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 言
金融监管是金融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近年来,部分中小银行由于股东股权管理不规范,公司治理失灵,致使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逃避监管、长期违规控制甚至变相掏空中小银行机构,给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严重影响(周小川,2020;剡志衡,2023;Liu和Shim,2024)。包商银行因“明天系”关联交易和资金担保等行为严重侵蚀银行利润和资产质量,最终导致银行破产的结局,这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股权治理、防范化解银行风险敲响警钟(周学东,2020)。为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陆续印发多项文件以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约束,并将查处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作为整治中小银行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的有效手段。
特别是自2020年7月以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建立起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集中分六批次向社会公开披露142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并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相较于狭义的监管处罚,
在政府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进行处罚的目的不仅在于强化对被罚银行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也是为了做到“罚教结合”,充分发挥震慑作用,以期对未被罚银行股东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然而,当前对银行监管处罚的研究主要聚焦于银行机构自身,认为监管处罚提高了银行的违法违规成本(Caiazza等,2018),强化了银行机构自我约束(Delis等,2019),降低了银行风险承担(Berger等,2022),却忽视了作为治理关键环节的银行大股东。并且,相关文献关注的重点在于监管处罚对被罚银行风险和信贷行为等方面的影响,少量文献探讨了狭义监管处罚对未被罚银行可能产生的溢出效应。本文旨在探讨监管部门对中小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处罚是否具有威慑效应,以及这种威慑效应是否能够有效规范同一省份内未被罚银行的行为,进而降低这些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
从理论上看,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的威慑效应取决于预期惩罚成本的高低,而预期惩罚成本由惩罚概率与严厉程度的乘积构成(Becker,1968)。监管部门提高违法违规股东公开披露频率,或提升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都将强化惩罚举措的威慑效应(吴育辉等,2024)。并且,公开监管处罚信息也向其他银行股东传达了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严厉惩处的明确信号,未被罚银行股东将提升对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感知,这进一步强化了执法震慑的效果。特别是在我国中央和地方垂直金融监管体制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公布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信息,往往暴露出所在省份的金融监管存在某些薄弱环节,因此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股东的查处。为了避免遭受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防止客户流失和市场信任下降,同一省份内未被罚银行通常会主动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并提升股权治理质量,从而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
本文将2020—2022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视为外生冲击,选取2014—2022年全国中小银行为研究样本,运用交叠DID模型研究了中小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对未被罚银行的威慑效应。实证结果表明,对中小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能够显著降低未被罚银行的风险水平,这表明该处罚存在较强的威慑效应。机制分析发现,该处罚的威慑作用能够有效降低未被罚银行的关联交易规模,改善银行的股权治理质量,进而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这说明这种威慑效应能有效约束未被罚银行的行为,促使其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提升股权治理质量。进一步研究发现,对于不同风险抵御能力和不同公司治理水平的银行,处罚的威慑效应存在异质性,表现为能够有效抑制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和公司治理较差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从而进一步印证了本文的机制。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现有关于银行监管处罚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违规银行及相关责任人(Berger等,2022;明雷等,2023),较少涉及中小银行的大股东。由于大股东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其违法违规行为会对银行风险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针对违法违规股东处罚效果的研究至关重要。本文借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披露《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这一准自然实验,识别了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的威慑效应,拓宽了现有银行监管处罚的研究范畴。
