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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 2016年18卷第6期 |
- 莫小丽
- Mo Xiaoli
- “社会”概念:马克思与吉登斯的比较--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语境
- The Concept of "Society":A Comparison between Marx and Giddens in the Context of Das Kapital and the Manuscript
-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6, 18(6): 66-78.
- The Concept of "Society":A Comparison between Marx and Giddens in the Context of Das Kapital and the Manuscript, 2016, 18(6): 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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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16-09-21
2016第18卷第6期
“社会”概念不仅是一个社会学概念,也是一个哲学和经济学概念。“社会”概念在马克思唯物史观中占据着基石性的地位。马克思是在批判继承其前辈们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就是马克思的哲学,其起点是“现实的人”,而“现实的人”是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以“社会”为中介而存在的个体。这样的“个体”摆脱了“共同体”束缚而自由存在,但这种个体又受到“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或“资本关系”的束缚而不自由。如何实现这种“个体”的自由?马克思提出了未来社会理论。简言之,以“现实的人”为起点的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生产关系理论、阶级理论以及社会形态理论和未来社会理论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都离不开“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对象就是“社会”。吉登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也包括对马克思的“社会”概念的批判,我们在梳理吉登斯对马克思“社会”概念诘难的基础上,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对“社会”概念内涵进行考察。而且,这样一种反思性批判是必须的,“社会”概念的廓清和明晰不仅有利于辩证地审视现代社会,合理地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同时还有利于思考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
“社会”概念一直备受学术界的关注,引起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对“社会”概念的分析,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总结近十年来国内学界的研究现状,我们认为马克思“社会”概念的研究存在以下几种方向:
第一,从思想史角度考察“社会”概念。有学者把它与哲学史的发展联系起来,围绕两次重大的哲学转向,即认识论转向和语言转向,提出马克思哲学是以社会为中心概念去理解实在和实践。①有学者从近代以来的西方传统出发考察“社会”概念的演进逻辑及其两种本质上不同的“社会”概念,指出马克思的社会概念与劳动紧密相关,劳动具有基础性作用,并且以再生产为例说明劳动对社会具有重新塑造的作用。②也有学者把它分为萌芽、雏形和完成三个阶段,指出:“社会不仅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基本空间,而且是历史运动的真实主体。”③
①贺来:《“终极实在”观的创造性转换与马克思的社会概念》,《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8期。
②夏雪:《“社会”的概念演进及马克思的“社会”新解》,《学术交流》2016年第4期。
③杨睿:《论马克思“社会”概念的逻辑演变》,《理论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
第二,以马克思文本为依据,对“社会”概念作思想史的考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具有现实立场,其遵循马克思的本质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具有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演进过程,同时强调现实的人是以社会为中介而存在,并在社会中进行物质生产。④有学者从历史唯物主义视阈出发,对“社会”概念的运演过程进行梳理。⑤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概念是马克思哲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可以根据马克思不同时期的经典文本,进行多角度的解读,挖掘马克思哲学重要的理论资源。⑥
④张琳、王永和:《重新思考马克思语境中的社会概念--历史渊源、文本考察及现实价值》,《哲学动态》2016年第5期。
⑤孙民:《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的“社会”概念》,《哲学研究》2014年第6期。
⑥王虎学:《马克思“社会”概念研究回溯》,《唯实》2009年第5期。
第三,针对当代西方学界对马克思“社会”概念的诘难,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立场和方法进行回应。有学者选取不同流派的代表人物,如哈耶克、柏林和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社会”概念的诘难,立足于马克思的思想文本,进行了辩驳和澄清。⑦有学者在与当代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的比较语境下,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是以个体与社会的辩证统一为前提,把现实的人的发展作为考察社会整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社会”概念的内涵中本身就包含着个体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因素。这是马克思与其他西方学术流派的根本差异。⑧
⑦卞绍斌:《评西方学者对马克思“社会”概念的诘难》,《南京社会科学》 2009年第12期。
⑧卞绍斌:《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与马克思社会概念的当代阐释》,《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第6期。
