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党的二十大明确了“实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上新台阶,中等收入比重明显提高”的目标。得益于中央政府执行的“两个同步”政策,
现有文献对居民工资和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从企业生产率差异(刘盼和罗楚亮,2019)、员工集体议价能力缺失(周维和齐建国,2014)、人口红利变动趋势(蔡昉,2022)、最低工资政策实施(万江滔和魏下海,2020)、贸易自由化与技术进步的相互替代过程中出现的有偏溢价(张明志等,2015)和产业结构变动导致的劳动力供应与需求不匹配(张车伟和赵文,2019)等诸多视角提供了解释。实际上,就工资决定机制而言,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产值提高后有多大比重分配给工人,即员工租金分享问题;二是工资提高后,不同技能员工间的工资差距如何变动。在完全竞争市场,劳动报酬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出价值,人力资本差异是形成工资差距的唯一因素。但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员工租金分享与工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市场势力(简泽等,2016)。一方面,企业势力会造成行业内部企业平均收益的扭曲,降低员工的租金分享能力,进而影响平均工资的增长;另一方面,在“企业—员工”私人议价模式下,企业对不同技能员工进行歧视性定薪,会造成不同技能员工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尤其近年来,资本深化以及数字技术发展带来了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中国企业部门可衡量的加价率急剧上升,市场竞争不完全依然是现阶段中国经济的显著特征。因此,探析不完全市场框架下的工资决定机制为理解当前收入分配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本文将市场势力引入收入分配问题之中,探讨企业市场势力是否以及如何作用于员工租金分享弹性和技能工资差距的问题。首先,构建一个“企业—员工”私人议价模式下,市场势力作用于员工租金分享能力与技能工资差距的研究框架,揭示市场势力作用的微观机理。其次,基于1998—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将企业市场势力分解为产品市场势力与劳动力市场势力,研究发现,企业不仅在产品市场获取垄断租金,也会通过压低员工收入的方式进一步获取劳动租金,意味着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都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更重要的发现是,中国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具有“双边市场势力关联”的特征。再次,通过构建企业市场势力作用于员工租金分享的可量化局部均衡模型研究发现,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市场势力使1998—2013年间员工租金分享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企业垄断势力不仅影响市场运行效率,还具有潜在的收入分配效应。最后,借助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构建准自然实验,考察双边市场势力关联可能对员工租金分享和技能工资差距产生的影响。研究发现,产品市场的政策改革虽然减弱了企业产品市场势力从而有利于效率提高,但其所引致的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的行为却会使员工租金分享能力降低并扩大收入差距。这种市场势力关联引发的收入分配效应具有很强的隐秘性,据此,文章认为要达到最优政策效果,需要加强《竞争法》与《劳动保障法》的协同,竞争政策的执法视域也需要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并建立起“收入分配中性”的执法原则。
二、文献综述
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均衡工资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出价值,企业利润不影响职工的工资水平。Slichter(1950)利用美国制造业数据分析发现,职工工资与企业利润显著相关,从而引发学术界对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租金分享问题的探讨。租金分配也是解释工资差异持续存在的理论之一(Card等,2018;张克中等,2021)。可见租金分享理论为分析平均工资变化与员工工资差距问题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然而,在经验上识别垄断情境下的员工租金分享能力是个复杂的问题:一是企业利润与职工工资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分析员工租金分享和工资差距问题必须对这一关系进行模型刻画;二是即使可以构建理论模型揭示利润与工资的互动,而实证研究中也必然要面临企业利润与工资间的内生性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已有文献大多通过构建企业与员工间的讨价还价机制来解释垄断情境下的租金分享问题。