第二,本文基于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的视角,拓展了监管处罚溢出效应的研究范畴。现有文献大多聚焦于狭义监管处罚的溢出效应,认为其能通过警示作用降低未被罚银行的潜在违规风险(明雷等,2023;赵静和高雅琴,2023)。然而,本文基于中小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这一独特视角,为监管处罚溢出效应提供了新的证据与支撑,进一步拓宽了监管处罚溢出效应的理论边界。并且,本文加深了对监管处罚溢出效应作用机制的理解,为监管部门节约微观审慎监管成本提供了现实依据。
第三,本文拓展了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研究。现有文献主要围绕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银行竞争、银行内部治理和管理层风险偏好等因素展开分析(Acharya和Naqvi,2012;项后军和闫玉,2017;蒋海等,2021;Berger等,2022;刘贯春等,2024)。本文探讨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如何通过治理机制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研究发现,监管处罚通过抑制不当关联交易和提升股权治理水平,有效降低了未被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这一发现深化了对监管处罚与银行公司治理关系的理解,并为监管部门制定差异化监管策略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提供了实证支持。
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政策背景、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是作用机制检验,第六部分是进一步分析,第七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启示。
二、政策背景、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政策背景
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是中小银行长期稳健经营的基础(Aebi等,2012;Qian和Yeung,2015)。2003年以来,中小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造陆续建立起现代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框架,为化解银行风险奠定了基础(周小川,2020)。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受历史因素影响,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仍存在较大缺陷,成为近年来引发诸多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因素(曹廷求,2021)。部分股东通过不当的关联交易和直接干预银行运营等方式,将银行资源转移至自身或关联方,实质上“掏空”银行资产,甚至将控股银行视作“提款机”(张敏等,2012;Liang等,2013),严重影响了银行的稳健运行。例如,“明天系”通过多重股权控股包商银行,并通过虚构业务和关联交易等方式违规占用
截至2024年6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已分六批次,向社会公开披露了142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涉及9家城商行、30家农村金融机构和1家民营银行。在此基础上,本文整理出六批次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持股的中小银行名称及其注册地信息(见表1)。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不仅是提高股东违法成本、发挥市场监督作用的重要举措,而且对被罚银行的其他股东和机构自身也是一次警示教育,有利于加强被罚银行股东股权和违规关联交易监管。此外,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向未被罚银行股东传递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会受到严厉处罚的信号,震慑了未被罚银行股东的潜在违法违规行为,这为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 披露批次 | 披露时间 | 银行名称 | 所在省份 |
| 第一批 | 2020年07月 | 丹东银行、包商银行(现蒙商银行)、宁波东海银行、海口农商行、成都农商行 | 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海南省、四川省 |
| 第二批 | 2020年12月 | 潍坊银行、泰安银行、延边农商行、长沙农商行、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山东省、吉林省、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 |
| 第三批 | 2021年05月 | 辽宁建平农商行、青海平安大通村镇银行 | 辽宁省、青海省 |
| 第四批 | 2021年12月 | 甘肃银行、辽阳银行(已被辽沈银行合并)、辽阳农商行(已被沈阳农商行承接)、贵州晴隆农商行、磴口蒙银村镇银行 | 甘肃省、辽宁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 |
| 第五批 | 2022年05月 | 辽宁恒仁农商行、辽宁兴城农商行、辽宁宽甸农商行、河南嵩县农商行、河南太康农商行、贵州遵义红花岗农商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乌拉特前旗大众村镇银行、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遵义播州汇隆村镇银行、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信联社、包头市南郊农信联社、新疆石河子农合行 | 辽宁省、河南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第六批 | 2024年06月 | 江西银行、景德镇银行、河南确山农商行、河南西平农商行、漳浦民生村镇银行、天津金城银行 | 江西省、河南省、福建省、天津市 |
| 注:上述信息均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本文仅统计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 |||
