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 言
对外直接投资(OFDI)是企业整合全球价值链资源、拓展国际市场边界的核心战略路径,更是新兴经济体实现产业升级与技术赶超的关键渠道(蒋冠宏和蒋殿春,2014;杨娇辉等,2016;Piperopoulos等,2018)。然而,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呈现持续高发态势,已演变为制约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2024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造成我国企业直接判赔金额超过2.26亿美元,在已结案件中,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338天,而商业秘密诉讼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更是长达911天,整体呈现出“高赔付、长周期、强不确定性”特征。
为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对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制约如此突出?经济行为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深度嵌入制度环境之中,企业进入陌生的制度环境时,往往会因难以适配制度差异而产生冲突,最终阻碍对外直接投资的推进(Peng等,2009;Newenham-Kahindi和Stevens,2018)。传统研究从静态的制度距离视角分析了制度差异对企业OFDI的影响(Xu和Shenkar,2002;Cuervo-Cazurra 和 Genc,2008;Tang 和 Buckley,2022),指出制度距离会加剧企业面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合规成本与增加合法性压力,并带来严重的“外来者劣势”(Zaheer,1995;Xu和Shenkar,2002)。近年来研究逐渐转向更具动态性的“制度摩擦”视角,强调制度差异在“出海”企业微观运营情境中产生的实际冲突、不协调或适配障碍(Stevens 和 Shenkar,2012;Newenham-Kahindi和Stevens,2018;Jia等,2022)。
在全球技术保护主义加剧、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核心资源与制度博弈焦点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东道国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跨国制度适配的关键锚点(Ferrantino,1993;Papageorgiadis等,2020)。然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显著差异(Ginarte和Park,1997;Bruno等,2022),适配障碍导致知识产权制度摩擦,其具象化表现即为跨国企业与东道国相关主体之间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这些诉讼不仅给跨国企业带来高昂的诉讼费用、罚款、赔偿等直接损失,更会冲击企业海外实体的日常运营与核心资产,引发海外子公司业务停摆、跨境资产减值等风险(Kingston,1995;Lemley和Shapiro,2005),显著推高企业“出海”的交易成本与准入门槛。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价值突出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所引致的高风险、高成本之间的矛盾,使得如何适配知识产权制度、助力企业顺利“出海”成为亟待回应的理论与现实议题。
母国政府支持能够弥补企业“出海”短板,是新兴市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驱动力(Luo等,2010;Lu等,2014;Gaur等,2018)。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跨国知识产权适配过程中普遍面临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弱、海外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弱、寻找资源难以及维权过程难的“两弱两难”困境,仅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迫切需要政府支持。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指出要“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引导对外投资健康安全有序发展,强化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因此,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制度适配提供支持成为保障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2020年以来,我国分批在各省市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旨在构建系统化的支持体系,助力企业适配跨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市场中巩固既有业务并拓展新的投资空间。基于此,本文考察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成效与影响机制,为完善海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升企业国际化制度适配能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主动性制度适配是完成跨国知识产权制度嵌入的有效方式,其关键在于海外专利布局(周浩和邓雪莲,2025),然而“两弱”问题制约了该举措的实施。针对这一问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通过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宣传与培训、法律信息发布、案例整理、一对一的专利申请策略以及专利商标布局指导咨询等多元举措,构建“意识塑造+实务赋能”的阶梯式支持体系,精准提升企业海外专利布局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知识产权制度摩擦。此外,知识产权专业性强且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而我国企业缺乏适配的专业支持与资源对接渠道,导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难以形成有效应对能力。对此,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积极构建“监测—分析—对接—资助”四位一体支持体系,通过案件预警、法律咨询、资源对接和经费支持的闭环服务,帮助企业破解资源难寻、维权困难的“两难”困境,将企业从被动的规则接受者转变为主动运用东道国法律规则、证据与程序来捍卫自身权益的能动者,实现应对性制度运用,切实提升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能力,从而推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利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设立显著提升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水平,且这一结论在通过一系列识别假设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表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不仅推动企业主动性制度适配,提高了企业海外专利申请量,而且强化企业应对性制度运用的能力,提高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胜率。