在“企业—员工”议价模型下,均衡工资是员工保留工资、企业超额利润和双方议价能力的函数。例如,Card等(2018)基于效率谈判模型研究发现,美国租金分享弹性在0.05—0.15,这一结果意味着企业产值提高1%会使员工工资提高约5%—15%。Arnold(2019)基于管理权谈判模型研究发现,相比完全竞争市场,企业垄断势力会使员工租金分享能力下降约0.8%,即存在“增加值—工资”间的不完全传递。国内学者基于集体议价模型发现,中国工业部门劳动力市场具有租金分享的特征,并估算出中国工资利润弹性为0.17(叶林祥等,2011;周维和齐建国,2014)。Duan和Martins(2022)发现,中国企业员工租金分享弹性取值为4%—6%,来自农村劳动力市场的潜在竞争、不完善的最低工资政策和企业层面的议价优势,都是造成中国企业员工租金分享弹性低于发达国家的重要原因。一些学者进一步指出,不同行业间和不同企业间的租金分享差异可以解释员工间工资差距的约60%(Helpman等,2017)。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效率谈判模型还是管理权谈判模型,都建立在企业与工会进行集体议价的假设之上。实际上,中国企业工会的作用很有限,工资的集体议价机制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汤灿晴和董志强,2020)。由于无法准确刻画企业与员工间的讨价还价机制,基于集体议价的文献研究所识别的员工租金分享弹性是有偏的,不利于政策的精准实施。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大多数研究租金分享的文献依赖于是否能找到合适的工具变量,而由于很难能找到严格外生的生产率冲击,使得这些文献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Card等,2018)。就国内研究而言,学者们大多借助加速折旧政策(张克中等,2021)和外资管制政策(王若兰和刘灿雷,2019)等外生冲击来识别生产率波动对员工租金分享的影响。但这类冲击不能揭示企业垄断势力对员工租金分享和工资差距的作用机理,使其对现实政策的指导作用非常有限。值得注意的是,Card等(2018)构建了一个可计算的局部均衡模型来揭示市场竞争不完全对租金分享与工资差距的内在影响机理,这为我们提供了参考。结构模型的优势在于,其不仅可以通过构建可量化的理论模型避免工资与利润间的潜在内生性问题,还可以准确揭示市场势力对员工租金分享的作用机理。但是,Card等(2018)构建的框架建立在集体议价基础上,不能直接应用于本研究。与本研究最相关的文献是Azar和Vives(2021)的研究,他们构建了一个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当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都具有势力情况下,揭示出企业垄断势力对劳动份额下降以及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机理。不足的是,Azar和Vives(2021)无法对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势力进行量化识别,忽略了企业市场势力关联对员工租金分享和工资差距的潜在影响。
构建一个反映企业市场势力作用于员工租金分享能力和工资差距研究框架的难点还在于,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市场势力难以量化。而已有研究大多基于De Loecker和Warzynski(2012)的研究,即通过测算企业边际成本加成来对市场势力进行测算。考虑到De Loecker和Warzynski(2012)对市场势力的测算是建立在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上,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识别框架进行扩展。Tortarolo和Zarate(2018)提供了另一种识别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的思路,其在De Loecker和Warzynski(2012)的框架下将企业市场势力进一步细分为产品市场势力与劳动力市场势力,进而借鉴实证产业组织中的随机离散选择模型,对劳动供给弹性进行估算,进而识别两类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程度。Tortarolo和Zarate(2018)发展的识别方法不仅可以体现企业层面异质性,还可以反映劳动力市场中的员工异质性,因此被广泛应用于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势力识别。不足的是,Tortarolo和Zarate(2018)构建的识别方法建立在企业与工会组织集体议价假定基础上。为此,本文改进Card等(2018)构建的局部均衡框架,将“企业—员工”私人议价机制加入到Tortarolo和Zarate(2018)的模型中,以此量化识别中国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市场势力。
