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税与死亡,生而不可避免。税收不仅影响跨国球员转会(Kleven等,2013)、跨国人才流动(Akcigit等,2016)等,还影响多种跨国资本流动(Jorgenson和Hall,1967;Bucovetsky和Haufler,2008;Javorcik和Wei,2009;Erel等,2012)。但这些研究主要关注法定税率的差异影响,正如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等所指出的,对中国企业来说,法定税率政策更多地由中央政府掌握,而实际征管由地方完成,后者可能才是更重要的因素。
我国财政体制的一大特点是分税制,虽然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共享税的税收分成比例固定,但是省级以下财政体制存在“弹性分成合同”,这种税收分成表现为各个省内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税收契约形式(吕冰洋和聂辉华,2014)。县级政府的税收要与地市级政府分成,地市级政府的税收要与省级政府分成,而这些分成比例不是统一规定的,往往是上下级政府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吕冰洋和聂辉华,2014)。基于契约理论,代理人从分成合同中获得的分成比例提高可以增强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Holmstrom,1979,1982;Bolton和Dewatripont,2005)。因此,上级政府改变税收分成比例会直接影响下级政府的财政利益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市县级政府分税的增加会提高其征税的努力程度(吕冰洋等,2016)。本文尝试探讨这种省与市县政府间的税收分成对辖区企业集团异地发展的影响及其路径。
本文以异地子公司比例来测量企业集团的异地发展情况。世界范围内企业集团化的子公司经营已成为常态,尤其是在新兴市场国家更是如此(Claessens等,2006;Khanna和Yafeh,2007;Masulis等,2011;郑国坚和魏明海,2007;潘红波和余明桂,2010;曹春方等,2015,2018,2019)。这些子公司控制着大量资源和市场,王斌和张伟华(2014)关于总部自营的数据显示,2006−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的比重平均为44.45%,即上市公司一半以上的经营所得来自子公司。对地方政府来说,集团子公司既是可以争取的庞大税源,更是重要的税基。
理论上,税收分成影响下的税收竞争可能以税负和税基两种方式实现,这两种方式会导致税收分成促进或限制集团异地发展。第一,税负竞争。市县级政府税收分成比例越高,征税努力程度越大,企业税负越重。出于节税效应(Jorgenson和Hall,1967;Bucovetsky和Haufler,2008;Erel等,2012;王凤荣和苗妙,2015),集团有强烈的动机到税负较低的地方发展,集团异地发展会增加。第二,税基竞争。政府的税收收入不仅取决于税负,还取决于税基。“拉弗曲线”认为,随着税率的提高,税收收入先升后降。一味地提高税率会损失税基,最终导致税收收入减少(Wanniski,1978;Laffer,2004)。因此,在税收分成下,除了企业实际税率,地方政府可能更关注如何留住本地税基。集团异地发展将税收留在异地,是一种税基的外流。如果地方政府更倾向于留住税基,则集团异地发展会减少。在征税层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联邦制国家中各州拥有相对完整的税权(包括立法权、税率调整权和征管权),而我国地方政府只有非常有限的不完全税权(征管权),但在征税过程中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汤玉刚和苑程浩,2011;谢贞发和范子英,2015)。这种弹性空间导致我国基层税务机关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企业在相同的名义税率下面临的实际税率不同(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谢贞发和范子英,2015;吕冰洋等,2016)。本文将这种自由裁量权下的税收征管行为称为“选择性征管”,指税务部门对企业税收有差异地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工作。①在选择性征管下,税基竞争可能通过两种途径完成:一是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适当降低税负,减少企业留下来的成本;二是通过选择性征管,惩罚企业集团(母公司)异地发展,增加企业集团走出去的成本。
本文以市县政府企业所得税占比来衡量税收分成,以上市公司异地子公司比例来衡量集团异地发展情况,检验了税收分成对集团异地发展的两种影响哪一种占优。研究发现,税收分成比例越高,集团异地发展越少。这证实了税收分成下的税基竞争,而非税负竞争。在税基竞争下,地方政府以选择性征管来留住税基,对异地发展的集团进行了惩罚式征税。税收分成增加了异地发展较多的集团税收,但没有增加异地发展较少的集团税收。区分母子公司税收发现,这种选择性征管主要体现在母公司税收上,而在子公司税收上没有体现。本文的主要贡献如下:
第一,从税收分成角度拓展了集团异地发展的相关研究。现有研究发现,不同的法定税率会影响跨国FDI、并购等资本流动(Jorgenson和Hall,1967;Bucovetsky和Haufler,2008;Javorcik和Wei,2009;Erel等,2012)。基于我国数据,王凤荣和苗妙(2015)也发现各地税率差异会影响企业跨地并购。本文则从税收分成视角探讨了税收征管对集团异地发展的影响。
第二,以选择性税收征管留住税基的路径拓展了中国特色“拉弗曲线”的差异化应用。“拉弗曲线”(Wanniski,1978;Laffer,2004)认为,提高税率会减小税基。而本文发现在中国特色的征税体制下,基层政府利用选择性征管提高实际税率作为惩罚性工具,出现了实际税率上升而税基同步增加的现象。该结论与“拉弗曲线”相反,本文从税收征管角度拓展了中国特色的“拉弗曲线”差异化应用,也为当下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提供了参考。