进一步研究发现,对于在海外市场面临更高知识产权纠纷风险的高技术密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提升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更为突出。同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不仅有效推动企业对发达东道国的逆向投资,还推动企业进入制度距离较大的东道国。此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还显著提升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广延边际,助力企业实现首次投资并提升投资国家多元化水平。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母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是新兴市场企业加快对外直接投资步伐的重要推动力(Lu等,2014;Han等,2018)。然而,现有研究多关注财政补贴(Liu等,2024;Xie等,2024)、税收优惠(Buckley等,2007)、简化行政程序(Hoskisson等,2013)等通用性支持制度,或双边协定(宗芳宇等,2012;杨宏恩等,2016;Frenkel 和 Walter,2019)、外交访问(杨连星等,2016;闫雪凌和林建浩,2019)等宏观制度协调机制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推动作用。但母国如何通过精准的知识产权“靶向性”支持,即母国政府对企业跨国经营中所存在的知识产权能力缺口进行定向支持,这一问题却缺乏关注。本文将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设立作为知识产权“靶向性”支持的外生冲击,并据此验证了跨国知识产权制度适配存在“双元路径”,清晰揭示了母国“靶向性”支持助力企业国际化的价值,深化了对政府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支持的内在逻辑及政策功能的认知,回应了我国企业如何高效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实现可持续国际化的现实关切。
第二,现有文献大多聚焦于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家的企业向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家投资的情境,从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与制度改革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制度摩擦对企业OFDI的约束作用(Javorcik,2004;Nunnenkamp和Spatz,2004;Campi和Dueñas,2019;Bruno等,2022),但普遍忽视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企业跨境投资的现实情境,也未关注企业如何通过跨国知识产权制度适配主动应对摩擦。本文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关键切入点,借助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设试点这一准自然实验,实证检验了跨国知识产权制度适配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将知识产权制度与OFDI的研究延伸至企业微观制度适配行为层面,弥补了制度适配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研究的关键缺口。
第三,本文立足跨国知识产权制度摩擦的内在逻辑,识别了母国“靶向性”支持作用于企业OFDI的边界条件,拓展了关于制度适配与母国支持互动关系的动态认知。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投资二元边际、投资方向、制度距离、技术密度等多个维度检验政策效果的异质性,明确了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作用场景与适用边界,不仅深化了对知识产权制度适配过程的理解,也为精准设计与针对性优化海外知识产权支持政策提供了扎实的经验支撑。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 制度背景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我国跨国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嵌入时,普遍面临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弱、海外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弱以及寻找资源难、维权过程难的“两弱两难”问题。为向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筹指导下,2020年,第一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获批设立,覆盖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2021年,第二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获批设立,新增天津、武汉、长沙等城市;2023年,第三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获批设立,包括河北、山西、吉林等省份。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设立遵循规范的标准与程序,经由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自主申报、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评估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批复等多个环节,最终确定各批次入选名单。此外,地方分中心挂牌后需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常态化监管与年度统一复核。这一多层级、跨部门的遴选、审批与监管程序,使得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设立具有较强的外生性。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主要开展以下工作:第一,收集整理本地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与案例,建立区域案例库,分析研判本地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态势。