第四,从马克思思想来源出发,对马克思“社会”概念的哲学、社会主义和经济学要素进行回溯性考察。有学者从“社会”概念视角出发论证马克思哲学的来源,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具有历史的因素,是以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为地基,进行独特的理论体系建构而生成的概念。⑨然而也有学者走了相反的路径,从马克思思想的哲学来源出发,考察“社会”概念的逻辑生成过程。⑩有学者认为,从马克思思想产生的“社会主义学说”渊源来说,英、法、德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对马克思“社会”概念的哲学内涵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⑪
⑨王虎学、王娟:《马克思对德国古典哲学的“双重超越”--以“社会”概念为视点》,《理论探索》2009年第5期。
⑩高攀:《市民社会概念略史--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⑪黄徐平:《青年马克思“社会”概念建构中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源流》,《理论界》2013年第3期。
第五,从市民社会出发,考察“社会”概念的内涵和生成逻辑。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概念主要出现于马克思早期文本中,而后期的政治经济学臻于成熟时却很少使用它。因此,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不再是市民社会,而是人类社会。①有学者从卢梭到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史出发,考察市民社会概念的嬗变过程。②还有学者立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从“市民社会”概念的逻辑运思来考察“社会”概念。③
①阎孟伟:《马克思历史理论中的市民社会概念》,《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②张文喜、包大为:《政治哲学史中“市民社会”概念之嬗变--从卢梭到马克思的辩证思维发展历程》,《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③郭财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探析》,《学理论》2011年第28期。
由此可见,对马克思的“社会”概念的逻辑生成过程及其各种论争是备受学术界关注的理论热点。社会学家吉登斯也关注“社会”,尤其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的“社会”概念进行了批判。因此,我们选取《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为文本依据,对吉登斯和马克思的“社会”概念进行比较分析,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社会”概念进行微观透视,力图把它置于经济哲学的语境中进行考察。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为:结论上,“社会”概念是由内在本质规定和外在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但不能用本质规定层次的“社会”去否定外在影响因素层次的“社会”,反之亦然,它们是处于不同的层次规定,不能混为一谈;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文本文献法、本质抽象法以及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方法,在对吉登斯与马克思的社会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从各种因素中抽象出“社会”的本质规定,同时在分析历史过程时把各种现象还原为构成“社会”的外在影响因素;视角上,既往研究中考察的“社会”概念,或立足于社会学,或立足于经济学,或立足于政治学等,这些研究大多是在单一学科视阈下由单一因素或某几种因素构成“社会”,本文则把经济学与哲学、社会学与哲学进行结合得出两个层次的“社会”规定;立意上,从“社会”概念的辨析中,透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审视现代社会尤其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和既存的社会主义,探讨未来社会发展的可能方案。
二、吉登斯的“社会”观:瞬间-整体社会说与四因素说在吉登斯看来,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存在着三种解释。在建构社会学理论体系过程中,吉登斯首先拒绝三种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概念:“一是把社会描述成一个由‘功能相关的要素’所组成的体系,这种观点同时见之于学院社会学和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如果把马克思=马克思主义者的话,他所批判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社会”概念等于批判马克思的“社会”概念,等于批判“功能相关的要素”的社会观,简称为功能-整体社会观;“二是把社会看成是‘表现的整体性’(expressive totality),一种主要受黑格尔影响的人所持的观点”,简称为部分-整体观;“三是把社会看作是‘层级’或者‘场合’(instants)的统一,一种在阿尔都塞及其追随者那里极有市场的观点”④,简称为结构-整体观。简言之,吉登斯批判马克思社会概念的“功能性”、黑格尔-马克思主义社会概念的“整体性”以及阿尔都塞马克思主义社会概念的“结构性”。
④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 1981,p.42.
与上面提到的“社会”观相比,吉登斯提出考察“社会”概念时的三个主要问题:“(1)在社会的结构化过程中,可以赋予整体-部分关系以何种意义?(2)什么使得整体性成为一个社会?或者换一种方式来表述,什么使之与其他社会区别开来而成为一个社会?(3)应当如何以一种普遍的方式对社会的主要制度进行分类或者归类?”①
①Anthony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wer, Property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1, p.45.
首先,吉登斯认为“上面提到的三种社会观都没有能够对整体性构成当中的结构与系统作出区分”。②功能主义理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由当前要素所组成的一个系统,即社会=系统。不仅如此,吉登斯认为“它们都忽略结构二重性的存在,即社会互动绵延中在场与缺场的相互交织”③。吉登斯提出一种通过“在场-缺场”关系而得到解释的“瞬间-整体”社会观。他认为“这一概念的确将社会活动的瞬间或者刹那与总体性特征或者社会整体(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联系在一起”。与“表现的整体性”社会观形成对比,这里所假定的瞬间-整体关系并不是一种“表现的整体性”。换句话说,吉登斯认为,这种“瞬间-整体社会观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部分’都没有‘包含’整体,或者甚至‘表现’整体”。④因此,吉登斯指出“在结构化理论中,瞬间与整体之间的循环关系实际上最好根本不应被看作是一种部分-整体关系:社会的‘各个部分’体现为组织成为社会系统的规范化社会实践”⑤。
②Anthony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wer, Property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1, p.45.