为了进一步揭示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关联对员工租金分享与技能工资差距的影响。本文依据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构建准自然实验,实证识别市场势力关联对租金分享与工资差距的影响。实际上,实证检验市场势力关联对员工租金分享与技能工资差距的影响并非易事。因为一些影响产品市场的因素可能也会影响劳动力市场,从而引发内生性问题(赵伟光等,2022)。《反垄断法》实施为识别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的关联机制提供了一个准自然实验窗口。《反垄断法》作为产品市场的外生冲击,旨在对产品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其政策初衷并不涉及劳动力市场(王彦超和蒋亚含,2020)。理论上,当企业在产品市场面临反垄断规制时,其产品市场势力会下降,为规避竞争法的影响,企业会倾向于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从而维持企业整体市场势力不变。《反垄断法》是国家层面的法制顶层设计,这使得劳动力市场因素不太可能反向影响产品市场中的竞争政策执行,即不存在互为因果引发的内生性问题。本文的一个贡献在于,依据反垄断法实施构建的准自然实验发现,中国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具有“双边市场势力关联”特征,这会进一步影响收入分配,需要引起重视。
相较于以往研究,本文的边际贡献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借鉴Card等(2018)的研究,构建了一个可计算的局部均衡模型,揭示企业市场势力对员工租金分享与工资差距的内在影响机理。与之不同的是,本文的研究框架建立在“企业—员工”私人议价模式基础上,更好地拟合了中国经济事实,较为合理地刻画了企业市场势力作用于员工租金分享与技能工资差距的内在机制。其次,依据改进的Card等(2018)局部均衡模型,本文在Tortarolo和Zarate(2018)基础上发展出一个可以量化识别私人议价机制下的企业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的识别方法。该方法仅需要企业层面的产出和员工工资数据,具有一般性,从而扩展了有关文献研究。最后,采用局部均衡模型的优势还在于可以进行反事实政策模拟(赵伟光等,2022),检验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不同的政策组合的影响效果,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参考依据。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框架下的工资决定机制
结合中国劳动力市场特征,本文将Card等(2018)的集体议价机制扩展为企业与员工私人议价机制,构建了一个符合中国现实情境的,能够揭示企业“产品—劳动力”市场势力作用于工资决定机制的分析框架。
(一)劳动者的决策。假定在市场中有J个企业,企业在具体生产过程中需要雇佣两种类型的劳动者,低技能劳动者I和高技能劳动者H。每个企业j∈[1,…,J]对不同技能的劳动者支付工资(wIj,wHj)。由于企业具有异质性,员工对不同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具有异质性偏好。属于技能组S∈[I,H]的劳动者i选择在企业j工作的效用可以表示为:
$ {U}_{iSj}={\beta }_{S}\mathrm{L}\mathrm{n}\left({w}_{Sj}-{w}_{aj}\right)+{\delta }_{Sj}+{\varepsilon }_{iSj}$ | (1) |
其中,waj表示保留工资水平;
$ P\left({{\mathrm{argmax}}\left\{{U}_{iSk}\right\}}_{k\in \left[1,\dots ,J\right]}=j\right)=\frac{\mathrm{e}\mathrm{x}\mathrm{p}({\beta }_{S}\mathrm{L}\mathrm{n}\left({w}_{Sj}-{w}_{aj}\right)+{\delta }_{Sj})}{{\sum }_{k=1}^{J}\mathrm{e}\mathrm{x}\mathrm{p}({\beta }_{s}\mathrm{L}\mathrm{n}\left({w}_{Sk}-{w}_{ak}\right)+{\delta }_{Sk})} $ | (2) |
由于企业不可能掌握每个员工信息,假定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歧视性定薪。同时,由于市场中的企业数量庞大,因此上述表示劳动者工作概率的方程式(2)趋近于服从指数分布:
$ P\left({{\mathrm{argmax}}\left\{{U}_{iSk}\right\}}_{k\in \left[1,\dots ,J\right]}=j\right)={\lambda }_{S}\mathrm{exp}\left[{\beta }_{S}\mathrm{L}\mathrm{n}\left({w}_{Sj}-{w}_{aj}\right)+{\delta }_{Sj}\right] $ | (3) |
其中,
$ \mathrm{L}\mathrm{n}{I}_{j}\left({w}_{Ij}\right)=\mathrm{L}\mathrm{n}\left({\lambda }_{I}\right)+{\beta }_{I}\mathrm{L}\mathrm{n}\left({w}_{Sj}-{w}_{aj}\right)+{\delta }_{Ij}$ | (4) |
$ \mathrm{L}\mathrm{n}{H}_{j}\left({w}_{Hj}\right)=\mathrm{L}\mathrm{n}\left({\lambda }_{H}\right)+{\beta }_{H}\mathrm{L}\mathrm{n}\left({w}_{Sj}-{w}_{aj}\right)+{\delta }_{Hj} $ | (5) |
