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经济与管理》
2023第45卷第8期
“逆向混改”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
翟淑萍 , 范润 , 缪晴     
天津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 天津 300222
摘要:文章基于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逆向混改”视角,以2013—2020年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了国有股权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研究发现:国有股权参股能够显著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程度,且这一作用在国有股权参与度高、参股国有股权具有本地属性的民营企业中更加明显;作用渠道的研究表明,国有股权参股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代理成本以及增强社会责任感从而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行为。此外,在税收征管强度低的地区,国有股权参股对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说明国有股权参股能够发挥对税收征管不足的补充效应。本文的研究为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合理布局国有资本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营造公平税收环境、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经验依据。
关键词逆向混改税收规避融资约束代理成本社会责任感
“Reverse Mixed Reform” and Tax Avoidance of Private Enterprises
Zhai Shuping , Fan Run , Miao Qing     
School of Accounting, 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Tianjin 300222, China
Summary: In 2013,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proposed “actively developing the mixed-ownership economy”, which opened a new round of mixed-ownership reform. It includes both the “forward mixed reform” in which private capital invest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the “reverse mixed reform” in which state-owned capital invests in private enterprises. The “Guiding Opinions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and the State Council on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ssued in 2015 successively proposed “encouraging state-owned capital to invest in non-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various ways”, further emphasizing the importance of a mixed-ownership structure with private enterprises as the main body. With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mixed-ownership reform, state-owned shareholders have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ownership structure of private enterprises. However, existing studies mainly focus on the impact of the mixed-ownership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the relevant research on the mixed-ownership reform of private enterprises is relatively weak and rarely involves the tax behavior of private enterprise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reverse mixed reform” of private enterprises participating in the mixed-ownership reform, and taking A-share private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13 to 2020 as the sampl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mpact of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on the tax avoidance of private enterprises. It is found that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can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degree of the tax avoidance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this effect is more obvious in private enterprises with high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and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with local attributes. The mechanism test shows that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can restrain the tax avoidance behavior of private enterprises by alleviating financing constraints, reducing agency costs and enhancing the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addition, in areas with low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tensity,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has played a greater role in restraining private enterprises from tax avoidance, indicating that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can exert a supplementary effect on insufficient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he contributions of this paper are as follows: Fir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verse mixed reform”, it enriches the relevant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ax avoidance, expands the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of tax avoidance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governments to participate in the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tax avoidance. Seco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ax avoidance, it supplements the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the mixed-ownership reform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also provides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effective distribution of state-owned capital. Third, it analyzes the internal mechanism and applicable situation of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affecting the tax avoidance of private enterprises, which helps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state-owned equity participation and its impact and the internal motivation of the tax avoidance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provides empirical evidenc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the formulation of differentiated mixed-ownership reform policies by governments.
Key words: reverse mixed reform; tax avoidance; financing constraints; agency costs;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一、引 言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由此开启了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其中,混合所有制改革既包括民营资本入股国有企业的“正向混改”,也包括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的“逆向混改”,最终意在形成不同所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发展格局,从而实现“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相继提出“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强调了以民营企业为主体混合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性。然而,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的深入推进,众多研究将目光聚焦于国有企业混改,而对民营企业混改关注不足。事实上,国有资本进入民营企业的案例正逐步增多。2018年,国有资本入股20多家民营上市公司,导致资本市场一度出现“国进民退”的讨论(董艳和刘佩忠,2021)。由于国有股权兼具资源效应(Khwaja等,2005)、治理效应(Grosman等,2016)以及政治目标属性(郝阳和龚六堂,2017),因此国有股权的注入会促使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治理结构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发生重要改变,进而可能作用于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已有文献研究发现,国有股权参股有助于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罗宏和秦际栋,2019)、缓解投资不足(赵璨等,2021)以及抑制企业金融化(赵晓阳和衣长军,2021)。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混改不仅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举措,更为如何优化民营企业治理开启了新的研究方向。

税收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现金支出,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税,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遵守,也一定程度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然而,由于税法的不完善性,以及为节约现金流以缓解内源融资不足(Edwards等,2016),甚至出于控股股东的私利动机(Chan等,2016;李星等,2020),企业会采取一定的税收规避行为,从而将本属于国家的财富转移到企业内部。企业税收规避问题在全世界普遍存在,在中国也不例外。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统计,2020年我国税务部门推进重点税源随机抽查工作查补税款高达621.46亿元 1 。由此可见,税收规避现象在中国的形势仍较为严峻。特别地,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更高(李元旭和宋渊洋,2011),且面临着更为突出的融资约束问题(魏志华等,2014),加之税务当局自由裁量空间大(陈德球等,2016),导致民营企业存在着更强的税收规避动机和一定的税收规避空间。

虽然企业开展税收规避活动能够减少现金支出、缓解融资压力,但也会带来较高的稽查风险和声誉风险,甚至引发股价崩盘风险上升、投资效率损失等损害企业价值的负面效应(Kim等,2011;刘行和叶康涛,2013)。更重要的是,企业税收规避是一种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还会损害税收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的纳税行为一直以来都受到政府部门的重点关注。目前来看,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和“金税三期”工程的推进,以及推动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均是政府部门积极整治企业税收规避的有效举措(江轩宇,2013;樊勇和李昊楠,2020;李明辉等,2020)。遗憾的是,鲜有研究从股权结构治理视角探究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治理效应。那么,在国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国有股权及其政治嵌入将如何影响民营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其内在逻辑和影响机制是什么?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回答,对全面理解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后果、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以及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此,本文从“逆向混改”视角出发,选取2013—2020年沪深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了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对其税收规避的影响。研究发现,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显著降低了其税收规避程度。考虑国有股权具体特征的影响发现,当国有股权在民营企业中参与度更高、国有股权具有本地属性时,其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检验其作用渠道发现,国有股权参股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代理成本以及增强社会责任感有效抑制了民营企业税收规避行为。此外,当地区税收征管强度较低时,国有股权参股对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即国有股权参股能够发挥对税收征管不足的补充效应。