我国中央和地方多级金融监管体制强调央地协同监管以及属地责任落实,这种上下联动的监管模式有助于提升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水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开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会引起违规银行所在省份地方派出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相应省份地方派出监管机构会加大对中小银行股东股权乱象的整治力度。一方面,地方派出监管机构加大了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例如,四川监管局对银行违法违规股东采取了限制股东权利等强制措施,同时公开点名通报违法股东,提高了银行股东的违法违规成本。另一方面,地方派出监管机构通过加强股东穿透审查等多项举措,旨在提升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水平。例如,浙江监管局结合实际成立了公司治理专项整治专班,着力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监管,并通过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以及利益输送行为,倒逼银行的公司治理行为趋向规范。上述举措有助于降低因股东不当行为引发的风险,同时增强中小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文献综述
1. 银行监管处罚的直接效应研究
监管处罚对银行业务经营和风险承担影响的研究与本文有密切联系。就监管处罚对银行业务经营的影响而言,Roman(2020)指出,监管处罚不仅直接削弱了银行的盈利能力,而且会导致其经营成本显著上升。进一步地,监管处罚本身也向市场传递了银行违法违规的事实,会引发公众和市场的负面评价,损害其声誉和品牌形象(Köster和Pelster,2017),致使银行面临客户流失和经营成本上升的双重压力(Kupiec等,2017)。除此之外,监管处罚也会对银行存贷款业务带来不利影响。Delis等(2019)发现受到监管处罚之后的银行会主动收缩资产规模,并从需求端降低银行存款,由于存款是银行流动性创造的关键因素,监管处罚制约了银行流动性创造(Berger等,2016),削弱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Chava等,2013)。Kupiec等(2017)的研究指出,监管处罚会降低银行贷款增速,并且出于防控风险目的,银行会率先降低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然而也有学者指出,银行在受到监管处罚之后会采取优惠贷款条件等措施缓解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Roman,2016;Delis等,2019)。
此外,监管处罚如何作用于银行风险也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内容。部分学者指出,银行受到监管处罚后,会通过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以及提升公司治理质量和信息透明度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进而降低银行风险(Berger等,2016;Delis等,2017;赵静和高雅琴,2023)。然而,也有学者指出,当违法违规行为的收益远超处罚成本时,银行可能会被潜在的高收益所吸引,从而选择去承担更高的风险(Köster和Pelster,2017)。此外,频繁或过度的监管处罚可能损害银行的财务状况和市场声誉,增加银行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Danisman和Demirel,2019)。因此,尽管监管处罚被广泛认为是降低银行风险的有效手段,其实际效果却受到执行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强度等因素的影响。
2. 银行监管处罚的威慑效应研究
监管处罚不仅可以遏制被罚机构的违规行为,也能对潜在违规机构有震慑作用,起到“惩一儆百”的效果(吴育辉等,2024)。现有文献对处罚威慑效应的研究集中于非金融企业(薛健等,2017;陆蓉和常维,2018;褚剑和方军雄,2021;Xu等,2023),一些学者认为,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布会引发同行业或同地区企业的高度关注,未被罚企业通过观察学习的方式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提高风险感知,从而避免受到处罚(D’Acunto等,2023)。例如,Yiu等(2014)指出,惩处企业的财务舞弊行为能够促进同行业公司财务更加规范;游家兴等(2023)进一步发现,严厉的税收稽查能够有效增强区域内未被罚企业的税收遵从,降低避税行为,然而该威慑效应存续的时间有限。相对而言,已有研究对银行监管处罚的威慑效应则关注不足。实际上,处罚的威慑效应同样会对其他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明雷等(2023)发现,监管处罚具有惩罚违规银行和劝诫非违规银行不从事非法行为的双重效应,起到了激励银行合规经营的作用;Berger等(2022)进一步指出处罚的威慑效应主要通过提高声誉成本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此外,该威慑作用也使得未被罚银行加强审慎经营,不仅减少了贷款发放,也降低了贷款集中度(Caiazza等,2018)。
3. 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研究
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因素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话题。现有研究指出,宏观经济波动(谭小芬等,2024)、极端气候(Ivanov等,2024)、宽松的货币政策(蒋海等,2021)以及地方政府债务扩张(李双建和田国强,2022)等因素均可能会提高银行风险承担。为此,监管部门通过强化金融监管(彭俞超等,2023)、加强预期引导(王辉等,2023)、促进银行业开放(李振等,2020)以及发展金融科技(梁方等,2022)等手段来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从微观治理层面来看,强化银行的公司治理被认为是抑制银行风险承担的关键路径(Anginer等,2018;周学东,2020)。具体而言,引进战略投资者(郭晔等,2020)、提高股权制衡度(祝继高等,2012)以及优化股东资质(朱迪星,2023)等措施有助于增强内部治理效率,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