③这里的“结构二重性”又被称为“结构二重化理论”,吉登斯是为了解决社会学研究中主客二分而提出的研究方法,具体内容可以参阅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8页。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社会分析中的行动、结构与矛盾》郭忠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77-81页、第106页、第154-158页。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 1981,p.45.
④Anthony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wer, Property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1, p.45.
⑤Anthony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wer, Property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1, p.45.
其次,吉登斯总结了社会系统之为社会系统,使得社会系统如此具有包容性以及可以被称为“社会”的因素。他认为“所有的社会既是社会系统,同时又构成了社会系统(时空当中的结构)”。⑥通过“是”与“构成”可以得出,“社会”既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同时更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就广义的“社会”概念而言,吉登斯认为“社会既包括小型或者“原始”共同体,又包括几个大规模的体系”。同时,他又从社会-系统整合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对各种“社会”作出区分。也就是说,这种差异是吉登斯在其文中一再强调的社会之间的断裂。由此可见,吉登斯的“社会”概念既是一种延续性的存在,也是一种断裂性的存在。并且,他指出:“社会”概念“提出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整体性定义”。⑦这种定义必须与社会系统结构化和整体-部分关系联系起来加以解释。
⑥Anthony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wer, Property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1, p.42.
⑦Anthony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wer, Property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1, p.44.
一个社会之所以成为“社会”,吉登斯的解答方案是社会“构成”四因素说,具体表现为:
第一,“系统与场所--包括‘社会空间’或者‘领土’--联系在一起。这种场所并不一定非要是固定的或者稳定的区域,也不一定非要像现代民族国家那样具有清楚划定的边界。游牧社会的确占有特定的社会空间,尽管可能边界模糊或者只是临时占有。实际上大多数游牧社会都不是随意地迁徙,而是具有规则的和周期性的时空‘路径’。”①换句话说,这是从社会空间角度定义“社会”,并且这种社会空间可以表现为领土、疆域、区域等空间,即“社会”的第一因素是空间。
①②Anthony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wer, Property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1, p.45, p.46.
第二,“诚如‘lay claim to’(坚持对……权利)一词所表示的意思那样,对所占有的社会空间拥有各种合法的特权:尤其是利用其物质环境以获得食物、水、住所等资源的特权。”②换句话说,这是从权利关系角度界定“社会”,尤其是从主权角度来理解社会,主权本身只有在“国家”意义上才是有效的,即“社会”的第二因素是国家意义上的“所有权”。
第三,“在社会系统中,成员之间实践的‘制度丛结性’(institutional clustering)通过社会-系统整合的机制得以维持。这里必须再次强调,整合不应等同于一致接受的‘普遍价值体系’,尽管也不排除这种情况。实践丛结甚至可能出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彼此意见攻讦或者态度和信仰存在明显分歧的情况下(从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的角度来看都是如此)”。③也就是说,这里是从“制度丛结”的角度来界定社会,即“社会”的第三要素是“制度丛结”④。
③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 1981,p.46.
④制度的分类:S-D-L符号秩序-话语模式;D(权威性资源)-S-L政治制度;D(配置性资源)-S-L经济制度;L-D-S法律-压制模式。其中S=意义,D=支配,L=合法化。具体可参阅:《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和国家》第47页;《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第117页。
第四,“带着某种‘认同感’对归属于某一包容性共同体具有普遍的意识--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⑤。也就是说,这是从“社会认同”这个角度来界定社会。换句话说,“社会”的第四要素是“社会认同”。当然这种“社会认同”包括部落、氏族家庭等共同体认同、民族认同以及民族国家认同,等等。在理解这种“社会认同”时吉登斯指出这里必须强调两点:(1)“‘社会认同’对于其他从属者来说更多是一种‘外部限制’,尽管它与其他更为有限的群体认同相比可能更加开放,而且也未必像后者那样可以强烈地感受得到。”(2)避免必然“一致性”的假设,即“意识到共同体存在某种特定的认同感,意识到自己属于共同体的成员,这与赋予共同体某种规范一致性不是一回事”⑥。
⑤Anthony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wer, Property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1, p.46.
⑥Anthony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ower, Property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1, p.46.