本文可能的理论贡献与现实意义在于:第一,从“逆向混改”视角丰富了企业税收规避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扩展了企业税收规避治理机制的理论解释。关于企业税收规避的内部治理因素,已有文献主要围绕股权特征、董事会特征、高管背景特征等方面展开分析。与现有研究不同,本文从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股权结构视角切入,为政府部门参与企业税收规避的有效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从税收规避视角对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济后果的研究进行了有益补充。现有文献大多以国有企业混改为研究对象,而对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及效果关注不足,相关文献仅仅围绕融资能力、投资行为等方面对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的经济后果进行探讨,尚无文献从税收规避视角研究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后果。本文立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宏观制度背景,对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及其税收规避的关系进行考察,丰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经济后果的研究范畴,也为国有资本的有效布局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本文剖析了国有股权参股影响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内在机理和适用情境,研究结论凸显了国有资本在资源和治理方面的强大优势以及兼顾政治目标的特点,有助于深化对国有股权参股及其影响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内在动机的理论认知,也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企业股权结构与企业财务决策相关理论研究,同时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制定差异化的混改政策提供了经验证据。

二、制度背景、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背景

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初,尽管中央文件并未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概念明确提出,但股权融合、中外合资企业的兴起已然是最早出现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杨兴全和尹兴强,2018)。1997年,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被首次提出。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混合所有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同时突出强调“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再次指出“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这为如何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指明了实现路径。自此,民营企业“逆向混改”的实践如火如荼,国有股权也逐渐成为民营企业股权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文献回顾

现有研究大多聚焦于国有企业的混改效应,研究发现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率(李文贵和余明桂,2015)、改善公司治理(蔡贵龙等,2018)、规范财务行为(梁上坤等,2020;马新啸等,2021),进而带来国有企业整体绩效的提升(王甄和胡军,2016)。然而,基于民营企业引入国有资本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研究发现,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能够带来融资便利(宋增基等,2014)、提升商业信用水平(钱爱民和吴春天,2021)、增加研发投入(罗宏和秦际栋,2019)、缓解投资不足(赵璨等,2021)、抑制企业金融化(赵晓阳和衣长军,2021),并带来绩效的改进(郝阳和龚六堂,2017)。

基于内部治理角度,企业税收规避的相关研究主要围绕股权特征、董事会特征、高管背景特征等方面展开。在股权特征方面,吴联生等(2009)指出,国有股权比例越高的企业会承担更多的社会性支出,企业税收规避更少;Badertscher等(2013)认为,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会更厌恶风险,并表现出较低的税收规避水平;蔡宏标和饶品贵(2015)发现,机构投资者可以凭借资源和专业优势、信息处理能力,抑制管理层自利动机下的税收规避行为。在董事会特征方面,选聘具有较高独立性、财务背景的董事以及外籍董事可以发挥良好的监督效应,进而降低企业税收规避程度(Lanis和Richardson,2015;谭雪和杜兴强,2015)。在高管背景特征方面,拥有从军经历和学术经历高管更具自律意识,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税收规避行为(Law和Mills,2017;文雯等,2019)。此外,还有研究发现,随着股权激励(Desai和Dharmapala,2006)、内部控制质量(Gallemore和Labro,2015)、党组织参与治理(李明辉等,2020)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企业税收规避行为随之减少。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对于民营企业混改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且鲜少涉及民营企业的纳税行为。与此同时,关于国有股权与企业税收规避关系的研究尚停留在国有股权作用的一般性探讨,还未有研究从民营企业混改这一事实出发,探讨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对其税收规避的治理效应。因此本文将从民营企业引入国有资本的视角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其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及作用渠道。

(三)理论假设

1.国有股权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

企业实施税收规避的目的在于增加税后盈余,将更多的现金留在企业内部以缓解融资不足;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道德风险,也可能导致控股股东为了攫取个人私利,采取复杂且不透明的税收规避活动加以掩盖。同时,税收规避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被认为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缺失的行为。本文认为,国有股权具有资源效应、治理效应以及政治目标属性,可以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代理成本以及增强社会责任感三条路径抑制民营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

企业普遍存在融资约束,而我国金融体系在资金配置方面对拥有政治身份和优越市场地位的国有企业有所照顾,导致民营企业面临着更为突出的融资约束(魏志华等,2014)。而税收规避是企业缓解融资约束的常用手段(Edwards等,2016),其不但使直接留在企业内部可利用的现金流增多,且相比于缩减经营性支出以及节省人力成本等方式减少支出,税收规避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较小(刘行和赵晓阳,2019),是企业应对融资压力的现实选择。根据资源基础理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自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各种独特资源(Wernerfelt,1984)。国有股权参股可以给民营企业带来各项资源,有效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进而抑制其税收规避。一方面,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是非常直接的“政治关联”方式,民营企业与政府机构便缔结了一种“共生关系”。在这一“共生关系”的支撑下,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东之间会形成共同的利益目标,出于对共同利益的追求,国有股东能够为企业带来社会资源及优惠政策,比如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经济资源、政府补贴和管制行业准入资格等(强皓凡等,2021;赵晓阳和衣长军,2021),这有助于减轻民营企业的资金负担,缓解融资压力。即便企业因经营不善而面临财务困境,政府也会伸出扶持之手帮助其渡过难关(宋增基等,2014)。另一方面,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相当于在债务契约上提供了制度层面上的声誉担保或信用背书,并由此形成信号传递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产权性质而产生的信贷歧视,进而降低银行信贷供给风险,为被参股企业带来利率优惠和融资便利(Khwaja等,2005;余汉等,2017)。因此,当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得到缓解时,外部融资难度变小、成本变低,进行税收规避的边际收益会有所下降,企业税收规避动机随之降低(刘行和叶康涛,2014)。由此可见,国有股权参股缓解了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降低了企业税收规避的边际收益,从而抑制其税收规避动机。