第二,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普及相关知识与工具,通过案例分享、线上线下结合等形式强化宣传引导,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第三,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对指导,为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必要时组织专家研究并提出应对建议,并做好受理案件的跟踪指导与信息反馈。第四,协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基于本地区需求,建立涵盖知识产权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等在内的专业团队,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协助企业申请本地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及相关经费支持。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23年,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其地方分中心累计向企业提供海外纠纷应对指导600余起,提供咨询服务
(二) 理论分析
1.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立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水平
能否有效适配东道国制度环境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核心约束(Peng等,2008;Brouthers,2013),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是跨境经营的成本收益权衡,制度适配失败所引发的额外成本,是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关键变量(余淼杰和高恺琳,2021;谢红军和吕雪,2022)。知识产权制度摩擦所引发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高昂的成本,以美国专利诉讼为例,单案单项专利诉讼的法律成本中位数在160万至280万美元之间,
然而,我国企业在跨国知识产权制度适配中普遍存在能力短板,面临“两弱两难”问题,难以独立应对上述障碍。一方面,企业普遍存在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弱、海外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弱的“两弱”问题,既缺乏将专利布局视为跨国制度适配前置条件的意识,也缺乏在复杂跨国法律体系中实施精准布局的实践能力(董新凯,2022)。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具有高度地域特色,熟悉东道国司法实践的专业资源稀缺且高度分散(Papageorgiadis等,2020;Sofka等,2025),导致企业面临寻找资源难、维权过程难的“两难”困境,既无法快速匹配熟悉东道国司法实践的专业资源,又因规则陌生难以推进维权,纠纷发生后往往面临败诉风险,甚至被迫放弃维权,进而蒙受巨额损失。在此背景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以公共服务形式提供“靶向性”支持,助力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首先,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推动企业开展主动性制度适配。海外专利布局是企业实现跨国知识产权制度适配的核心路径(周浩和邓雪莲,2025)。然而,“两弱”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适配行动的实施。对此,一方面,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通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宣传与培训,强调海外专利布局是融入东道国市场的重要制度基础,强化企业的布局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系统整理主要投资目的国的知识产权法规与典型案例,并一对一为企业制定专利申请策略与布局方案,弥补企业对东道国制度的认知空白,提升企业实践能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通过“意识塑造+实务赋能”的阶梯式支持,着力强化企业海外专利布局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防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助力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其次,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提升企业应对性制度运用能力,降低知识产权纠纷的实际冲击。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两难”困境制约了企业形成有效应对能力。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构建了“监测—分析—对接—资助”四位一体的支持体系:通过实时监控纠纷信息并向企业预警,帮助企业抢占应对先机;依托专业法律咨询与案情分析,帮助企业明晰争议要点、制定应对策略;借助专家库和律师团队帮助企业精准对接熟悉东道国司法实践的专业资源;同时提供维权经费支持,以分担高额诉讼与仲裁成本。该体系能够系统性地缓解企业海外运营中面临的资源渠道有限、纠纷应对成本高等现实约束,推动企业从被动的规则接受者转变为主动运用东道国法律的能动者,提升应对性制度运用能力,从而显著提升纠纷应对效能,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其地方分中心通过推动企业海外专利布局、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提高了本地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水平。
2. “靶向性”支持效应的异质性
知识产权制度适配对高技术密度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更为关键的作用(Cui等,2022)。一方面,高技术密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来源于其技术创新成果,这使得这类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面临更高的知识产权纠纷风险,且纠纷引发的负面冲击更为剧烈(蒋殿春和彭大地,2025)。另一方面,高技术密度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对海外专利布局具有更强的依赖性,海外专利既是企业进入东道国市场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防范竞争对手抢注、主动构建技术壁垒的核心工具,专利布局缺失造成的竞争劣势对其影响尤为深远。因此,高技术密度企业对“靶向性”支持的诉求更为迫切,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专利布局指导能够显著强化其核心竞争优势的海外保护;同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提供的专业纠纷处理支持能够有效缓解知识产权诉讼对其技术资产和创新能力的实质性冲击,从而更显著地促进此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高技术密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