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探讨监管处罚对银行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影响,而对监管处罚的威慑效应,尤其是对违法违规股东处罚的威慑效应还缺乏深入探讨。与此同时,现有研究侧重于探讨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但对“股东行为约束”这一视角的关注仍显不足。特别是在我国中小银行中,由于公司治理不健全,大股东利用自身控股地位不断掏空银行是我国中小银行风险问题频出的根源。在政府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希望通过公布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加强市场约束,以期对未被罚中小银行形成震慑作用,并降低其风险承担水平。因此,聚焦于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威慑效应的研究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研究假设
中小银行的大股东在日常经营决策与风险管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且同一省份内的中小银行在服务定位与监管环境方面普遍具有高度相似性,导致其公司治理结构呈现趋同性特征(Kedia等,2015)。在此背景下,一旦某家银行因大股东严重违规行为受到监管处罚,区域内其他中小银行若存在类似问题而未及时整改,可能面临更严厉的监管处罚和潜在声誉损失(Deli等,2019)。已有研究指出,监管处罚具有溢出效应,可促使未被处罚银行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以防范潜在的违规行为(明雷等,2023)。因此,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通过释放强烈的严监管信号,可能对未被罚银行股东产生“杀一儆百”的效果,从而抑制未被罚银行的风险承担。从监管实践来看,违规关联交易和股东股权失序已成为银行领域普遍存在的治理难题,也是引发中小银行金融风险的重要诱因。基于此,本文从降低关联交易规模与提升股权治理水平两个渠道出发,探讨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对同一省份内未被罚中小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制,并据此提出研究假设。
1. 降低关联交易规模
关联交易经常隐藏着不同程度与方向的利益输送(曹廷求,2021),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也是此次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重点关注的内容。大股东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资产转移或利益输送,不断侵蚀银行利润并“掏空”银行是当前我国中小银行大股东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周小川,2020;朱迪星,2023)。例如,在包商银行事件中,“明天系”通过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和资金占用等手段严重侵蚀银行利润,恶化资产质量,这些行为是引发包商银行破产的根源(周学东,2020)。在此次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中,被罚银行所在省份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规范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举措,并深入开展关联交易相关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关联交易及其背后的利益输送等乱象。这些举措对于同一省份内未被罚银行的非法关联交易行为具有威慑作用,能有效降低未被罚银行关联交易规模,进而抑制银行风险承担。
2. 提高股权治理水平
中小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健发展依赖于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有效的股权治理是实现良好公司治理的关键。当前我国中小银行股东质量参差不齐,股东之间决策分歧、利益冲突等问题频繁出现,导致部分银行的股东治理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巴曙松等,2013)。除此之外,部分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力度不足,也加剧了股权管理不规范和股东行为不合规的现象(曹廷求,2021)。这些治理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促使其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进行严厉惩处,并通过“罚教结合”方式督促中小银行规范股权管理。具体来说,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首先有助于提升未被罚中小银行股权制衡,进而抑制大股东一股独大,这会减少可能损害银行机构及其他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祝继高等,2012);其次,有助于未被罚银行引进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这会帮助未被罚银行获得更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建立起规范的决策机制与监督机制,从而提升银行风险管理能力(Cheng等,2016;郭晔等,2020);最后,有助于适当提高未被罚银行省级以上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这会优化中小银行股权结构,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从而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剡志衡,2023)。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待检验的研究假设:
假设1: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具有区域威慑效应,能够有效降低未被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