第三,拓展和丰富了财税分权领域的相关研究。以往的研究主要从经济增长、税收超GDP增长、地区税收竞争以及上市公司实际税负等角度剖析财政分权的影响(林毅夫和刘志强,2000;沈坤荣和付文林,2006;吕冰洋和李峰,2007;曹书军等,2009),主要关注税收分成对税率的影响。本文则从税基上提供了证据,并探讨了中国特色的选择性征管所发挥的作用。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我国地方政府间的弹性税收分成是一个典型事实(吕冰洋,2016)。从契约理论的角度看,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可以看成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之间的一个总契约(吕冰洋和聂辉华,2014)。契约理论认为,在没有风险分担和共同投入的情况下,代理人从分成合同中获得的分成比例越低,工作努力和激励就越不足,因此提高分成比例能够增强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Holmstrom,1979,1982;Bolton和Dewatripont,2005)。市县级政府的税收分成相当于与省级政府签订的契约,当市县政府分成比例提高时,其财政收益越大,财政激励越强,越倾向于提高征税的努力程度。此时,市县级政府的目标是实现税收收入最大化。
理论上,税收收入取决于税基和实际税负。从政府收入最大化角度考虑,对实际税负和税基的选择没有必然偏好。因此,地方政府税收最大化可能从税负竞争和税基竞争两种途径实现,而这两种途径会导致截然不同的集团异地发展。税负竞争下,地方政府提高税负可能促进集团异地发展;而税基竞争下,地方政府需要留住税基,限制集团异地发展,但具体实现路径又可分为通过选择性征管来降低集团留下来的成本或增加集团走出去的成本这两种。以上逻辑框架见图1。
(一)税收分成、税负竞争与集团异地发展
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比例提高会增强财政激励,此时政府的目标是实现税收收入最大化。税收收入取决于税负和税基,所以政府可能通过提高企业税负(税负竞争)来实现收入最大化。但与西方联邦体制中的分税制不同,中国式分税制的重要特征是中央政府对税权的高度统一和控制(Xu,2011)。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联邦体制中,各州拥有相对完整的税权(包括立法权、税率调整权和征管权);而我国地方政府只拥有非常有限的不完全税权(征管权)(汤玉刚和苑程浩,2011)。虽然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但是地方政府在征税过程中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汤玉刚和苑程浩,2011;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谢贞发和范子英,2015)。当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比例提高时,若政府倾向于税负竞争,则会加大征税的努力程度,以达到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这种征税努力最直观地表现为企业面临的税收征管增强,实际税负上升(吕冰洋等,2016)。
企业集团异地发展的预期收益直接影响集团异地发展决策。现有研究指出,企业会基于节税效应进行异地并购(Erel等,2012;王凤荣和苗妙,2015)。企业的异地子公司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在异地配置资源,除了与母公司的股权联系外,会将税收、就业和GDP等留在异地。由于税收严格的地域性限制,子公司的税收只受其所在地政策的影响。异地子公司形式的企业集团异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逃离当地激烈的税负竞争。因此,如果企业所在地的税负加重,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企业集团的理性决策是谋求更多的异地发展以减少缴税。
综上所述,当市县政府税收分成增加时,政府倾向于加强税收征管以增加税收收入,表现为企业面临的实际税负上升。而出于节税效应,企业有动机成立更多的异地子公司,以逃离当地政府严格的税收征管,从而集团异地发展增加。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a:市县级政府税收分成比例越高,企业集团异地发展越多。
(二)税收分成、税基竞争与集团异地发展
拉弗曲线(Wanniski,1978;Laffer,2004)强调,一味地提高税率会损害税基,即税率提高会造成资本流失。除了加强税收征管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扩大税基来增加税收收入。我国地方政府间普遍存在为吸引流动性税基而降低税率的税收竞争行为。而扩大税基除了招商引资外,最直接的是保留本地税基,限制税基外流,促进企业在当地发展,限制企业集团异地发展。
税基竞争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留下来的收益或走出去的成本来实现。一方面,按照拉弗曲线(Wanniski,1978;Laffer,2004),留住税基的最主要方法是降低税负。正如大量文献所证实的,资源、人才和资本均会向更低税率的地区流动(Jorgenson和Hall,1967;Siegel等,2011;Erel等,2012;Kleven等,2013;Akcigit等,2016)。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降低税负能显著减少企业在本地发展的成本,增加企业留下来的收益。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有动机和能力通过增加企业集团的异地发展成本,限制集团异地发展。首先,国有企业的资源更多地需要从当地政府获得,政府对其控制更容易。这种影响类似于供应商对公司越重要,越容易影响公司决策,也越有权力议价(Brennan等,1988;Giannetti等,2011);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直接的人事任命和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干预。对于当地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政府对其有控制权,能够参与公司决策,而且通过党管干部的人事任命,对国有企业的干预更直接有效(曹春方等,2015)。其次,虽然民营企业与政府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和产权关系,但是民营企业仍会受到政府的影响。地方政府掌握着地方经济运行的主要生产要素(如项目审批权、土地、财政资金、信贷担保等),民营企业不可能离开这些要素而仅依靠市场发展,必然会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和干预(周黎安,2008)。
综上所述,出于税基竞争效应,地方政府有动机和能力干预企业的异地投资,让企业留下来在本地发展,从而导致企业有更少的异地子公司。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b:市县级政府税收分成比例越高,企业集团异地发展越少。