逆向投资是指中国企业对发达国家开展的对外直接投资,相较于面向发展中国家的顺向投资,该类投资面临更为严峻的知识产权制度适配挑战。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执法严格,虽能为技术资产提供有效保障,但也意味着企业将面临更高的专利诉讼概率与更严苛的执法环境(Javorcik,2004)。具体而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历经长期演进,规则体系高度细化,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并形成严密保护机制,合规门槛远超发展中国家(蒋殿春和彭大地,2025)。同时,发达国家的本土企业往往已构建起庞大的专利组合和成熟的维权体系,中国企业进入其市场时极易遭遇专利壁垒挤压和竞争对手主动发起的专利诉讼冲击。在上述多重压力叠加之下,中国企业在规则认知、维权能力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短板被放大,因此,“靶向性”支持在逆向投资情境下的边际价值更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逆向投资的推动效应应当显著强于其对顺向投资的推动效应。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企业面向发达国家的逆向投资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
制度差异是制度摩擦的根源,尽管制度距离仅能刻画制度差异的静态固有属性,却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制度摩擦的发生概率,为评估制度摩擦的潜在风险提供基准参考(Shenkar等,2008)。具体而言,东道国与母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距离越大,企业对东道国知识产权规则的认知成本与适配难度越高,跨国经营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摩擦的概率也随之上升。面对较大的制度距离,企业不仅需要克服更高的事前信息搜寻成本和专利布局难度,还需要在纠纷发生后应对更为陌生的司法程序和维权规则,“两弱两难”问题在高制度距离情境下被进一步放大,自主适配能力短板也更为突出。在此背景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通过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应对指导以及专利布局指导等支持性制度服务,能够有效缓解制度差异所带来的适配困境,降低企业海外投资的制度性顾虑,进而激励企业向制度距离更大的东道国进行投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企业面向制度距离更大的东道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更显著。
广延边际通常是指企业首次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或拓展对外直接投资范围,核心反映企业进入陌生制度环境后的扩张能力(杨连星等,2016)。企业初次对外直接投资或进入新的东道国时,面临的制度嵌入障碍远超其在已有投资东道国深化投资的集约边际情形(Lu等,2014)。首次进入全新东道国意味着企业在该制度环境中缺乏任何历史经验积累,无法依赖既有的知识产权布局基础和维权经验,对东道国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认知近乎空白,制度适配不确定性达到最高水平。与之相比,依托集约边际开展投资布局的企业,通过长期实践提高了对当地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水平,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维权资源网络,积累了合规管理经验,制度能力缺口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内部弥补,对外部“靶向性”支持的边际需求相对较低。综上所述,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企业广延边际OFDI的促进效应显著强于对集约边际OFDI的促进效应。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5: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广延边际的促进作用更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8—2023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对其作如下处理:(1)剔除金融行业公司;(2)剔除处于ST或*ST状态的公司—年度观测值;(3)剔除关键财务指标存在缺失的观测值。经过上述筛选后,共得到
(二) 模型设定
为检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设立如何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本文设定模型如下:
| $ OFDI_{i,t}=\alpha_0+\alpha_1IPR_-ODC_{i,t}+\gamma Controls_{i,t}+\eta_i+\eta_{p,t}+\eta_{j,t}+\varepsilon_{i,t} $ | (1) |
其中,下标i、j、p和t分别表示企业、行业、省份和年份。被解释变量OFDIi,t为企业i在t年剔除所在地为“避税天堂”、持股比例小于15%的海外关联公司数量(刘莉亚等,2015;Gaur等,2018;孙浦阳等,2020)。
四、假设检验与稳健性检验
(一) 假设检验
表1汇报了基准回归模型的估计结果。列(1)只考虑了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核心解释变量IPR_ODC的系数显著为正。列(2)在此基础上加入固定效应,核心解释变量IPR_ODC的系数显著为正;列(3)进一步添加了公司与地区层面的控制变量,核心解释变量IPR_ODC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这说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设立确实提升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水平。
| (1) | (2) | (3) | |
| OFDI | OFDI | OFDI | |
| IPR_ODC | 0.349***(0.052) | 0.259**(0.119) | 0.297***(0.112) |
| Size | 0.698***(0.100) | ||
| Lev | 0.358(0.384) | ||
| Growth | −0.223***(0.053) | ||
| Roa | −0.592*(0.310) | ||
| Capital | −0.002(0.004) | ||
| IPO_age | 0.123(0.081) | ||
| Bsize | −0.004(0.015) | ||
| Indirector | 0.018(0.023) | ||
| Dual | 0.047(0.046) | ||
| Oversea | 0.234(0.155) | ||