对于所有权高度集中的民营企业而言,控股股东可以利用控制权优势对管理层实施有效监督,但这一控制权优势也为侵占和掏空中小股东提供了可能,导致民营企业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成为主要矛盾(江新峰和李四海,2019)。而税收规避能够增加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信息的复杂性,是控股股东掩盖其利益侵占行为的有力工具(Chan等,2016;李星等,2020)。因此,第二类代理问题是导致民营企业从事税收规避活动的重要因素,当企业的委托代理冲突得到缓解时,税收规避水平也随之降低(李明辉等,2020)。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可以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强化民营企业的内部治理水平,缓解民营企业第二类代理问题,进而抑制其税收规避。其一,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使国家成为了企业的非控股股东,可以与非国有股东形成有效制衡,从而降低第二类代理成本,有效抑制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国有股权的政治属性促使其对民营企业是否依法纳税存在着更强的监督意愿。因而,当第二类代理问题较为严峻的民营企业企图通过一系列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进行激进的税收规避活动时,国有股东能够发挥有效的约束作用。其二,国有股权作为少数股东还可以依靠政府背景对企业公司治理施加影响(Grosman等,2016;钱爱民和吴春天,2021),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委派政府背景董事高管以及设置否决权股票等措施对民营企业的经营决策实施有效监督,进而减弱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动机。由此可见,民营企业通过混改的方式引入国有股权降低了第二类代理成本,使得被参股企业难以通过复杂关联交易等方式开展税收规避活动,从而抑制民营企业税收避税行为。

企业税收规避的后果是直接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削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最终降低了社会福利,其实质是企业将自身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Hoi等,2013)。现有研究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越多,税收规避程度越低(Lanis和Richardson,2015)。因此,税收规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国有股权参股可以提高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从而抑制其税收规避行为。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承担着一部分社会责任与政府服务职能,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以协助政府税收政策目标的完成便是国有企业内在的责任之一。因此,作为一种股权结构安排,国有股权参股能够为民营企业注入“政治血缘”,并将社会性目标内化到民营企业的组织目标中,从价值观念上引导民营企业塑造社会责任感,促使管理层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兼顾政府利益,从而主动增强纳税观念,降低税收规避程度。此外,国有股权天然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姜付秀等,2014),其参股后也会将这些关注关联到其参股的民营企业,加之相关官方媒体的报道宣传,会将更多的公众目光聚焦到被参股民营企业,这些公众预期和舆论监督也会迫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徐莉萍等,2011),从而推动企业依法纳税。因此,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增强社会责任感进而降低其税收规避程度。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国有股权参股能有效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

H1a:国有股权参股通过缓解民营企业融资约束进而抑制其税收规避行为。

H1b:国有股权参股通过降低民营企业代理成本进而抑制其税收规避行为。

H1c:国有股权参股通过增强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进而抑制其税收规避行为。

2.国有股权参与度与来源地的影响

蔡贵龙等(2018)指出,单一地引入异质性股权对企业的影响相对有限,只有当异质性股权参与到企业经营决策中,才能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国有股权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还取决于国有股权在民营企业中的参与度,当参股的国有股权代表能够获得比较充分的信息和话语权,切实影响民营企业经营决策时,才能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从企业融资来看,国有股权参与到民营企业经营决策中,意味着国有股权更加重视被参股的企业,对该企业的资源支持力度更大(罗宏和秦际栋,2019)。此时,企业的融资压力大大减小,税收规避动机也随之减弱。从企业的代理冲突来看,国有股权代表能对民营企业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才有利于国有股权更好地发挥监督治理效应,及时发现并抑制控股股东以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进行激进的税收规避活动。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来看,国有股权参与到民营企业经营决策中,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有利于在潜移默化中促使民营企业树立与政府相一致的价值观念,从而增强其诚信纳税意识。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a:参股国有股权在民营企业中参与度更高时,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

站在政府角度,企业税收规避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因而企业的税收规避决策具有家乡效应。如本地的CEO会因为老乡身份产生家乡认同感,降低其税收规避程度(李吉园等,2020)。类似地,国有股权与民营企业的同乡关系也可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规避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一,相比于异地国有股权,本地国有股权对民营企业有更多的资源倾斜,加之基于同乡关系拓展开的社会网络,有利于被参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有效缓解融资约束,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其二,相比于异地国有股权,本地国有股权与民营企业之间地理距离更近,交流成本更低,其施加的影响力更大(罗宏和秦际栋,2019),监督控股股东、降低企业第二类代理成本的作用也更为凸显。其三,相比于异地国有股权,本地国有股权与民营企业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有利于增进信任、形成紧密的关系(钱爱民和吴春天,2021),促使民营企业在税收决策时兼顾当地政府的发展目标,从而降低税收规避的意愿。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b:参股国有股权具有本地属性时,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3—2020年沪深A股非ST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始研究样本,并按以下步骤进行剔除:(1)金融类上市公司样本;(2)因改制而由国企转变为民企的样本;(3)利润总额小于等于0的样本,以免实际所得税率计算出现误差;(3)实际所得税率小于0和大于1的样本,即剔除实际所得税率的异常值;(4)变量缺失的样本。经筛选,最终得到8983个公司—年度观测值。同时,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在上下1%分位进行了Winsorize处理以避免极端异常值对估计结果产生影响。