假设2: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的威慑效应能够通过降低关联交易规模和提升股权治理水平来抑制未被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信息披露对未被罚银行的威慑效应,将样本限定在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处罚对象主要集中于中小银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反映出部分中小银行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较为突出,是引发中小银行风险的重要源头之一;其次,区域内中小银行在服务定位和目标群体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这为开展威慑效应研究提供了较好的可比性,有助于观察监管处罚是否对同一省份内其他银行产生威慑效应;最后,同一省份内中小银行处于相同的监管环境,在监管强度提升时往往采取相似的应对策略,这有助于进一步验证监管处罚威慑效应的存在性。为准确估计监管处罚对于未被罚银行的威慑效果,本文剔除了被处罚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涉及的中小银行样本。此外,本文进一步剔除了银行财务数据连续不足三年的样本,最终得到2014—2022年544家中小银行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包括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和432家农村商业银行,共计
(二)模型设定及变量选取
1. 模型设定
本文利用中小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这一准自然实验,运用交叠DID模型评估该项处罚对同一省份内未被罚银行的威慑效应。基准回归模型设定如下:
| $ Risk_{i,c,t}=\alpha_0+\alpha_1Punish_{c,t}+\beta X_{i,c,t}+\mu_i+\theta_t+\varepsilon_{i,c,t} $ | (1) |
其中,i表示银行个体,c表示省份,t表示年份;Riski,c,t是本文的被解释变量,用于衡量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核心解释变量Punishc,t为虚拟变量,若省份c在年份t至少有一家中小银行被处罚,则Punishc,t在t年及以后的年份赋值为1,否则为0;Xi,c,t为一系列控制变量,
2. 被解释变量
考虑到中小银行的业务结构高度依赖于小微信贷业务,这类业务的高风险特性容易累积潜在的信贷风险,因此信用风险成为中小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于是,本文参考现有文献(Ghosh,2015;项后军和张清俊,2020)的做法,选取不良贷款率(NPL)作为银行风险承担的代理变量,采用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值来衡量。此外,Z值综合了银行的风险和盈利能力,能够较好地估计银行的稳定性和风险(马勇和李振,2019),因此本文采用Z值进行稳健性检验。
3. 控制变量
借鉴相关文献,本文从银行层面和省级层面控制了一系列可能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关键变量。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主要有银行规模(SIZE)、存贷比(LDR)、贷款资产比率(LOAN)、资产负债率(ALR)、净息差(NIM)、存款比例(DEP)和成本收入比(COST);省级层面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监管处罚次数(PNUM)、监管处罚金额(PMONEY)、GDP增速(GDPG)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各变量的名称、定义如表2所示。
| 变量符号 | 变量名称 | 变量定义 |
| Punish | 处罚虚拟变量 | 若省份c在年份t至少有一家中小银行被处罚,则Punish在t年及以后的年份赋值为1,否则为0 |
| NPL | 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与贷款余额之比 |
| SIZE | 银行规模 | 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 |
| LDR | 存贷比 | 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之比 |
| LOAN | 贷款资产比率 | 贷款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 |
| ALR | 资产负债率 | 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 |
| NIM | 净息差 | 净利息收入与生息资产之比 |
| DEP | 存款比例 | 吸收存款与总资产之比 |
| COST | 成本收入比 | 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 |
| PNUM | 省级年度处罚次数 | 各省每年行政处罚次数加1后取自然对数 |
| PMONEY | 省级年度处罚金额 | 各省每年行政处罚金额加1后取自然对数 |
| GDPG | GDP增速 | 省级层面GDP增速 |
| CPI |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省级层面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
本文首先分析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对于未被处罚中小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使用模型(1) 得到的实证结果列于表3,被解释变量为不良贷款率(NPL)。列(1)与列(2)的回归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Punish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产生了区域内的威慑效应,能够有效抑制未被罚中小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假设1得证。经济意义方面,以列(2)的实证结果为例,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为−0.0027,这意味着相比于对照组银行,监管部门对于中小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后,处理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降低了0.27%,相当于在均值的基础上降低了13.5%(0.0027/0.02)。与此同时,本文分析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的滞后效应,列(3)与列(4)的回归结果表明,中小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的威慑效应具有滞后效应,能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抑制未被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
| (1) | (2) | (3) | (4) | |
| T期 | T期 | T+1期 | T+2期 | |
| Risk | Risk | Risk | Risk | |