| State | −0.202*(0.117) | ||
| Pgdp | 0.301(0.366) | ||
| Mwage | −1.177(1.042) | ||
| Constant | 1.561***(0.039) | 1.622***(0.068) | −17.009***(4.047) |
| Firm FE | 未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Province-Year FE | 未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Industry-Year FE | 未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22 854 | 22 534 | 22 534 |
| Adj.R2 | 0.002 | 0.830 | 0.833 |
| 注:*、**和***分别代表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城市层面聚类的稳健标准误。下同。 | |||
(二) 稳健性检验
1. 平行趋势检验
本文利用事件研究法对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的平行趋势假设进行检验,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设立前1年作为基准期。结果表明,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设立之前,处理组与控制组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并没有显著差异。
2. 异质性处置效应检验
本文使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异质性处置效应检验。由于处理效应可能存在时间异质性,后处置组与先处置组之间可能形成“坏”对照组,从而导致估计量出现较大偏误。基于此,本文进一步进行异质性处理效应检验。结果表明,由处置时序差异引致的估计偏误较为微弱,不会干扰本文结论。
3. 匹配方法检验
本文结合倾向得分匹配和熵平衡匹配缩小控制变量在处理组与对照组之间的差异,并对本文结论进行检验。首先,进行1∶2的卡尺近邻逐年匹配;其次,进行熵平衡匹配。匹配后的结果显示,在控制了组间样本选择性偏差后,IPR_ODC的系数仍显著为正。
4.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设立的非随机问题
地方固有特征可能同时影响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选址与企业OFDI,造成估计偏误。基于此,本文采用时空估计策略,构造变量FIPR_ODC,其定义为当期未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但在下一期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地区取值为1,否则为0;并比较已经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地区和即将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地区之间的差异,通过对比IPR_ODC与FIPR_ODC以检验不随时间变化的固有因素是否对结果产生干扰。结果表明,FIPR_ODC系数不显著,且其数值小于IPR_ODC系数。城市或政府的某些固有属性也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同时影响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设立决策以及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本文将省会属性、港口距离、地形坡度与时间趋势交互项纳入基准回归,结果表明,加入交互项后,变量IPR_ODC的系数仍显著为正。此外,本文还采用Cox生存分析,以城市层面滞后1期和滞后4期的OFDI均值作为解释变量,预测中心获批概率,结果显示两类OFDI变量系数均不显著,这表明区域对外投资规模无法决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设立,反向因果不成立。
5. 安慰剂检验
为排除基准回归结果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可能性,本文进行安慰剂检验。本文将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试点的时间随机分配,以生成伪政策时间,同时随机抽取处理组,以生成伪处理组,总共循环
6. 替换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衡量方法
本文通过更换被解释变量的衡量方式,重新度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水平。本文分别使用未来一年的海外关联公司数量和对海外关联公司的期末投资额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结果表明,IPR_ODC的系数同样显著为正。
7. 其他稳健性检验
首先,将固定效应替换为城市固定效应、年份固定效应以及企业固定效应,IPR_ODC的系数仍显著为正。其次,由于样本中存在大量“零投资”,本文使用泊松伪极大似然估计(PPML)进行回归,IPR_ODC的系数仍显著为正。最后,在控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跨境电商综试区两类同期政策冲击后,IPR_ODC的系数仍显著为正,这表明核心结论并非由同期政策所驱动。
五、机制分析
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主动适配东道国制度,是实现跨国知识产权制度嵌入的有效行动。然而,我国企业普遍存在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弱、海外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弱的“两弱”问题,既缺乏海外专利布局的意识,也缺乏海外专利布局的能力。助力企业布局海外知识产权、实现主动性制度适配,是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推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机制之一。基于此,本文构建变量Patent=ln(1+海外专利申请量),作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代理指标,并将其作为被解释变量纳入模型(1)进行回归。结果如表2列(1)所示,IPR_ODC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设立推动了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缓解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弱与海外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弱的“两弱”问题。
| (1) | (2) | |
| Patent | Win | |
| IPR_ODC | 0.001**( | 0.549**(0.213)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 Firm FE | 控制 | 控制 |
| Province-Year(City)FE | 控制 | 控制 |
| Industry-Year(Year)FE | 控制 | 控制 |
| N | 22 534 | 114 |