本文所使用的变量数据来源如下:企业适用的法定税率来自Wind数据库,社会责任评分来自和讯网,国有股东注册地和委派董事数据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检索民营企业前十大股东名称以及董事的兼任单位名称逐一手工收集得到,其他变量数据均来自于CSMAR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企业税收规避

借鉴陈德球等(2016)的研究,本文选择法定税率与实际所得税率之差(CHRATE)来衡量企业的税收规避程度。具体而言,CHRATE=法定税率−(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CHRATE越大,表示企业税收规避越激进。

2.解释变量:国有参股

借鉴钱爱民和吴春天(2021)的研究,本文分别设置国有股权参股虚拟变量(SOE1)和连续变量(SOE2)作为解释变量。具体而言,当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超过10%时(Laeven和Levine,2008),意味着国有参股股东是以大股东的身份参股,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叶永卫和张磊,2022),此时SOE1取值为1,否则为0。SOE2为前十大股东中所有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之和。

3.中介变量

(1)融资约束,借鉴Kaplan和Zingales(1997)的研究,本文选取KZ指数来衡量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越高。

(2)代理成本,借鉴蔡卫星和高明华(2010)的研究,本文选取企业各类关联方交易金额占总资产的比重来衡量第二类代理成本(AGENCY),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的第二类代理成本越高。

(3)社会责任感,借鉴文雯等(2019)的研究,本文选取和讯网披露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分来衡量企业的社会责任感(CSR),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感越强。

4.分组变量

(1)国有股权参与度,借鉴罗宏和秦际栋(2019)的研究,本文以国有股东是否委派董事来衡量国有股权参与度的高低(PART),当存在参股国有股东派遣的董事时,视为国有股权参与度高,PART取值为1,否则为0。

(2)国有股权来源地,借鉴钱爱民和吴春天(2021)的研究,根据国有股东与民营企业的注册地是否来自同一省份来区分国有股权来源地的异同(LOCAL),其中当样本企业在同一年度存在多个国有股东时,只要其中至少有一家来自本地,其国有股权来源地就被界定为本地,LOCAL取值为1,否则为0。

5.控制变量

参考李明辉等(2020)、邢斐等(2021)的研究,本文控制了影响企业税收规避的其他因素。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表 1 主要变量定义
变量类型 变量名称 变量符号 变量说明
被解释变量 税收规避 CHRATE 法定税率−(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
解释变量 国有股权参股 SOE1 如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大于10%,取值为1,否则为0
SOE2 前十大股东中所有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之和
中介变量 融资约束 KZ KZ指数
代理成本 AGENCY 企业各类关联方交易金额/总资产
社会责任感 CSR 和讯网披露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分
分组变量 国有股权参与度 PART 存在参股国有股东委派的董事时,视为国有股权参与度高,PART取值为1,否则为0
国有股权来源地 LOCAL 国有股东与民营企业的注册地来自同一省份时,视为国有股权来源本地,LOCAL取值为1,否则为0
控制变量 公司规模 SIZE 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资产负债率 LEV 总负债/总资产
盈利能力 ROA 净利润/总资产
成长性 GROWTH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固定资产比重 PPE 固定资产净额/总资产
无形资产比重 INTANG 无形资产净额/总资产
管理层持股比例 MANAGER 管理层持股数量/总股本
公司年龄 AGE 公司成立年限
经营活动现金流 CASH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总资产
是否四大审计 BIG4 公司年报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取值为1,否则为0
投资收益 ROI 年末投资收益/总资产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TOP1 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总股本
税收优惠 TAX 收到的各种税费返还/(收到的各项税费返
还+支付的各项税费)

(三)模型设定

为考察国有股权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本文构建如下基准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 {CHRATE}_{i,t}={\alpha }_{0}+{\alpha }_{1}{SOE}_{i,t}+\sum {\alpha }_{2}{Control}_{i,t}+Year+Ind+\varepsilon $ (1)

其中,CHRATE表示企业税收规避程度,SOE表示SOE1SOE2两种国有股权参股变量,Control为各种控制变量,Year表示年份固定效应,Ind表示行业固定效应, $\varepsilon$ 为残差项。如果系数 $ {\alpha }_{1} $ 显著为负,则表明国有股权参股有助于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其中,企业税收规避变量CHRATE的中位数为0.001,表明至少超过半数的民营企业实际税率都低于法定税率,即民营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可能较为普遍;国有股权参股变量SOE1的均值为0.044,表明约有4.4%的民营企业具有国有股权参股,国有股权参股变量SOE2的均值为0.019,最大值为0.453,表明国有股东已成为部分民营企业股权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统计结果与钱爱民和吴春天(2021)的研究相近。其余变量的分布与现有研究基本一致,均在合理范围内。