| Punish | − | − | − | − |
| 控制变量 | 未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银行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3 332 | 3 332 | 2 660 | 2 137 |
| Adj.R2 | ||||
| 注:括号内为经White异方差稳健性调整的t值,本文将标准误聚类到银行个体层面;*、**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显著。以下各表同。 | ||||
(二)交叠DID模型估计的有效性分析
1. 平行趋势检验
双重差分模型回归的关键前提是假定处理组与对照组在政策实施前具备相同的变化趋势。本文参考罗知和齐博成(2021)的研究,以政策冲击发生的年份为参照构造了相对年份变量,并将政策冲击前一年设定为基期。基于此,本文绘制了平行趋势检验图。结果显示,在处罚前各年份,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均不显著,这表明处理组与对照组的中小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没有显著差异。政策实施后,核心解释变量系数显著为负,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2. 安慰剂检验
本文借鉴吕越等(2019)的方法,按照原模型所含有的处理组银行数量,随机抽取伪处理组银行并重复回归
3. 处理效应异质性分析
已有文献指出,交叠DID模型在双向固定效应框架下,其核心估计系数是4组子样本估计量的加权平均值,
(三)稳健性检验
1. 倾向得分匹配处理
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PSM)方法重新配比对照组,具体选取资本充足率、贷款资产比、资产收益率、存贷比和贷款拨备率这五个可观测变量进行匹配,分别采用1:1最近邻匹配与半径匹配两种方法选取特征相似的对照组银行。回归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仍显著为负,研究结论依然稳健。
2. 替换被解释变量
本文参考马勇和李振(2019)的研究,将Z值作为衡量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代理指标,并对其取自然对数。回归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在替换银行风险承担的代理变量之后,主回归结果依然保持稳健。
3. 缩短样本区间
监管部门于2020年7月首次披露《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而样本期间多项监管政策可能会影响实证结果的准确性,样本区间时间过长可能会导致其他监管政策干扰双重差分模型的估计结果。本文将样本期调整为2017—2022年,并根据模型(1)重新进行回归。可以看出,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依然在1%水平上保持显著,这表明在排除其他政策干扰的可能性之后,本文的结论仍然保持稳健。
4. 剔除后续处罚批次干扰
为避免多轮处罚政策叠加造成估计偏差,本文在实证处理中剔除2021—2022年涉及的银行样本。具体而言,监管部门在此期间共披露了三批次中小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应省份分别为辽宁、青海、甘肃、贵州、内蒙古、河南、海南和新疆,本文将上述八个省份内的银行样本全部剔除。回归结果表明,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本文结论依旧稳健。
5. 考虑不同银行类型
鉴于农村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与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文分别对两类银行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显示,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对农村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均具有威慑效应,并且组间差异检验的结果不显著,这表明该项处罚对于两类银行的风险抑制作用不存在明显差异。
6. 排除其他银行监管处罚措施的影响
本文基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公告,手工整理每家银行的处罚信息,并计算银行个体的年度处罚指标:第一,处罚次数(FINE),为银行年度行政处罚次数加1后取自然对数;第二,处罚金额(FINU),为银行年度处罚金额加1后取自然对数;第三,是否受罚虚拟变量(PUNI),若银行当年受罚则为1,否则为0。将上述变量纳入回归后,核心变量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在控制其他行政处罚影响后,本文结论依然稳健。
7. 排除股东关联链条
本文增加了以银行股权关联构建的股东链对银行风险承担影响的实证分析。具体而言,本文以2020—2022年前五批次34家被罚银行为样本(见表1),梳理其前十大股东信息,并识别上述股东在其他未被罚银行中的持股情况,构建股东交叉持股网络。受数据披露限制,最终识别出与2020年被罚银行股东存在关联的11家中小银行,构成潜在的威慑效应传导路径。
五、作用机制检验
(一)关联交易机制
关联交易是大股东掏空银行的主要手段,也是此次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的重点内容。根据研究假设2,本文进一步验证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抑制银行风险承担的关联交易机制。本文参考张敏等(2012)的研究,以年报披露的关联交易数据作为银行关联交易的代理变量。具体而言,分别构造关联交易总额(Related)、一般关联交易额(Nomajor)和重大关联交易额(Major)三个变量,并使用资本净额进行标准化处理。表4列示了监管处罚对同一省份内其他银行关联交易规模的具体影响。列(1)显示,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有效降低了未被罚中小银行的关联交易规模。列(2)与列(3)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分项检验,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对一般关联交易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而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影响不明显。可能原因在于,重大关联交易通常涉及较大金额和更高复杂度,单一的监管措施难以在短期内显著改变其发生概率或交易规模,因而在样本期内未呈现统计显著性。表4证实了假设2,即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能有效降低未被罚中小银行关联交易规模,进而抑制其风险承担水平。
| (1) | (2) | (3) | |