在论证“社会”构成的四因素后,吉登斯还指出“必须给这些标准设定某些限制”。首先,“没有哪一种社会的存在可以与其他社会孤立开来”。因此,这种联系“既适用于小规模的‘原始’社会共同体,也适用于现代民族国家”。其次,“尽管社会学研究的旨趣主要集中在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上,但这并不是社会学研究的全部。包括从二人式群际交往(dyadic associations)到大型组织在内的其他类型的结构共同体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学研究的主题”。最后,吉登斯对“社会”的“制度丛结”做了重点分析。因为第三要素是“社会”的基本构成性要素。因此他指出“对于阿尔都塞所区分的社会构造的三个‘层次’,正如批评者已经指出的那样,‘层次’绝不是一个含义清楚的术语”,并且,阿尔都塞也没有具体论证“为什么这三个层次是组成每一个社会的基本构成性要素”⑦。因此,吉登斯的“社会”概念中不再使用“层次”概念,而是使用“制度的类型”或“制度丛结”。
⑦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Cambridge:Polity Press 1981,p.46.
因此,吉登斯认为“制度分类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类型起源于:人类互动普遍适用于结构性特征”,并且“所有人类互动都涉及意义的交流、权力的使用和规范性制裁”。①由此,吉登斯进一步指出“在行为互动的过程中,行动者既利用了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即意义、支配和合法化,同时又相应再生产了它们”。然而,“构成支配性结构的资源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称作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前者主要指形成控制人们自身能力的资源;后者则指形成控制客体或者物质现象之能力的资源”。因此,所有社会“制度丛结”的再生产都包含了四种类型的制度(符号-话语模式、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压制模式),同时也构成了四种“制度丛结”。这种逻辑表明的是瞬间-整体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分类。然而,这种分类更多强调的是“具体社会系统或者社会内部的结构性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或延续性。
①这种分析还可参阅New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pp.104-113; and 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pp.81-111.
吉登斯在对马克思、曼海姆、哈贝马斯以及阿尔都塞等人“意识形态”概念史的批判中,指出“意识形态是与利益或者支配关系相关的。”②因此,“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就没有出现在“制度丛结”的分类模式中。连结S、D、L的“-”表示社会研究过程中这三者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并且“每一组的第一个字母表明了分析的焦点方向”。吉登斯举例证明,如“分析由意义所组织起来的制度形式也就是分析符号秩序和话语模式,当然,这种分析还必须考虑符号秩序和话语模式是如何与支配模式和合法性模式相互关联的”。依此类推,其他制度也是如此。
②Anthony Giddens,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Action,Structure and contradiction in social and analysi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9,ch.5,pp.200-209.
“制度丛结”表明“所有社会都存在符号、政治、经济、法律-压制四种制度性因素”。不同社会之间的差异或断裂就体现为:通过“广泛的空间来表明集体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在制度化方面存在的广泛变异”。也就是说,引入时空关系,引入“在场-缺场”关系形构“瞬间-整体”社会观的断裂。这种断裂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制度秩序方面,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拥有明显‘特殊’范围:不同的符号秩序(宗教、科学等等),不同的‘政权’、‘经济’和法律-压制性机构”。③换句话说,这是就一种静态“结果”而言的“断裂”。“二是制度架构的模式是如何根据社会再生产的总体特征即‘结构性原则’而得以组织的”④。换句话说,这是就动态“过程”而言的“断裂”。
③④Anthony Giddens,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Power,Property and the State. Cambridge:Polity Press,1981,p.48.