表 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变量名称 观测值 均值 标准差 最小值 1/4分位 中位数 3/4分位 最大值
CHRATE 8983 −0.014 0.100 −0.475 −0.043 0.001 0.039 0.248
SOE1 8983 0.044 0.204 0 0 0 0 1
SOE2 8983 0.019 0.042 0.000 0.000 0.000 0.020 0.453
KZ 8983 0.086 2.033 −6.209 −1.023 0.347 1.463 4.337
AGENCY 8983 0.163 0.183 0.000 0.020 0.122 0.231 0.957
CSR 8983 4.970 3.156 −0.790 2.720 4.350 6.230 30.000
PART 8983 0.116 0.320 0 0 0 0 1
LOCAL 8983 0.129 0.335 0 0 0 0 1
SIZE 8983 21.874 1.057 19.885 21.092 21.766 22.499 25.252
LEV 8983 0.360 0.182 0.050 0.214 0.341 0.489 0.814
ROA 8983 0.058 0.041 0.003 0.027 0.0500 0.079 0.212
GROWTH 8983 0.363 0.772 −0.550 0.002 0.158 0.441 5.162
PPE 8983 0.185 0.127 0.002 0.085 0.166 0.265 0.545
INTANG 8983 0.043 0.036 0.000 0.019 0.035 0.055 0.215
MANAGER 8983 0.238 0.219 0.000 0.011 0.199 0.421 0.726
AGE 8983 16.740 5.406 6.000 13.000 16.000 20.000 31.000
CASH 8983 0.054 0.067 −0.135 0.014 0.052 0.092 0.255
BIG4 8983 0.027 0.161 0 0 0 0 1
ROI 8983 0.006 0.012 −0.006 0.000 0.002 0.007 0.071
TOP1 8983 0.325 0.133 0.090 0.221 0.306 0.410 0.704
TAX 8983 0.151 0.196 0.000 0.000 0.056 0.247 0.777

(二)国有股权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

表3报告了基准回归结果。其中,第(1)列和第(2)列仅控制了年份与行业固定效应,而不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国有股权参股变量SOE1SOE2回归系数分别为−0.0143和−0.0678,且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第(3)列和第(4)为进一步加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SOE1SOE2回归系数为−0.0181和−0.0942,且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以上结果表明,国有股权参股可显著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程度,假设H1得到验证。

表 3 国有参股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
变量名称 (1) (2) (3) (4)
CHRATE CHRATE CHRATE CHRATE
SOE1 −0.0143**
(−2.36)
−0.0181***
(−3.19)
SOE2 −0.0678**
(−2.24)
−0.0942***
(−3.20)
Constant 0.0364*
(1.721)
0.0365*
(1.727)
−0.0840**
(−2.38)
−0.0916***
(−2.60)
Control NO NO YES YES
Year&Ind YES YES YES YES
N 8983 8983 8983 8983
Adj.R2 0.0342 0.0342 0.1266 0.1267
  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以下各表无特殊说明同。

(三)国有股权参与度的影响

表4报告了国有股权参与度不同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差异。其中,第(1)列为将模型(1)的解释变量替换为国有股权参与度(PART)的回归结果,PART系数为−0.0135,且在5%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国有股权在民营企业中参与度较高时,其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更强。第(2)至(5)列为以存在国有股权的民营企业为样本,并根据国有股权参与度的高低进行分组回归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国有股权参与度较高的样本中,SOE1SOE2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而在国有股权参与度较低的样本中,SOE1SOE2的系数并不显著,进一步组间系数差异也分别在10%和1%水平上显著。以上结果说明,当国有股东向民营企业委派董事时,国有股东可以更加切实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中,其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H2a得到验证。

表 4 国有股权参与度的影响
变量名称 (1) (2) (3) (4) (5)
CHRATE 国有股权
参与度高
国有股权
参与度低
国有股权
参与度高
国有股权
参与度低
PART −0.0135**
(−2.13)
SOE1 −0.0263***
(−3.15)
−0.0133
(−1.30)
SOE2 −0.2004***
(−4.02)
−0.0547
(−1.07)
Constant −0.2487***
(−3.20)
−0.0973
(−1.00)
−0.0509
(−0.97)
−0.0942
(−0.98)
−0.0550
(−1.05)
Control YES YES YES YES YES
Year&Ind YES YES YES YES YES
N 8983 919 3223 919 3223
Adj.R2 0.1130 0.1698 0.1405 0.1756 0.1404
组间系数差异 0.067* 0.004*
  注:组间系数差异通过Chow test检验得到,下同。

(四)国有股权来源地的影响

表5报告了国有股权来源地不同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差异。其中,第(1)列为将模型(1)的解释变量替换为国有股权来源地(LOCAL)的回归结果,LOCAL系数为−0.0089,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当参股国有股权来源于本地时,其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更强。第(2)至(5)列为以存在国有股权的民营企业为样本,并根据国有股权来源地的异同进行分组回归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国有股权来源本地的样本中,SOE1SOE2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而在国有股权来源异地的样本中,SOE1SOE2的系数并不显著,进一步组间系数差异也分别在5%和1%水平上显著。以上结果说明,当国有股权具有本地属性时,可以对民营企业施加更大的影响,其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H2b得到验证。

表 5 国有股权来源地的影响
变量名称 (1) (2) (3) (4) (5)
CHRATE 国有股权
来源本地
国有股权
来源异地
国有股权
来源本地
国有股权
来源异地
LOCAL −0.0089***
(−3.48)
SOE1 −0.0230***
(−2.83)
−0.0029
(−0.25)
SOE2 −0.1589***
(−3.26)
−0.0001
(−0.00)
Constant 0.0791***
(3.36)
0.0178
(0.19)
−0.0333
(−0.63)
0.0206
(0.22)
−0.0336
(−0.64)
Control YES YES YES YES YES
Year&Ind YES YES YES YES YES
N 8983 1159 2983 1159 2983
Adj.R2 0.1291 0.1563 0.1336 0.1582 0.1335
组间系数差异 0.050** 0.004***

