起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法律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来自世界各国的思想元素及其生活模式逐步传入中国,嵌入到当代中国人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之中。那些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并且符合当代中国民众的新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并且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律元素,应当吸收到中国法律体系中,但是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那些不符合中国人民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的法律条文,一旦被写入中国的法律体系,无论我们能够对其“合理性”作出怎样的论证,终究会因为“水土不服”而不被认同与遵循,最终将因“法不责众”或扭曲变形,而沦为一纸空文。
总之,法律必须接“地气”,必须有在本民族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民族心理与行为特征。只有形成了接“地气”的法律与法治体系,才能具有强大的认同力——激起社会民众对法律的广泛认同感,从而具有权威性。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被有效地付诸实施,成为人民群众活生生的行为规范,而不是僵死的法律条文。
三、法律的威信力的来源:施法者的权威与从严治党《易经•系辞下》云:“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才而两之。”《说卦》云:“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 中国古人用“天、地、人”三才概括宇宙万物,具有深刻的哲理性。而《荀子•王霸篇》云:“农夫朴力而寡能,则上不失天时,下不失地利,中得人和而百事不废”,则把“天时、地利、人和”作为成事的三大条件。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对中国古代哲学的这一范畴进行新的解释,赋予新的含义,这或许是唯物史观中国化的一条路径。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所谓“天”者,指的是客观规律(包括自然规律与历史规律),因为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谓“地”者指由历史形成的现实基础(包括自然界的现实状态与社会现实基础),因为它是社会历史活动的实践基础与条件;所谓“人”者,指生活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所进行的实践活动,它是人的活着的历史实践活动本身。这样解释下的“天、地、人”就成为各种社会历史实践的三大要素。在这样的解释之下,本文所说的法律权威性的三大来源也可以概括为“天、地、人”三者:其神圣性来源于客观的历史规律(天)的必然要求,它经过神圣化形式而使民众对法律产生神圣感;其认同力来源于民众由历史积淀而形成的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地),使民众对法律产生认同感;其威信力来源于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人)的威信,它使民众对法律产生依赖感与敬畏感,对违法行为产生威慑性。而这三者总体上构成了法律的权威性。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应当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灵魂而具有至上的神圣性(天);以适应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凝结的民族心理结构与行为模式为世俗基础,从而具有最广泛的认同力(地)。而这种神圣性与认同感最终必须通过“人”来实现:通过立法者形成法律,通过司法者得到公正裁判,通过执法者得到公正执法,并且自身模范护法与守法,最后通过全民守法而得到实现。因此,立法、司法与执法组织及其成员(全部合称“施法者”)的表率示范作用,是法律权威性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当代中国树立立法、司法、执法者的崇高威信,关键在于树立共产党人在群众中的崇高威信,在于中国共产党人自身的模范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严治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①这就对共产党组织与共产党员提出以下严格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构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自身的活动,而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以作为引导人民的行为遵循法律的表率;而每个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遵法守法,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守法的表率。治党不严,共产党的威信不树,法律必将沦为一纸空文,无人信法,无人守法。只有坚持从严治党,树立中国共产党的崇高威信,才能保证法律的神圣性,才能获得广大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才能使以中国共产党人为核心的立法、司法、执法者得到人民的拥护,依法治国才有可能。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一) 从严治党是法律神圣性、认同力与权威性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基于历史规律的神圣性,基于对民族传统的继承与对人民群众的负责的认同力,最终还是必须通过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的崇高威信才能得到体现。
首先,只有坚持从严治党,才能保证由党领导下制定的法律遵循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客观要求,从而使我国的法律具有其源于符合历史规律的神圣性。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与作为社会利益集团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具有本质的差别,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实现人类解放的历史使命为自己崇高信仰的政党。正如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所说,“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②而在当代中国,这个伟大历史责任的具体体现就是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从严治党要求我党时时刻刻按照中国社会的发展规律来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从而使我们的法律具有神圣性。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6年10月28日第1版。
其次,只有坚持从严治党,才能使我国的法制体系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力量归根到底来源于人民群众,扎根于中华民族的悠久传统。正如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所说,“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①
①②③《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6年10月28日第1版。
最后,只有坚持从严治党,才能建成清正廉洁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队伍,使我国法制系统具有崇高的威信。从严治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对党员干部的权力实行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③
(二) 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律权威性的实现环节为了从严治党而树立立法、司法和执法组织的权威性,体现在中国法治体系的各个环节中:
首先,中国特色的立法体系最能够将法律神圣性与认同性体现于法律条文中。区别于西方议会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从而使全国人民意志能够在立法中得到体现,避免西方议会政治中代表特殊利益集团的各个党派之间的恶斗,同时也避免了民粹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以广泛地征寻社会各界对法律的意见,使法律不断生长,趋向于全面与完善,避免了西方社会中的政党利益之争而干扰立法。在保持国家法令统一的前提下,各省份保留一部分立法权,使法律更加“接地气”,更能获得认同感,避免西方社会因法令不统一而造成的法律漏洞。总之,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能够在立法实践中不断使法律的神圣性与认同性得到实现。
其次,在司法与执法中做到公正严明,具有公信力,这是法律威慑力的根本保证。否则,再好的法律都会变成一纸空文:因为违法者得不到应有惩处,守法者的利益得不到合法保护。必须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反对选择性司法执法。而要做到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必须加强党内党外监督体制、政权机构内部与外部的监督体制,群众举报与新闻媒体监督、互联网监督等中国特有的一系列全面而深入的社会监督方式,确保司法执法队伍的纯洁性,保持其行为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正在进行的反腐行动,生动地表明了中国监督机制的高效性与严格性。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我国的司法执法体系一定会具有越来越高的公信力,将会产生出我国公众对法律的敬畏感,对试图违法者形成威慑力。
最后,法律的权威性还需要通过全民的守法习惯来形成。那么,如何养成全民的守法习惯呢?这一方面需要通过严格的执法体系来实施。例如建立全社会所有成员的诚信守法状况的历史纪录,根据违法纪录严格限制违法者的行为,由此发挥法律的震慑力量,迫使违法者主动服法。另一方面,则需要共产党员的模范守法来培育与引导社会成员主动守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党领导下的各个社会团体、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成为守法护法的模范。共产党人必须带头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反对权力任性。一切政党、团体、机关、个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党和国家的各级各类领导人和公职人员不应代替法律、改变法律、违反法律,不能有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行为。只有掌握权力者带头守法,才会培育出全民守法的社会习惯,使法律的神圣性植入每个人的心目中。
[1] | 戴启秀. 从古希腊古罗马神话看德国法律的起源与发展[J].德国研究,2009(2). |
[2] |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
[3] | 鲁品越. 国际体系与中国现代化道路的两个阶段-立足唯物史观对"中国奇迹"的解读[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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