三、马克思的“社会”观:关系-体系的社会说与影响说与吉登斯的“瞬间-整体”社会说及其“社会”构成的四因素说形成鲜明对比,如何从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出发进行反思,笔者提供以下几点思路:
其一,在对“社会”的本质规定的理解上马克思不同于吉登斯。生产方式是社会之为社会的内在本质规定,这是吉登斯所看不到的马克思思想的深度,也是其达不到的马克思思想的高度。吉登斯提出社会之为社会的四因素:社会空间、“所有权”、“制度丛结”和社会认同。这种四因素说的“社会”概念是一个“大社会”概念,与马克思的“生产关系”社会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的“社会”概念的本质规定是经济-生产关系,并且在“生产方式”的具体展开过程中,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做了具体的深层次透视。⑤
⑤莫小丽:《马克思“社会”概念的本质规定及其历史嬗变》,《科学社会主义》2016年第3期。
其二,在对“社会”的内涵、外延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上马克思不同于吉登斯。马克思把空间、“所有权”、“制度丛结”和社会认同等非经济因素看作是“社会”的外在影响因素,而非本质规定和内在构成因素。
在马克思那里,首先对“社会”的本质规定做出了说明,但同时也没有说“大社会”体系中的其他因素不重要,甚至忽略其他因素。马克思在理论范畴体系中确立“社会”,排除和暂时搁置各种非本质联系的因素,抽象出“社会”的本质内涵,然后在分析现实“社会”时把各种非本质联系和因素还原回来,使得“社会”变得丰满和多样化。换句话说,“社会”的内在本质规定在于“生产关系-生产方式”,这是一元的;“社会”的外在影响因素却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吉登斯四因素说中的空间、“所有权”、“制度丛结”和社会认同等。马克思认为,社会在具体的历史发展中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①社会首先是与交往活动紧密联系的。为此,马克思更为具体地说明:社会是“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有机整体②。因此,与吉登斯形成对照,马克思也关注这四种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并且做出了具体的论证。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就空间而言,马克思在具体论证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时,详细阐释了家庭与工作场所的分离,以及在资本-权力关系作用下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取剩余价值,用空间上的集约来获取时间上的优势。正是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的“空间”因素做了考察。本文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或者说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三个发展阶段出发对“空间”问题做出说明。
简单协作阶段,马克思如是说:“即使许多人同时只是在空间上集合在一起,并不协同劳动,这种生产资料也不同于单干的独立劳动或小业主的分散的并且相对地说花费大的生产资料,而取得了社会劳动的条件或劳动的社会条件这种性质”。③换句话说,空间集约也是通过生产资料、技术关系和权力关系的中介。因此,这种空间才是“社会”空间。某种程度上说,这就是“社会”概念的外在影响因素之一:空间。
③《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页。
在工场手工业阶段,这种空间的集约强度更大,马克思认为,这个阶段的空间已经并存,这种空间集合已经开始协同性生产,“虽然这种同时性是由总过程的一般协作形式产生的,但是工场手工业不只是发现了现成的协作条件,而且还通过把手工业的活动加以分解而部分地创造出协作条件”。④由此可见,这是通过时间相续性来缩短空间距离,用空间集约创造出更多的时间,但这是源于资本主义追逐剩余价值的生产目的决定的。因此,这是由“权力关系”所中介的空间和时间。这种过程产生一种结果就是“联系和关系”的加强。
④《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9-400页。
而到了机器大工业阶段,这种对空间的集约达到最大化,因为机器及其机器体系的协作劳动,这种机器体系之间的协作表现为空间上的集结,每道程序和工序都具有严格的时间相续性和空间并存性。“首先表现为同种并同时共同发生作用在空间上的集结”。⑤然而,这些机器体系必须表现为各种差异性存在,由工具机、动力机和操作机等不同机器组成,才能代替“各个独立的机器”。⑥当然,工具机依靠“权力关系”、“技术关系”和“劳动资料”这三者的中介来加强“联系和关系”,空间不断集结。
⑤《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35页。
⑥《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36页。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空间”集约是受制于权力关系的作用的,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空间”。因此,我们不能说,马克思的“社会”概念中没有“空间”这一因素,相反,马克思的“社会空间”也是通过权力关系中介作用形成的“社会空间”。离开“权力关系”的“社会空间”是一种纯粹的抽象,是一种自然的永恒必然性。这就是吉登斯意义上的社会空间,他从区域、地区、民族国家等疆域这一视角出发划分的,当然这种“空间”也是打上了人的烙印的“空间”,但与其说它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空间”,倒不如说它更像是一种“地理学”意义上的“空间”。因为,吉登斯用“地理学”意义上的“空间”概念遮蔽了“社会学”意义上的“空间”内涵。
就“所有权”而言,这种权利是从法权上来说的。笔者以吉登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分析为例来说明他与马克思的不同之处。吉登斯是从劳动契约入手,论证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因为他始终停留在交换领域,所以只看到契约-权利关系层次的好处,完全漠视对抗性权力关系所造成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与之不同的是,一方面马克思充分肯定资本主义契约所带来的好处,即它使人们在流通和交换领域实现了平等和自由。因此,他指出:流通中的个体只是具有“契约”上的平等性,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①具体体现为:AB两个不同的主体,当A需要B的商品,他只能通过“等价交换”去实现,而不能通过抢劫和掠夺等暴力手段占有他人的商品,也就是说,“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②,反之亦然。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第204、202页。