(五)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检验

国有股权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一定的内生性问题。首先,民营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可能会影响其“逆向混改”的积极性,这可能会产生反向因果问题。其次,诚信纳税的民营企业更容易吸引国有股权参股,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自选择偏误。最后,本文的研究可能存在遗漏变量偏差。因此,本文分别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和处理效应模型来缓解潜在的内生性问题。

(1)双重差分模型

借鉴姜付秀等(2018)的做法,本文以国有股权进入民营企业的事件冲击为研究场景,进行双重差分检验:

$ \begin{aligned} {CHRATE}_{i,t}=& {\delta }_{0}+{\delta }_{1}{TREAT}_{i}\times {POST}_{t}+{\delta }_{2}{TREAT}_{i}+\sum {\delta }_{3}{Control}_{i,t}\\ & +Year+Ind+\varepsilon \end{aligned} $ (2)

其中,TREAT为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的哑变量,当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时,处理组为从无国有股东变更为有国有股东且持有至期末的样本,TREAT取值为1,对照组为始终没有国有股东的样本,TREAT取值为0;POST为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的时间哑变量,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当年及以后的年份POST取值为1,其余为0;Control为各种控制变量,与模型(1)保持一致。 $ {\delta }_{1} $ 是本文关注的核心系数,表示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对其税收规避的净影响。

在进行双重差分估计之前,本文借鉴Beck等(2010)的方法,先对上述模型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回归结果如表6第(1)所示,其中,Before1Before6为相对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之前的虚拟变量,Before1表示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前一年记为1,其余为0;Before2同理,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前两年记为1,其余为0,以此类推。After1After5则为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之后的虚拟变量,原理与Before1Before6相同。Current表示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当期的虚拟变量。可以看出,TREAT×Before6TREAT×Before1的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说明满足平行趋势假定。进一步地,表6第(2)列为双重差分模型检验的回归结果,TREAT×POST的回归系数为−0.0138,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后,企业的税收规避程度显著降低。

表 6 平行趋势检验和双重差分模型
变量名称 (1) (2)
平行趋势检验 双重差分模型
CHRATE CHRATE
TREAT×Before6 −0.0098
(−0.34)
TREAT×Before5 −0.0269
(−1.10)
TREAT×Before4 −0.0289
(−1.52)
TREAT×Before3 −0.0124
(−0.82)
TREAT×Before2 −0.0092
(−0.72)
TREAT×Before1 −0.0186
(−1.52)
TREAT×Current −0.0229**
(−2.02)
TREAT×After1 −0.0366***
(−3.00)
TREAT×After2 −0.0335***
(−2.60)
TREAT×After3 −0.0350**
(−2.56)
TREAT×After4 −0.0250*
(−1.81)
TREAT×After5 −0.0307*
(−1.73)
TREAT×POST −0.0138***
(−2.86)
Constant −0.1408*
(−1.70)
−0.1637***
(−3.11)
Control YES YES
Year&Ind YES YES
N 4453 4453
Adj.R2 0.1454 0.1451

(2)处理效应模型

为了解决国有股权参股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之间的自选择问题,本文采用处理效应模型进行纠正。具体而言,先选取合适的工具变量对民营企业是否存在国有股东参股进行第一阶段的Probit回归,并计算出逆米尔斯比率(Lambda),再将其作为控制变量放入模型(1)进行回归。借鉴唐松莲等(2021)的研究,本文采用各省份国有上市公司数量和上市公司总数之比(Soeratio)作为国有股东是否参股民营企业的工具变量。选用这一工具变量的核心逻辑在于同一省份国有上市公司数量与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越高,国有股东更有可能参股民营企业,而这一比例的高低与民营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不相关。因此,该工具变量满足相关性和外生性的要求。表7报告了处理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第(1)中Soeratio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同一省份国有上市公司数量和上市公司总数之比与国有股权是否参股民营企业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第(2)列中Lambda系数显著为正,表明本文研究中自选择偏差的确存在,在控制了自选择偏差后,SOE1的回归系数仍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本文的结果依然稳健。

表 7 处理效应模型
变量名称 (1) (2)
SOE1 CHRATE
Soeratio 0.0535***
(3.37)
Lambda 0.0292**
(1.99)
SOE1 −0.0768**
(−2.51)
Constant −2.0033***
(−5.006)
−0.0428
(−1.38)
Control YES YES
Year&Ind YES YES
N 8983 8983
Pseudo R2/Adj.R2 0.1280 0.1346
  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z值。

3.其他稳健性检验 2

为了使回归结果更加可靠,本文还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检验:(1)参考陈德球等(2016)的研究,采用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BTD)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检验,BTD=[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名义所得税率]/总资产,BTD越大表明企业避税越激进。(2)参考赵晓阳和衣长军(2021)的研究,采用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之和除以十大股东持股比例总和作为解释变量进行检验。(3)为进一步缓解不随时间改变的公司层面因素对估计结果的影响,本文采用公司固定效应模型进行检验。以上检验结果均显示,本文的研究结论保持不变。