上式中,I表示市场中低技能劳动者的数量,H表示市场中高技能劳动者数量。当βI和βH趋近于正无穷时,劳动供给弹性也趋近于正无穷,此时劳动力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员工实际工资趋近于保留工资水平waj。
(二)企业的决策。与Card等(2018)构建的局部均衡框架不同,本部分构建了一个企业与员工进行私人议价的理论模型,揭示不完全竞争情境下的工资决定机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总利润函数可以表示为:
$ {\pi }_{j}={P}_{j}\left({Q}_{j}\right){Q}_{j}-r{K}_{j}-{\sum }_{i\in {L}_{i}}{w}_{Sj}\left({L}_{Sij}\right){L}_{Sij} $ | (6) |
其中,Pj和Qj分别表示企业j生产的产品价格和产量;r和Kj表示企业投入的资本价格和数量;
$ {\pi }_{j}\left(-i\right)={R}_{j}\left(-i\right)-{\sum }_{i\in {L}_{i}\backslash i}{w}_{Sj}\left({L}_{Sj}\right){L}_{Sj} $ | (7) |
其中,
$ {w}_{Sj}{L}_{Sj}={\mathrm{min}}\Biggr\{ \underbrace{\dfrac{{\alpha }_{Sj}}{1 - {\alpha }_{Sj}}\left[{R}_{j} - {\sum }_{i\in {L}_{i}}{w}_{Sj}\left({L}_{Sj}\right){L}_{Sj}\right] + {w}_{aSj}\left({L}_{Sj}\right){L}_{Sj}}_{(a)} , \; \underbrace{{\alpha }_{Sj}\left[{R}_{j}-{R}_{j}\left(-i\right)\right]+\left(1 - {\alpha }_{Sj}\right){w}_{aSj}\left({L}_{Sj}\right){L}_{Sj}}_{(b)}\Biggr\}$ | (8) |
其中,
$ {\pi }_{j}\left({w}_{Sj}{L}_{Sj},{{w}_{Sk}^{*}{L}_{Sk}^{*}}\right)=\left(1-{\alpha }_{Sj}\right){R}_{j}+{\alpha }_{Sj}{R}_{j}\left(-i\right)- \sum _{k\in {L}_{i}\backslash i}{w}_{k}^{*}{L}_{k}^{*}-\left(1-{\alpha }_{Sj}\right){w}_{Sj}\left({L}_{Sj}\right){L}_{Sj}$ | (9) |
由一阶最大化条件可得:
$ \frac{\partial {\pi }_{j}}{\partial {L}_{Sj}}=\frac{\partial {P}_{j}}{\partial {Q}_{j}}\frac{\partial {Q}_{j}}{\partial {L}_{Sj}}{Q}_{j}+{P}_{j}\frac{\partial {Q}_{j}}{\partial {L}_{Sj}}-{w}_{aSj}-{L}_{Sj}\frac{\partial {w}_{aSj}}{\partial {L}_{Sj}}=0 $ | (10) |
进一步可得:
$ \frac{{w}_{aSj}}{{w}_{Sj}}\left(1+\frac{1}{{\varepsilon}_{Sj}^{L}}\right)=\frac{{\theta }_{Sj}^{L}}{{\alpha }_{Sj}^{L}}\left|1+\frac{1}{{\varepsilon}_{j}^{p}}\right| $ | (11) |
其中,
$ {MP}_{j}=\frac{{MU}_{j}}{{MD}_{Sj}}=\frac{{\theta }_{Sj}^{L}}{{\alpha }_{Sj}^{L}}\frac{{w}_{Sj}}{{w}_{aSj}}$ | (12) |
上式中,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的工资决定机制。根据Card等(2018)的理论模型,员工议价能力可以进一步表示为劳动供给弹性的函数,即
$ {w}_{Sj}=\frac{1}{1+{\beta }_{S}}{w}_{aSj}+\frac{{\beta }_{S}}{1+{\beta }_{S}}\frac{\left[{R}_{j}-{R}_{j}\left(-i\right)\right]}{{L}_{Sj}}$ | (13) |
式(13)说明,员工工资是保留工资与企业利润分成的加权平均。为了推导的方便,假定企业生产函数具有线性形式,也就是说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同技能劳动者之间具有完全可替代性。
$ {\mathrm{L}\mathrm{n}w}_{Sj}=\mathrm{L}\mathrm{n}\frac{1}{1+{\beta }_{S}}{w}_{aSj}+\mathrm{L}\mathrm{n}\left(1+{\beta }_{S}{R}_{j}\right)$ | (14) |
对上式求增加值Ln
$ {\xi }_{Sj}=\frac{\partial {\mathrm{L}\mathrm{n}w}_{Sj}}{\partial \mathrm{L}\mathrm{n}{v}_{j}}=\frac{{\beta }_{S}{R}_{j}}{1+{\beta }_{S}{R}_{j}} $ | (15) |