另一方面,马克思还指出:形式的自由不能替代实质的自由,“不能用交换领域的平等和自由去掩盖生产过程中的不平等和不自由”③,尤其是不能用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去掩盖资本规定中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因为,简单商品交换中存在平等和自由,资本的规定性中也存在平等和自由,但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马克思认为,一旦商品进入生产过程,“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④原因就在于从形式上看,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工人为资本家进行劳动,看似进行的是一种等价交换,但这种等价交换在实际的过程中却是非等价交换。因为资本的本性在于剩余价值,如果资本家实质上进行的是等价交换,那么资本家不可能存在,资本关系也就不存在。在资本的规定中,资本家必须获得剩余价值,因此,工人劳动的使用过程必然创造工资和剩余价值。也就是说,“资本表面上的平等实质上是不平等”。⑤在资本主义社会,所谓的等价交换是存在的,但“这种生产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上”⑥。这就需要马克思那样能穿透现象看见资本本质的智慧,看到这种“不平等和不自由”产生的根源。这种根源就在于资本这种“生产关系”。因此,对资本规定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资产阶级权利层次。
③王峰明:《在延续与断裂之间--驳吉登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学术研究》2014年第6期。
④⑤⑥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2、505页,第202、279页,第204页,第282页。
由此可见,马克思并不否认从权利层次出发分析“社会”,但是这种分析不能够揭示“社会”的本质。如果只是把它作为“社会”之为社会的一种影响因素来看待是成立的,但把它作为社会之为社会的一种内在构成要素,就会把权利关系陷入一种永恒的自然必然性。某种意义上而言,吉登斯就是这样,试图用简单商品生产的优势替代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劣势和坏处。用资本不能以自己存在的因素来为“资本辩护”,这是早在马克思对蒲鲁东批判时就完成了的批判。马克思指出蒲鲁东“抓住交换价值本身的简单规定性,来反对交换价值的比较发达的对抗形式”,这是想开历史的倒车,“要求资本不应当作为资本存在”。⑦简言之,吉登斯热情洋溢地赞美“资产阶级权利”的好处,而蒲鲁东连“资产阶级权利”也否定了,想退回到资本关系之前的“权利关系”。本质上来说,这是同一种“权利关系”,即简单商品规定的“权利”。由此可见,他们从“权利关系”层次不能说明“社会”的本质内涵,不能对“社会”做出区别。只有马克思深入到生产关系的本质,深入到生产过程,立足于生产-权力关系和经济关系,揭露资本主义契约精神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生产的。
就“制度丛结”而言,吉登斯的“制度丛结”划分法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生产关系”的制度化过程。他把S=意义、D=支配、L=合法化三者之间的不同组合构成了四种制度:S-D-L秩序-话语模式、D(权威性资源)-S-L政治制度、D(配置性资源)-S-L经济制度和L-D-S“法律-压制模式”。马克思在界定“社会”概念时主要从经济上做出考察,其他的政治、文化、法律等非经济因素只是作为“社会”之为社会的外在影响因素而存在。“社会”的经济内涵这里不用赘述了,这是上面我们已经完成了的任务。那么“社会”的其他非经济影响因素,马克思是如何论述的呢?比如“政治”层次的“暴力”因素,马克思说:“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①。因此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②。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论证作为政治层次的“暴力”因素时,肯定它对“社会”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把它与“经济”联系起来。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的“政治”内涵,“社会”内涵,就“本质规定”而言,都是“经济”,是“生产-权力关系”。
①②《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21、861页。
至于“文化”,笔者以“科学”为例,来说明作为“文化”层次的“科学”与“社会”有着怎样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作为财富的最可靠的形式的科学,具有双重性。从客体对象化出发,科学是财富发展的结果;从主体视角出发,它是主体发展的一种表现。因此,它具有观念的形态和实物的形态,“只不过是人的生产力发展即财富的发展所表现的一个方面,一种形式”。③由此可见,马克思把“文化”层次的科学与生产力联系起来,这是一种本质层次的认识,而现实的具体历史过程的科学对“社会”的影响之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它既是一种“实际”财富也是一种“观念”财富。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9页。
在“法律”层次,我们以资本主义社会原始积累时期的“血腥立法”为例来说明“法律”与“社会”的联系。马克思说道,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要获得合法性就通过“血腥法律”④对各种原因造成的自由劳动者进行惩罚。例如:懒惰者如何沦为奴隶?直接用暴力强制,用鞭打和镣铐强制那些拒绝劳动,拒绝进行一切令人感到乏味和厌恶的劳动的人?并且用在身上刺字这样的具有耻辱性的标志来羞辱叛逃的“奴隶”。⑤通过各种立法,不仅拒绝劳动的劳动者受到严酷的立法约束和强制,被暴力驱逐出土地的农村劳动力也受到这些“血腥法律”的强制。简言之,这些奇怪、恐怖的法律和律令的一个作用和目的就是为雇佣劳动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后盾。这也就是所谓的“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⑥的形成史。由此可见,法律也是为雇佣劳动制度这种生产-权力关系服务的。由此,马克思的“法律”层次的本质规定也是经济,是权力关系。但同时也把法律纳入社会的影响因素,因为正是法律层次的作用,使现实历史过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化。
④⑤⑥⑦《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3、844、846、821页。