五、进一步分析

(一)国有股权参股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作用渠道检验

如前文理论分析所述,国有股权参股可以通过以下渠道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水平:其一,从资源效应角度,国有股权参股能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进而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其二,从治理效应角度,国有股权参股能够降低企业第二类代理成本,进而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其三,从政治目标属性来看,国有股权参股能够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进而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为进一步检验国有股权参股影响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作用渠道,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借鉴温忠麟等(2004)的研究,进一步构建中介效应模型(3)和(4):

$ {KZ}_{i,t}/{AGENCY}_{i,t}/{CSR}_{i,t}={\beta }_{0}+{\beta }_{1}{SOE}_{i,t}+\sum {\beta }_{2}{Control}_{i,t}+Year+Ind+\varepsilon $ (3)
$ \begin{aligned} {CHRATE}_{i,t}=&{\gamma }_{0}+{\gamma }_{1}{SOE}_{i,t}+{{\gamma }_{2}KZ}_{i,t}/{AGENCY}_{i,t}/{CSR}_{i,t}+\sum {\gamma }_{3}{Control}_{i,t} \\ & +Year+Ind+\varepsilon \end{aligned} $ (4)

其中,KZ为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AGENCY为企业的第二类代理成本,CSR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其余变量和模型(1)保持一致。模型(1)中的系数 $ {\alpha }_{1} $ 是国有股权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总效应,在系数 $ {\alpha }_{1} $ 显著的前提下,依次检验模型(3)中的系数 $ {\beta }_{1} $ 和模型(4)中系数 $ {\gamma }_{2} $ ;若 $ {\beta }_{1} $ $ {\gamma }_{2} $ 都显著,检验模型(4)中系数 $ {\gamma }_{1} $ ;若 $ {\gamma }_{1} $ 显著则说明国有股权参股对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是部分通过融资约束(KZ)、第二类代理成本(AGENCY)和社会责任感(CSR)所传导的。

1.融资约束。表8报告了国有股权参股通过缓解融资约束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产生作用的检验结果。模型(3)的回归结果见第(1)(2)列,SOE1SOE2的系数分别在5%和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国有股东参股民营企业可以有效缓解其融资约束程度。模型(4)的回归结果见第(3)(4)列,国有股权参股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关系显著负相关,且KZ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国有股权参股通过缓解融资约束这一路径降低了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程度,融资约束在国有股权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中发挥了部分中介效应。以上结果表明,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不仅带来了社会资源和优惠政策,还能提供声誉担保或信用背书,提高了民营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的便利性和可获得性,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困境,进而抑制了其税收规避行为,假设H1a得到验证。

表 8 融资约束的中介效应检验
变量名称 (1) (2) (3) (4)
KZ KZ CHRATE CHRATE
SOE1 −0.1420**
(−2.55)
−0.0173***
(−3.24)
SOE2 −0.8595***
(−3.07)
−0.0897***
(−3.34)
KZ 0.0053***
(5.23)
0.0053***
(5.21)
Constant 0.2166
(0.69)
0.1490
(0.47)
−0.0852***
(−2.82)
−0.0924***
(−3.05)
Control YES YES YES YES
Year&Ind YES YES YES YES
N 8983 8983 8983 8983
Adj.R2 0.4642 0.4644 0.1292 0.1293

2.代理成本。表9报告了国有股权参股通过降低代理成本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产生作用的检验结果。模型(3)的回归结果见第(1)(2)列,SOE1SOE2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国有股东参股民营企业可以有效缓解其第二类代理冲突。模型(4)的回归结果见第(3)(4)列,国有股权参股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显著负相关,且AGENCY的系数至少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国有股权参股通过降低代理成本这一路径降低了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程度,代理成本在国有股权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中发挥了部分中介效应。以上结果表明,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增加了股东类型和数量,这一多样化的股权结构有利于监督约束控股股东行为,加之国有股权可以凭借政府背景参与到公司治理中,能够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的第二类代理成本,阻断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从而抑制民营企业的税收规避活动,假设H1b得到验证。

表 9 代理成本的中介效应检验
变量名称 (1) (2) (3) (4)
AGENCY AGENCY CHRATE CHRATE
SOE1 −0.0260***
(−2.92)
−0.0177***
(−3.31)
SOE2 −0.2451***
(−5.50)
−0.0913***
(−3.40)
AGENCY 0.0126**
(1.98)
0.0120*
(1.89)
Constant 0.4609***
(9.16)
0.4426***
(8.79)
−0.0898***
(−2.96)
−0.0969***
(−3.19)
Control YES YES YES YES
Year&Ind YES YES YES YES
N 8983 8983 8983 8983
Adj.R2 0.1445 0.1466 0.1269 0.1270

3.社会责任感。表10报告了国有股权参股通过增强社会责任感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产生作用的检验结果。模型(3)的回归结果见第(1)(2)列,SOE1SOE2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国有股东参股民营企业可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模型(4)的回归结果见第(3)(4)列,国有股权参股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显著负相关,且CSR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国有股权参股通过增强社会责任感这一路径降低了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程度,社会责任感在国有股权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中发挥了部分中介效应。以上结果表明,国有股权参股给民营企业注入了“政治血缘”,促使其主动增强纳税意愿,加之国有股权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也有助于民营企业培养崇高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减少不负责任的税收规避行为,假设H1c得到验证。