| 关联交易总额 | 一般关联交易 | 重大关联交易 | |
| Related | Nomajor | Major | |
| Punish | − | − | − |
| 控制变量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银行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1 344 | 1 344 | 1 344 |
| Adj.R2 |
(二)股权治理机制
中小银行的股权治理结构存在许多薄弱之处,尤其是股东结构失衡和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削弱了中小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使得潜在风险难以及时识别和处置,最终可能对中小银行的长期稳定性构成严重威胁。本文进一步分析处罚威慑效应的股权治理机制,以验证假设2。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银行股权制衡度是否提升。股权制衡度提升有助于改善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抑制中小银行大股东的掏空动机(祝继高等,2012)。参照焦健等(2017)的研究,本文采用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作为股权制衡度的代理变量。当银行的股权制衡度相比前一年提升时,虚拟变量Ebddum取值为1,否则为0。相关结果见表5列(1)。第二,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是否提升。
| (1) | (2) | (3) | |
| 股权制衡度是否提升 | 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 持股比例是否提升 |
省级层面国有资本 持股比例是否提升 |
|
| Ebddum | Finvdum | Soedum | |
| Punish | |||
| 控制变量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银行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1 426 | 1 404 | 1 403 |
| Adj.R2 |
六、进一步分析
(一)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异质性
鉴于中小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可能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着重分析处罚威慑效应对不同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银行的异质性影响。资本充足率反映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银行抵御风险的实力(廉永辉等,2024)。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在面临压力或重大损失时,可能无法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从而削弱其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并可能因此迫使银行通过更高风险的投资或贷款行为来弥补损失(苏帆等,2019)。本文基于资本充足率的中位数对样本进行分组,分组回归结果列示于表6列(1)与列(2)。结果显示,在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样本中,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上述结果表明,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对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具有更强的威慑效应,为避免声誉受损,该类银行往往会主动采取更为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有效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
| (1) | (2) | (3) | (4) | |
| 低资本充足率 | 高资本充足率 | 低拨备覆盖率 | 高拨备覆盖率 | |
| Risk | Risk | Risk | Risk | |
| Punish | − | − | − | − |
| 控制变量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银行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1 530 | 1 467 | 1 924 | 1 257 |
| Adj.R2 |
拨备覆盖率是衡量银行应对信用风险的关键指标,用以评估其拨备水平是否足以覆盖潜在坏账风险。对于拨备覆盖率较低的银行而言,其风险抵御能力相对薄弱(陈超等,2015),处罚的威慑效应对这类银行可能具有更显著的影响。本文基于样本银行拨备覆盖率的中位数将其划分为两组,分组回归结果列示于表6列(3)与列(4)。可以看出,在拨备覆盖率较低的银行样本中,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风险抵御水平较低的银行更容易受到该效应的影响,进而促使其降低风险承担水平。
(二)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异质性
本文进一步在不同公司治理水平下探讨监管处罚对区域内未被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外资股东凭借其丰富的公司治理经验,能够为中小银行引入更为规范的治理模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蒋芊如等,2022)。与此同时,外资股东的参与也有助于优化股权结构,削弱对单一股东的依赖,建立有效的相互监督与制衡机制(李双建和田国强,2022)。此外,外资股东为追求长期稳健回报,通常致力于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遏制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Berger等,2009)。本文根据样本银行是否引入外资股东,将样本划分为引入外资股东和未引入外资股东两个子样本,以考察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的差异化影响,回归结果如表7 列(1)与列(2)所示。结果表明,处罚对于未引入外资股东的银行具有更显著的威慑效应,能有效激励同一省份内此类银行稳健经营并合理控制风险。
| (1) | (2) | (3) | (4) | |
| 未引入外资股东 | 引入外资股东 | 银行资产透明度低 | 银行资产透明度高 | |
| Risk | Risk | Risk | Risk | |
| Punish | − | − | − | − |