就“社会认同”而言,吉登斯分为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以英国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起源为例,马克思揭露了“温和的政治经济学”⑦在为资本原始积累辩护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且揭露他们把血腥暴力的历史描绘成田园诗式的东西。因为正是从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上,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们一直在为资本存在的合理性辩护。不仅如此,马克思还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工场手工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时期,欧洲各国的舆论宣传所起的作用,“丢掉了最后一点羞耻心和良心”,“恬不知耻地夸耀一切当作资本积累手段的卑鄙行径”①。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论述意识形态层次的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时也是分为本质抽象和现象具体两个层次。因为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的本质规定还是在经济层次,还是归结为生产关系,而现实的现象具体层次,“社会”之为社会还受到各种意识和意识形式的影响。
①《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9-870页。
四、吉登斯与马克思观“社会”的方法论差异马克思用“关系-整体”方法对“社会”进行了深入的考察,不仅说明了社会之为社会的本质规定,即逻辑分析上可以通过纷繁复杂的现象理解“社会”;同时还考察了现实的具体历史过程,关系-整体“社会”观在具体的“生产关系”以及“生产方式”下的具体历史展开过程。因此,不仅需要透过现象发现“社会”的本质,而且还需要通过“社会”本质去分析纷繁复杂的现象。吉登斯的“瞬间-整体”“社会”观,只是就现象论证现象,通过现象说明现象。其“四因素”的“社会”观,社会空间、“所有权”、“制度丛结”和社会认同等并不能使人深刻理解何为“社会”,这是一个“大社会”概念。简言之,马克思是本质抽象法基础上的“关系-整体”社会观,与吉登斯的四因素基础上的“瞬间-整体”社会观形成鲜明对比。而吉登斯与马克思“社会”概念的差异首先源于方法论上的差异。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第二章第一节中谈到了一个很重要的方法论问题,指出:“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②也就是说,马克思研究“社会”的方法是“生产关系-整体”方法论。这是吉登斯没有理解的马克思观“社会”的方法。由上面的论述可知,这种从“生产关系”视角出发去研究“联系和关系”,是马克思所独有的,强调“生产关系”的唯一性。但同时,马克思还注重这种“生产关系”在现实过程中披上各色“外衣”的研究,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外衣,因此必须看到生产关系与“社会”概念的外在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联系。在蒲鲁东那里也有一个经济范畴的体系,只不过他不顾范畴之间的内部联系,在思维中创造了一个经济范畴的体系,体系中的范畴并不是在观察现实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而是通过纯粹的思维活动产生的。由此,马克思反对蒲鲁东的形而上学时指出生产关系不过是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整个锁链中的一个环节”。③而蒲鲁东的范畴体系是把社会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变成了各个“同等数量的互相连接的单个社会”。④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14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119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145页。
由此可见,马克思观“社会”时,不仅从生产关系这一本质规定出发,而且还研究生产关系本身的产生和发展,也研究生产关系所组成的整体:生产方式(生产资料规定、技术关系规定和权力关系规定)。在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中看到它们的理论表现即经济范畴,通过经济范畴反映整体的个别方面,从而确证经济范畴在整体中的作用和执行的职能。可见,马克思在这里的理论方法就是“关系-整体”方法。马克思对于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理解就是一种黑格尔意义上的“整体性”的复归,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没有这个整体视角自然不能理解“社会”、理解“历史”,马克思把生产关系当作构成社会整体的本质因素,通过在思维中反映它的经济范畴,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运动,只有注视着这个整体即“生产方式”,才能深刻理解每一个生产关系。因此,“关系-整体”观给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沿着这条道路马克思解答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秘密。
五、批判性意义这些辨析和讨论使我们对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有了一个更加明晰的认识。正确理解“社会”概念,毋庸置疑,对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整个唯物史观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资本论》及其手稿是马克思研究现代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及其与之相联系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成果,所以本文的“社会”概念主要立足于现代社会。正因为“社会”的本质规定是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在实现个体从“共同体”或人本身或土地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个体劳动者。然而,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体”是以“社会”为中介而存在的,是在被迫协作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社会劳动。这种“社会协作”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下的“社会协作”或社会劳动;二是拥有共享目的的集体劳动,可以根据个人意志对单一的“集体”意志或计划的服从来设定。