表 10 社会责任感的中介效应检验
变量名称 (1) (2) (3) (4)
CSR CSR CHRATE CHRATE
SOE1 0.4562***
(3.33)
−0.0120**
(−2.39)
SOE2 2.1488***
(3.13)
−0.0659***
(−2.61)
CSR −0.0132***
(−33.90)
−0.0132***
(−33.91)
Constant 2.9989***
(3.88)
3.1747***
(4.10)
−0.0445
(−1.56)
−0.0497*
(−1.74)
Control YES YES YES YES
Year&Ind YES YES YES YES
N 8983 8983 8983 8983
Adj.R2 0.3234 0.3233 0.2260 0.2261

(二)税收征管强度的影响

税收征管作为政府税收政策以及征稽力度的集中体现,会对企业税收规避产生重要影响。由于现行税制在初始制度设计时预留了“征管空间”(高培勇,2006),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税收征管环节存在一定的弹性(于文超等,2018)。当税务机关加强执法力度时,通过对公司财务账目检查,会显著提高税收规避的风险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江轩宇等,2013)。与税收征管发挥效应的途径不同,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代理成本以及增强社会责任感,从而抑制其税收规避。因此,国有股权参股更可能弥补税收征管强度不足带来的企业避税问题,从而与税收征管这一外部监管机制形成补充效应,即在税收征管强度较低的地区,国有股权参股对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作用更为显著。基于此,借鉴曾亚敏和张俊生(2009)的方法,本文选取税收努力程度来衡量企业注册地的税收征管强度(TE)。估计的税收负担比率如模型(5)所示:

$ {T}_{i,t}/{Y}_{i,t}={\mu }_{0}+{\mu }_{1}{GDP}_{i,t}+{\mu }_{2}{IND1}_{i,t}+{\mu }_{3}{IND2}_{i,t}+\varepsilon   $ (5)

其中, $ {T}_{i,t}/{Y}_{i,t} $ 为第i个地区t时期的税收负担比率, $ {T}_{i,t} $ 为第i个地区t时期的税收收入, $ {Y}_{i,t} $ 为第i个地区t时期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取自然对数),IND1IND2分别表示第一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第二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采用税收负担比率实际值与模型(5)估计出的税收负担比率预测值之比衡量税收征管强度(TE),该值越大表示税收征管强度越高。

为检验上述推论,本文以税收征管强度(TE)的年度均值为界将样本分为两组,并对模型(1)进行分组回归。表11结果显示,在税收征管强度较低的样本中,SOE1SOE2的回归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而在税收征管强度较高的样本中,该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进一步组间系数差异的结果也稳健支持上述结论。以上结果表明,国有股权参股在税收征管强度较低的地区对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说明国有股权参股能够弥补税收征管强度的不足。

表 11 税收征管强度的影响
变量名称 (1) (2) (3) (4)
税收征管强度低 税收征管强度高 税收征管强度低 税收征管强度高
CHRATE CHRATE CHRATE CHRATE
SOE1 −0.0239***
(−2.99)
−0.0070
(−0.904)
SOE2 −0.1184***
(−2.83)
−0.0433
(−1.09)
Constant −0.0206
(−0.44)
−0.0882
(−1.54)
−0.0312
(−0.66)
−0.0915
(−1.59)
Control YES YES YES YES
Year&Ind YES YES YES YES
N 4688 4295 4688 4295
Adj.R2 0.1342 0.1246 0.1341 0.1247
组间系数差异 0.070* 0.087*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股东正逐渐成为民营企业股权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基于国有股权的资源效应、治理效应和政治目标属性的特点,探讨了国有股权参股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关系及作用渠道,并在此基础上,以2013—2020年沪深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到如下结论:国有股权参股显著抑制了民营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且国有股权参股对于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抑制效应在国有股权参与度更高、参股国有股权具有本地属性时更强;作用渠道检验发现,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代理成本以及增强社会责任感三条路径降低了民营企业的税收规避程度;此外,当民营企业所处地区税收征管强度较低时,国有股权参股能够发挥补充效应,抑制民营企业税收规避的作用更为明显。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对政府部门而言,在新一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各级政府应当优化国有资本在民营企业中的布局,有针对性地对存在较高避税动机的民营企业进行国有注资,以规范民营企业的税收行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形成有的放矢的混改格局。与此同时,国有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到民营企业经营决策中,增大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参与企业高层治理的力度、注重与本地民营企业的相互融合和联动治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监督治理效应,助推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此外,税务机关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重点关注没有国有股权参股的民营企业以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对民营企业而言,应抓住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机遇,充分认识到国有资本在资源、治理方面的强大优势,借助国有股权来缓解发展中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并以制衡式的股权结构弱化代理冲突,优化治理体系,接纳更多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参与高层决策与治理。此外,民营企业应当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通过提高纳税贡献来增进社会福祉,以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助力共同富裕战略实施。

本文研究的不足以及未来研究展望:首先,本文虽然探讨了国有股东是否委派董事这一治理表征,但由于数据限制,没有对该类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中的具体行权情况加以关注。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从董事会决议的投票指标入手,更加直接地对国有股东在民营企业经营活动及财务行为中扮演的角色进行考察。其次,本文仅分析了民营上市公司所得税的税收规避情况。考虑到我国税种较多,因此,后续的研究可以从其他税收种类(如流转税、环境保护税等)进行更为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最后,本文挖掘了国有股权参股民营企业通过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代理成本以及增强社会责任感进而影响民营企业的税收规避的作用渠道,但是可能还存在其他作用路径,需要在今后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1资料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4/n2686738/n2686748/c5155436/content.html。

2限于篇幅,其他稳健性检验的详细结果不在正文展示,资料备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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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4/n2686738/n2686748/c5155436/content.html。

2限于篇幅,其他稳健性检验的详细结果不在正文展示,资料备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