在线性生产函数假定下,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式(12)揭示的企业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关系式可知,如果一些外在冲击使企业产品市场势力减弱,企业可以通过扩大劳动力市场势力的方式维持自身市场势力不变。式(15)揭示的市场势力与租金分享的关系意味着,在双边市场势力关联的环境中,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的行为对员工租金分享的影响既包括产品市场势力下降带来的正向效应,也包括劳动力市场势力提高带来的负向效应。最终员工租金分享能力的变动取决于正负力量的对比。据此,提出待检验的研究假说1: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关联的环境中,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的行为对员工租金分享具有正负两种效应,最终结果取决于正负力量的对比。
根据式(14),可以将不同技能员工间的工资差异表示为如下形式:
$ \mathrm{L}\mathrm{n}\frac{{w}_{Hj}}{{w}_{Ij}}=\mathrm{L}\mathrm{n}\frac{1+{\beta }_{I}}{1+{\beta }_{H}}+\mathrm{L}\mathrm{n}\left(\frac{1+{\beta }_{H}{R}_{j}}{1+{\beta }_{I}{R}_{j}}\right) $ | (16) |
从上式可以看出,不同技能员工之间的工资差距同样取决于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市场势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式(15)揭示出的租金分享机制,企业在产品市场中的势力越小,
四、指标识别、实证模型设计与数据说明
(一)市场势力测度。式(12)衡量的就是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的联合市场势力
$ {MU}_{jt}=\frac{{p}_{jt}}{{mc}_{jt}}=\frac{\left|{\varepsilon}_{jt}^{p}\right|}{\left|{\varepsilon}_{jt}^{p}\right|-1} $ | (17) |
$ {MD}_{jt}=\frac{{w}_{jt}}{{MRPL}_{jt}}=\frac{\left|{\varepsilon}_{jt}^{L}\right|}{\left|{\varepsilon}_{jt}^{L}\right|+1} $ | (18) |
其中,pjt表示价格,mcjt表示边际成本;wjt表示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真实工资,MRPLjt表示劳动的边际产出收益;
首先,本文依据服从Logit分布的劳动供给函数式(2)计算劳动供给弹性
(二)实证模型设计。本文实证模型包括如下两个部分:
1. 企业市场势力作用于员工租金分享能力的实证识别。为了避免企业利润与工资间内生性问题引发的识别偏差,本文用第三部分构建的私人议价下的企业势力作用于租金分享的可量化局部均衡模型对员工租金分享能力进行测算。具体而言,首先,根据私人议价下的企业市场势力识别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市场势力进行测算;其次,将测算的企业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代入到(15)式,对员工租金分享能力进行测算;最后,用反事实分析消除企业市场势力带来的潜在租金分享提高程度。
2. 企业市场势力作用于员工技能工资差距的实证识别。本部分以 2008 年《反垄断法》实施构建准自然实验,结合中国微观企业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模型,系统考察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对员工租金分享弹性以及技能工资差距的影响。反垄断法实施为识别企业市场势力作用于员工工资决定机制提供了一个准自然实验窗口,反垄断法作为产品市场的外生冲击,仅对产品市场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并不涉及劳动力市场(王彦超和蒋亚含,2020)。一方面,如果确实存在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现象,那么表征反垄断法实施的政策处理效应回归系数应在统计上显著;另一方面,采用准自然实验方法使劳动力市场因素不能反向影响产品市场,可以有效避免互为因果引发的内生性问题。具体而言,构建如下DID识别系统:
$ {MU}_{jt}={\alpha }_{0}+{\alpha }_{1}{AAC}_{jt}+{X}_{jt}^{'}\delta +{\omega }_{h}+{\omega }_{t}+{\omega }_{p}+{\varepsilon }_{jt} $ | (19) |
首先,构建式(19)来检验企业产品市场势力在《反垄断法》实施前后的变化。下标t表示时间,j表示企业;
其次,在(19)式基础上,构建(20)式以检验《反垄断法》实施造成的企业产品市场势力下降是否导致了员工技能收入差距的扩大。
$ \mathrm{L}\mathrm{n}{gap}_{jt}={\alpha }_{0}+{\alpha }_{1}\Delta {MU}_{jt}+{\alpha }_{2}{AAC}_{jt}\times \Delta {MU}_{jt}+{X}_{jt}^{'}+{\omega }_{h}+{\omega }_{t}+{\omega }_{p}+{\varepsilon }_{jt} $ | (20) |
其中,