就社会劳动而言,在马克思那里,这种“社会协作”包括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所有社会劳动。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或协作,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私人性,其生产的动机是利己的,因而是一种利己的活动;另一方面这种表面上看似独立的私人劳动,必然进入整体的社会劳动体系才能持续下去。简言之,看似独立的商品生产实际上是服从于“社会”控制的。正如马克思这样说道,只要是私人劳动都是以他人劳动为目的的,这种私人劳动就是间接的社会性劳动。因此,破解商品之谜就在于认识到,这种谜底既不在使用价值,也不在价值,而是在商品采取的“形式规定”。就是说,这种“形式规定”本身使得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或者说“劳动”的“社会性”被“物物关系”所掩盖和遮蔽,“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①这种劳动的“社会性”表现为“二重性”:其一,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让渡自己的使用价值,获得价值,这样才能获得社会劳动的认可,“是自然形成的分工体系的一部分”。②其二,只有在私人劳动本身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的条件下,“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自己的“多种需要”。③由此可见,这种二重性就表现为劳动和需要两者的社会性。
①②③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9、90、90-91、388页。
就集体劳动而言,其可以分为被迫的和自由的两种集体劳动。正如马克思说道:“在人类文化初期,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协作的基础是个人被非反思地整合进社会之中;“在古代社会,协作是基于统治与奴役的关系”,比如奴隶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它的基础是工人们形式上的独立,他们无论如何是由于缺乏生产资料而被迫订约的,从而他们的意志就服从于资本家雇佣者”。④由此可见,这些“集体劳动”都是一种被迫的,“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表现为外在的强制劳动”。那么,自由的集体劳动是怎样的呢?这种“集体劳动”由“自由人的联合体”来执行。他们不再受到“社会”的强制和控制,而是变为一种“自由自觉”的集体劳动,一种自我实现的活动。马克思认为,自由的实现表现为反思性的个人目的的实现,因为“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自然必然性的外观”。⑤并且,这种“集体劳动”只有符合“社会性”和“科学性”才能成为自由劳动。因此,马克思认为“真正自由的劳动”本身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这种劳动不再受到外在的自然的或者他人的强制,“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①因此,个体成为生产过程的“旁观者”和“组织者”,实现了劳动的自由和解放。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6页。
由此可见,以“协作”作为生产方式的一种变革为例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尤其说明了生产关系的变革是人的解放和劳动解放的前提条件。以“协作”为例说明了“社会”概念与“共同体”、“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劳动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所以,从不同的“社会”概念的辨析中,我们可以厘清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使用“社会”,这给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人的解放理论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路径和分析视角。
六、结束语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和国家》中,吉登斯采用“结构二重化”的方法论,以“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对历史唯物主义“社会”观进行批判,这些批判是从多角度和多层面展开的,限于问题意识和篇幅,本文仅就其中涉及的“社会”概念展开讨论。吉登斯的“社会”概念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提出社会空间、“所有权”、“制度丛结”和社会认同四个因素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社会”概念。对此,本文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文本依据,对这四个因素进行考察,从政治经济学的微观层次对“社会”概念进行审视。
就观“社会”的方法论而言,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只是就具体的历史情境,就现象论现象,力图把各种因素都囊括于“社会”这个大箩筐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要求在本质抽象层次立足于经济-生产关系,现象具体层次是多种多样因素相互作用和共同作用。既不能把不同层次的“社会”规定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具体层次的“社会”规定去排斥甚至取代本质抽象层面的“社会”规定,也不能用本质抽象层次的“社会”规定去否定现象具体层次的“社会”规定。因此,在比较视阈中,廓清和明晰马克思的“社会”概念,为如何审视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人与社会的关系和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对“社会”概念的考察,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发展中,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分工协作、机器生产、劳动联系的加强和密集化,在解放劳动力和个体的同时,也造成了各种异化问题,使得个体服从于“社会”的强制和控制,还没有真正实现人的解放,只有生产关系的变革才能实现这一目的。至于如何变革生产关系,“资本-生产关系”反对“资本主义”或许是一条路径。如“自动化生产体系”、劳动科学化、社会化,这些因素就是资本反对资本主义的最好例证。同时,这种争辩和讨论使我们明晰了“社会”发展历经了一个从个体与社会无反思的同一到个体与社会的分离,再到个体与社会的统一的不断发展过程。那么,如今的中国社会在哪一阶段的发展轨道上,这是需要理论工作者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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