| 控制变量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银行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年份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 N | 2 897 | 225 | 745 | 924 |
| Adj.R2 |
银行资产透明度衡量了银行所披露信息反映资产风险真实情况的程度(陈国进等,2021)。资产透明度较低的银行通常信息披露质量较差,暴露出相对较弱的公司治理能力(Acharya和Ryan,2016)和较高的掩盖潜在风险的可能(Mies,2024)。因此,监管处罚的威慑效应可能对资产透明度较低的银行更明显。本文参考Bushman和Williams(2015)的研究,以银行实际和应计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差值的绝对值衡量银行资产透明度,该指标越大表示银行资产透明度越低。具体而言,本文使用模型(2)的残差作为银行资产透明度的代理变量。残差绝对值越大表示银行资产透明度越低;反之,银行资产透明度越高。
| $ LLP_{i,t}=\beta_0+\beta_1\Delta NPL_{t+1}+\beta_2\Delta NPL_1+\beta_3\Delta NPL_{t-1}+\beta_4\Delta NPL_{t-2}+\beta_5X_t+\varepsilon_{i,t} $ | (2) |
其中,LLPi,t是t期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余额比例,NPLt+1为t+1期不良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Xt是银行层面控制变量。本文根据资产透明度的中位数对银行样本进行分组,分样本回归结果列示于表7列(3)与列(4)。可以看出,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对于银行资产透明度较低的银行样本具有更强的震慑效果,能够有效抑制同一省份内此类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
七、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将2020—2022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视为外生冲击,运用交叠DID模型研究了处罚中小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威慑效应,得出以下结论:中小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具有“杀一儆百”的效果,能够有效降低区域内未被罚中小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这一结果在替换因变量、缩短样本区间、排除其他监管处罚措施影响等方法检验后仍然保持稳健。机制分析表明,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处罚的威慑效应通过降低中小银行关联交易规模和优化中小银行股权治理能力,有效地抑制了未被罚中小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进一步分析发现,处罚的威慑效应在风险抵御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存在差异的银行样本中呈现出异质性,在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较低的银行样本中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与此同时,在未引进外资股东、银行资产透明度较低的银行样本中,处罚的威慑效应更为强烈。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第一,强化中小银行违法违规股东监管,充分发挥监管处罚的震慑效应。深化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是贯彻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的重要体现,也是破解中小银行监管“宽松软”难题、提升监管效能的关键举措。为此,应建立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信息公开常态化机制,加大公开力度,优化公开方式,督促更多中小银行股东自觉约束其行为,增强中小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同时,还应积极引导金融市场各方、中介机构和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中小银行监管过程,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为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第二,强化对中小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引导中小银行规范关联交易行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强对中小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违规占用资金、违规关联交易等突出乱象,避免大股东利用违规关联交易行为操纵和掏空银行资产。另一方面,中小银行应主动加强内部治理,深入分析和识别关联交易的性质与风险,建立动态监测机制,确保操作的透明性与合规性,从根本上遏制关联交易引发的潜在风险。
第三,切实加强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夯实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基础。首先,加快落实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等制度,将中小银行股东股权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确保股东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次,强化对中小银行股东的穿透审查,鼓励银行重点引入资本实力雄厚和注重银行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股东,致力于打造稳健高效的股权结构。最后,完善中小银行股东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劣质股东应果断实施清退,推动中小银行股东依法履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构建更加透明、公正的公司治理架构,从根本上提升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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