(三)数据说明。本文数据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1998—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企业数据。参考已有文献对行业代码、企业规模口径、缺失值、明显统计错误及不符合会计准则样本进行处理。二是2008—2013年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布的全部行政处罚和垄断民事诉讼决定报告等反垄断执法信息数据。其中,行政处罚数据来源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官网发布的全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和案件新闻;民事诉讼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将其按照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和地址等信息与工业企业数据库匹配。三是从《中国统计年鉴》中手工收集了各地区的农村个人劳动收入数据(l_income)、最低工资数据(m_income)和教育统计数据。工业企业数据仅在2004年给出了企业员工学历构成信息。本文将1998—2013年的各企业技能与非技能员工比例固定在2004年,并按照不同省份的各阶段教育人数增长情况进行调整,用以计算企业内部低技能与高技能员工面临的企业劳动力市场势力。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私人议价模式下的企业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测算。私人议价模式下的企业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测算结果如图1所示。
(二)不完全竞争视角下的员工租金分享能力测算。本文基于可量化局部均衡模型推导出的式(15),结合上述计算的企业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测算了1998—2013年间的企业员工租金分享能力,结果如表1所示。总体来看,1998—2009年间,随着企业产品市场势力的增强以及劳动力市场势力的减弱,员工租金分享能力由1998年的0.09提高到2009年的0.18。这意味着平均而言企业增加值每提高1%,会使员工工资提高约18%。然而,在2009年之后,随着企业产品市场势力的下降以及劳动力市场势力的增强,员工租金分享能力由2009年的0.18下降到2013年的0.15,这与周维和齐建国(2014)的结论一致,说明中国企业员工租金分享能力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动趋势。与之不同的是,本研究发现,企业在产品与劳动力市场中的市场势力是影响员工租金分享能力趋势变动的重要因素。企业垄断势力不仅影响市场运行效率,还具有潜在的收入分配效应。采用可量化局部均衡模型的优势还在于可以进行国际比较。Card等(2018)发现,发达国家租金分享弹性均值约为0.16。本文测算的中国制造企业租金分享弹性为0.166,可以看出,就国际比较而言,中国企业不存在企业利润侵蚀员工工资现象。
年份 | MU | MD | rentshare | 年份 | MU | MD | rentshare |
1998 | 1.160 | 0.793 | 0.091 | 2006 | 1.272 | 0.865 | 0.140 |
1999 | 1.173 | 0.799 | 0.095 | 2007 | 1.286 | 0.875 | 0.151 |
2000 | 1.190 | 0.809 | 0.101 | 2008 | 1.381 | 0.886 | 0.168 |
2001 | 1.203 | 0.823 | 0.111 | 2009 | 1.373 | 0.899 | 0.184 |
2002 | 1.210 | 0.827 | 0.112 | 2010 | 1.362 | 0.879 | 0.184 |
2003 | 1.234 | 0.834 | 0.119 | 2011 | 1.298 | 0.877 | 0.159 |
2004 | 1.220 | 0.848 | 0.124 | 2012 | 1.292 | 0.884 | 0.165 |
2005 | 1.253 | 0.855 | 0.134 | 2013 | 1.258 | 0.872 | 0.151 |
注:企业租金分享能力rentshare基于式(15)测算,企业产品市场势力MU基于式(17)测算,企业劳动力市场势力MD基于式(18)测算。 |
(三)“产品—劳动力”市场势力关联与员工技能工资差距识别。表2列(1)报告了式(19)估计结果,post系数回归结果表明,反垄断处罚确实使得涉事企业所在省份行业的产品市场势力呈现出下降趋势。列(2)给出了式(20)回归结果,为了控制可能影响技能工资差距的其他因素,加入企业规模和企业间技术距离等控制变量(
(1)MU | (2)lngap | (3)MD | (4)lngap | (5)rentshare | |
ΔMU | 0.251***(0.001) | 0.250***(0.001) | 0.009***(0.000) | ||
did×ΔMU | 0.053***(0.004) | 0.001***(0.000) | |||
post | −1.117***(0.002) | −0.016***(0.000) | |||
post×ΔMU×ΔMD | −0.117***(0.032) | ||||
控制变量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三项固定效应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样本量 | 1 715 389 | 1 163 984 | 1 378 734 | 1 163 984 | 1 426 190 |