| Adj.R2 | 0.392 | 0.236 |
复杂的海外法律体系、语言壁垒以及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对接难等,导致了我国企业寻找资源难、维权过程难的“两难”困境,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能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通过“监测—分析—对接—资助”四位一体的“靶向性”支持,提升企业应对性制度运用能力,进而提高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胜率,以推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基于此,本文利用CSMAR上市公司诉讼仲裁数据库与上市公司公告,手工筛选出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涉诉记录,构建变量Win,当上市公司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为有利结果时取值为1,为不利结果时则取值为0。用于计算上市公司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胜率的样本量有限,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审理周期漫长,大量未结案样本无法纳入;二是企业仅需披露达到重大标准的诉讼,小额纠纷无需公告。但留存的完整审结案件能够真实体现企业处理复杂跨国知识产权摩擦的能力。基于此,本文将Win纳入模型(1)作为被解释变量,以验证知识产权诉讼应对机制。结果如表2列(2)所示,IPR_ODC的系数显著为正,
六、进一步分析
(一) 企业技术密度
知识产权对高技术密度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更为关键的作用(Cui等,2022),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对高技术密度企业的破坏性更强,因此,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此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更显著。基于此,本文从企业和行业两个维度检验技术密度的影响。在企业层面,以发明专利申请量衡量企业技术密度,依据行业—年度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高技术密度组与低技术密度组;在行业层面,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将样本行业划分为专利密集型与非专利密集型两组。结果如表3所示,列(1)和列(2)为基于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分组结果,IPR_ODC的系数在高技术密度组显著为正,在低技术密度组则不显著;列(3)和列(4)为基于专利密集程度的产业分组结果,IPR_ODC的系数同样只在专利密集型行业组显著为正,而在非专利密集型行业组则不显著。因此,假设2得到验证。
| (1) | (2) | (3) | (4) | |
| OFDI | OFDI | OFDI | OFDI | |
| 低专利数量 | 高专利数量 | 专利密集型行业 | 非专利密集型行业 | |
| IPR_ODC | 0.076(0.168) | 0.577***(0.215) | 0.375***(0.127) | 0.259(0.193)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Firm FE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Province-Year FE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Industry-Year FE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12 793 | 8 350 | 11 886 | 10 621 |
| Adj.R2 | 0.845 | 0.815 | 0.832 | 0.834 |
(二) 逆向投资
逆向投资指中国企业对发达国家开展的直接投资,相较于面向发展中国家的顺向投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规则更细化,对知识产权的合规要求更高,执法也更严格,因此,企业向发达国家进行逆向投资时,知识产权制度嵌入缺口更突出,对知识产权制度适配的支持需求更强。基于此,本文分别计算企业在发达国家(OFDI_Developed)与发展中国家(OFDI_Devloping)的关联公司数量,以衡量企业逆向投资与顺向投资水平,并将其作为被解释变量纳入模型(1)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列(1)中IPR_ODC的系数显著为正,而列(2)中IPR_ODC的系数并不显著,这说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逆向对外直接投资的推动作用更突出。因此,假设3得到验证。
| (1) | (2) | |
| OFDI_Developed | OFDI_Developing | |
| IPR_ODC | 0.299***(0.087) | 0.044(0.049)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 Firm FE | 控制 | 控制 |
| Province-Year FE | 控制 | 控制 |
| Industry-Year FE | 控制 | 控制 |
| N | 22 534 | 22 534 |
| Adj.R2 | 0.835 | 0.805 |
(三) 母国与东道国的制度距离
知识产权制度距离越大,企业对东道国知识产权规则的适配难度越高,制度互动中发生知识产权摩擦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纠纷应对方案以及专利布局指导等支持性制度服务,能够有效缓解制度差异所带来的适配困境,进而激励企业向制度距离较大的东道国进行投资。国际产权联盟每年从法律与政治环境、物质产权、知识产权三个方面衡量全球各国或地区的产权保护状况,并发布国际产权指数。基于此,本文参考Bruno等(2022)的研究,计算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产权制度距离(Institution_distance),并据此将东道国按制度距离程度划分为较大、中等、较小三类,并分别计算t年企业i在三类东道国的关联公司数量,构建变量OFDI_Fari,t、OFDI_Medi,t以及OFDI_Closei,t,以检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设立对企业向不同制度距离东道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结果如表5所示,列(1)与列(2)中IPR_ODC的系数显著为正,而列(3)中该系数不显著,这说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成本,推动了企业向制度距离更远的东道国投资。由此,假设4得到验证。
| (1) | (2) | (3) | |
| OFDI_Far | OFDI_Med | OFDI_Close | |
| IPR_ODC | 0.097**(0.045) | 0.177***(0.065) | 0.031(0.067)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Firm FE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Province-Year FE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Industry-Year FE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22 534 | 22 534 | 22 534 |