拟合优度 | 0.487 | 0.437 | 0.014 | 0.439 | 0.280 |
注:(1)***、**和*表示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2)括号中为标准误,三项固定效应表示年份、省份和行业固定效应;(3)为了节省篇幅,未展示控制变量估计结果,如有需要可联系作者。下表统同。 |
(四)稳健性检验。
此外,本文还进行如下平行趋势检验和安慰剂检验。
1. 平行趋势检验。以2008年为界,将2005–2007年设定为政策执行前,将2009–2012年设定为政策执行后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平行趋势检验结果如图2(a)所示。结果表明,在反垄断法执行前,处理效应系数值接近于0且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说明在政策执行前处理组和控制组具有趋势一致性,满足趋势一致性假定。
2. 安慰剂检验。为了检验DID是否满足政策干预的独立性,本研究进行了如下安慰剂检验。通过随机设定处理组和对照组的方式生成虚假政策处理效应,对式(20)进行回归并记录估计结果,再将上述实验设计循环500次。从图2(b)安慰剂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虚假政策处理效应系数值在0值附近,且P值不显著,说明满足DID政策干预的独立性假定。
(五)基于DOP的企业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分解。从表3显示的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分解结果来看,企业自身生产效率提高解释了大部分的市场势力提升。例如,就产品市场而言,企业生产率提高对势力的贡献从1998—2003年间的58.52%提升到2004—2008年间的65.89%。就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生产率提高对势力的贡献从1998—2003年间的90.18%提升到2004—2008年间的91.60%。这意味着企业市场势力的提高大部分是由企业自身生产效率提升引致的。具体而言,劳动力市场配置效率的提高提升了劳动边际产出价值。然而,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的行为却使员工实际工资增长幅度并未赶上劳动边际产出价值的增长幅度,从而造成实际工资与劳动边际产出价值的差距扩大。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市场势力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企业由于生产效率增加获取的市场势力并不是反垄断干预的重点。但是,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形成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则需要竞争法的介入。
产品市场势力分解 | |||||
年份 | 变动率 | 组内效应 | 组间效应 | 进入效应 | 退出效应 |
1998—2003 | 0.879 | 0.515 | 0.281 | −0.001 | 0.085 |
2004—2008 | 0.669 | 0.441 | 0.214 | −0.023 | 0.037 |
2009—2013 | 0.249 | 0.053 | 0.229 | −0.059 | 0.028 |
劳动力市场势力分解 | |||||
年份 | 变动率 | 组内效应 | 组间效应 | 进入效应 | 退出效应 |
1998—2003 | 0.132 | 0.119 | 0.009 | −0.003 | 0.006 |
2004—2008 | 0.217 | 0.199 | 0.018 | 0.001 | 0.001 |
2009—2013 | 0.036 | 0.034 | −0.001 | −0.004 | 0.007 |
注:本部分借鉴Melitz和Polanec(2015)的DOP分解方法,对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进行动态分解。 |
(六)反事实分析:消除企业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的效率提高。基于式(15)和式(16),本文测算了如下三组反事实政策模拟:一是消除企业产品市场势力的政策模拟;二是消除企业劳动力市场势力的政策模拟;三是同时消除企业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的政策模拟。
反事实分析一 | 反事实分析二 | 反事实分析三 | ||||
租金分享 | 工资差距 | 租金分享 | 工资差距 | 租金分享 | 工资差距 | |
全部样本 | 1.92% | 0.41% | 7.06% | −12.18% | 10.57% | −12.15% |
国有企业 | 16.17% | 0.87% | 18.67% | −10.11% | 26.06% | −10.09% |
外资企业 | 14.95% | 0.79% | 22.97% | −10.17% | 27.03% | −10.14% |
私营企业 | 1.76% | 0.53% | 2.85% | −6.25% | 7.16% | −6.22% |
小型企业 | 9.10% | 2.34% | 41.34% | −17.16% | 53.22% | −17.10% |
中型企业 | 7.97% | 0.52% | 11.16% | −11.08% | 12.47% | −11.06% |