| Adj.R2 | 0.709 | 0.734 | 0.785 |
(四) 对外直接投资广延边际
企业初次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或进入新的东道国时,均需面对制度规则陌生、适配经验匮乏的困境,知识产权制度摩擦更为突出,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靶向性”支持的诉求更为迫切。基于此,首先,本文参考吕越等(2019)的研究,将2017年及以前进行过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界定为持续投资企业;将2018年及以后初次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定义为投资进入企业,并分别利用模型(1)对两个子样本进行回归。结果如表6列(1)和列(2)所示,IPR_ODC的系数在投资进入企业样本中显著为正,而在持续投资企业样本中则不显著,这表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初次投资企业的支持作用更为突出。其次,进一步计算企业每年对外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国家数量,构建变量OFDI_Country以衡量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多元化程度,结果如表6列(3)所示,IPR_ODC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能有效推动企业向新的东道国投资,提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多元化水平。上述结果表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通过“靶向性”支持提升企业对陌生东道国制度的适配能力,显著促进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广延边际。因此,假设5得到验证。
| (1) | (2) | (3) | |
| OFDI | OFDI | OFDI_Country | |
| 投资进入 | 持续投资 | 全样本 | |
| IPR_ODC | 0.896***(0.320) | 0.558(0.466) | 0.135***(0.036)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Firm FE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Province-Year FE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Industry-Year FE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2 814 | 5 854 | 22 529 |
| Adj.R2 | 0.859 | 0.871 | 0.838 |
七、结论及政策启示
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差异带来的制度摩擦,是制约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核心难题,妥善化解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是企业海外可持续投资的重要保障。为此,本文实证检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得到如下结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设立能够显著提升所在地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水平,多重稳健性检验均支持该结论。在机制层面,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一方面推动企业海外专利布局,另一方面增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置能力。异质性结果显示,该政策对高技术密度企业、面向发达国家的逆向投资以及投向制度距离更大国家的投资的提振效果更强,同时能够拓展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广延边际,支撑企业初次“出海”与多东道国布局。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以下政策启示:
第一,将制度适配提升为系统性治理工程,构建多层次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具有高复杂性、高专业性和高不确定性,已成为我国企业国际化过程中面临的重要制度摩擦,单一企业难以独立应对。政府应主导构建“国家—行业—企业”三级协同的治理网络:在国家层面,完善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全域覆盖与协同服务能力,设立专项维权基金与风险预警平台;在行业层面,鼓励行业协会发挥引导作用,整合资源应对共性知识产权摩擦;在企业层面,通过培训与补贴,提升其主动识别与应对纠纷的意识与处置能力。
第二,构建事前专利布局与事后纠纷应对双轨联动的全周期支持闭环。在事前端,推动企业以海外专利布局实现主动性制度适配,从源头降低纠纷发生概率;在事后端,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胜率,强化应对性制度运用能力。依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库与专利布局成效追踪数据库,将重大纠纷结案后的复盘诊断结果系统地反馈至事前的培训与布局指导环节,使个案经验转化为企业群体的系统能力。同时,基于纠纷类型、行业分布与地域特征的统计分析,动态引导同类企业的专利布局方向与风险预防重点,并推动事前布局从数量导向转向质量导向。
第三,建立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支持体系,精准匹配不同“出海”情境的制度适配需求。构建以制度摩擦强度和自主适配能力为双重维度的分级支持机制。在企业端,依据技术密度、海外专利存量与涉诉历史建立能力分级评估,在高价值专利布局策略、竞争对手专利壁垒分析等深度服务方面向制度适配风险较高的企业倾斜;在政府端,针对发达国家编制动态更新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深度指南,针对制度距离较大的市场建立涵盖立法完备度、执法力度与涉诉密度的风险评估矩阵,使有限的服务资源优先匹配制度适配需求最迫切的领域。
第四,重点服务初次“出海”与向制度差异较大市场拓展的企业,助力其跨越陌生制度门槛。企业初次进入东道国时,对当地知识产权规则的了解近乎空白,制度适配不确定性最高;而对于已有投资经验的企业而言,其经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能力缺口,这决定了“靶向性”支持在拓展对外直接投资广延边际方面的关键价值。建议设立面向首次“出海”企业的专项辅导计划,在海外专利与商标申请布局、关键市场风险预判等方面提供系统性指导,同时为多国布局企业提供专利合作条约路径优化与区域制度衔接的协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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