大型企业 | 12.08% | 0.45% | 66.12% | −17.42% | 69.12% | −17.41% |
六、结论与启示
加快构建以国内循环为主的新发展格局需要保持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市场势力也是影响员工租金分享与技能工资差距的因素。基于构建的私人议价模式下的可量化局部均衡框架,本研究揭示了企业利润与职工工资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发现中国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具有“双边市场势力关联”的特征。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市场势力具有明显的收入分配效应。结论如下:首先,1998—2013年间,企业产品市场势力呈现出先上升后降低的趋势,企业劳动力市场势力则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呈现统计上的替代关系;其次,在上述环境中,企业产品市场势力的下降虽然有利于提高员工租金分享能力,但产品市场势力下降引发的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的行为却会使不同技能员工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再次,从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的分解结果来看,企业自身生产效率提高解释了大部分的市场势力提升,但企业策略性地运用其市场势力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却需要引起重视;最后,反事实政策检验发现,同时推动消除企业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的政策实践不仅会使员工租金分享能力提高约10.57%,还会使工资差距缩小约12.15%。由此可以得到如下三点启示:
第一,产品与劳动力市场势力关联是当前中国经济的关键特征,需要引起学术界和政策部门的重视。在双边市场势力关联的环境中,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行为不仅使员工租金分享能力下降,还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不同技能员工间的工资差距。这种市场势力关联引发的收入分配效应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具体表现在,产品市场推动的政策改革虽然减弱了企业产品市场势力从而有利于效率提高,但是双边市场势力关联引致的企业向劳动力市场扩展势力行为却会使员工租金分享能力降低并扩大收入差距。这意味着在产品市场实施的政策改革会通过“双边市场势力关联”机制对劳动力市场中的员工工资以及不同技能员工间的收入差距带来影响,从而引发效率与公平的权衡。本研究在“企业—员工”私人议价模式下刻画了市场势力关联对工资决定的影响机理,并进行了实证检验。
第二,在“双边市场势力关联”的环境中,竞争政策需要建立起“收入分配中性”执法原则。实际上,国外学术界已经注意到劳动力市场势力引发的系列问题(Hafiz,2020)。在政策实践上,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于2016年联合颁布了《针对人力资源专业人士的反垄断指南》,引导雇主在雇佣劳动力过程中恪守反垄断界限。中国《反垄断法》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突破对反竞争行为存在领域范围的认知,确立“收入分配中性”执法原则。在双边市场势力关联的市场环境中,要达到最优的政策效果,需要加强竞争法与劳动保障法的政策衔接。政策协同有两点好处:一是竞争法与劳动保障法在职责上的独立保证了各自制度的一致性、可管理性和可预测性;二是竞争法与劳动保障法在职能上的协同既有助于反垄断监管集中于最大化产出以造福消费者,也有利于劳动保障法介入以实现确保职工福利的目标。
第三,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的初次分配方式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产品与劳动力市场的有效竞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观点已经成为经济学界的共识。前提是要素分配是以完全竞争市场为基础的,不存在垄断导致的价格扭曲。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企业市场势力是影响员工租金分享与技能工资差距的重要因素。这意味着,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企业市场势力会扭曲要素价格,从而使工资不能真实反映劳动者的贡献。垄断租金作为一种准租金会随着市场竞争而消散。为此,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进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资议价能力,才能促进收入公正分配和共享发展。
* 感谢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一般项目(YJG2022107)的支持,同时也感谢审稿专家和编辑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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