(三)税收分成影响集团异地发展的路径分析:选择性征管的视角
基于税基竞争,地方政府会限制企业集团异地发展。但我们并不能知道地方政府以何种路径实现。上文阐述了税基竞争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留下来的收益或走出去的成本来实现,这里对此做进一步分析。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地方税务机关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企业在相同的名义税率下面临的实际税率不同(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谢贞发和范子英,2015;吕冰洋等,2016),我们将这种自由裁量权下的税收征管行为称为“选择性征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来自两个方面:第一,征收过程中税务征收项目、标准不够细化和规范,造成一定的操控空间。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等缺乏相应的限制条件,税务部门可以给企业相应税收减免或优惠,如企业资质认定、税前抵扣认定、项目扶持、财政补助、政策鼓励等(周黎安,2008;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税务部门也可以列举名目,查企业相关的偷税漏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处罚权设定了50%至5倍的罚款规定,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裁量空间。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权力事实上影响了企业实际税率(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谢贞发和范子英,2015;吕冰洋等,2016)。
因此,选择性征管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税务部门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或避税便利,使得企业实际税负下降;第二,税务部门可能对企业进行更加严格的征管,使得企业实际税负上升。
针对第一种情况,按照拉弗曲线(Wanniski,1978;Laffer,2004),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实际税负来争取税基。这种选择性地给予部分企业税收便利在媒体报道中屡次出现。例如,2009年审计署对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调查,11个省份的国税部门违规将71户企业的130.92亿元税款延期征收,占企业当期应缴税款的54%;此外,对116户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抽查,其中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有85户,享受的税收优惠达36.31亿元。③这会导致反向的节税效应,企业留在本地发展的成本减少。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a:在异地发展较少的企业集团中,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比例越高,企业集团实际税负越低。
而从税负下降到税收整体增加需要一个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税收分成下市县级政府的短期税收最大化目标不符。吕冰洋等(2016)的研究也支持了这种短期行为会提高而非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因此,企业留在本地发展的收益可能是有限的。由此,第二种情况可能是中国特色财政体制下的可行路径。
在选择性征管下,地方政府可以定向对部分企业进行严格征管,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指出“税收法治环境不良,一些地方干预税收执法,脱离实际对收入任务层层加码,冲击税收法治建设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夏立军等(2011)在调研中发现,政府知道企业有异地投资计划时会找到企业负责人,说明要对其税收状况进行严格审查,而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逃税漏税现象,所以政府从征税上干预企业也是一种有效途径。
在税收征管的自由裁量权下,地方政府对税收有较大的弹性征管空间,选择性征管是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的一种工具(汤玉刚和苑程浩,2010;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谢贞发和范子英,2015)。因此,当市县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提高时,由于税收有严格的地域性,政府若要增加企业走出去的成本,则对集团公司本地部分的征税会更加严格。
另外,我国税收征管是严格的属地化管理。集团本地公司包括母公司和本地子公司,其中母公司居于主要地位。从数据角度考虑,我们只能看到合并的集团财务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因此,本文选择母公司的实际税负来检验政府是否通过增加企业走出去的成本来保留税基。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b:在异地发展较多的企业集团中,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比例越高,企业集团(母公司)实际税负越高。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
本文旨在考察税收分成促进还是限制了集团异地发展,以及其中的作用路径。本文以企业异地子公司占比来衡量集团异地发展情况,所需数据主要包括市县政府的税收分成数据、子公司分布数据以及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等。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税收分成数据和子公司数据通过手动收集得到。
1. 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数据。本文借鉴吕冰洋等(2016)的方法,选取企业所得税来反映市县政府的税收分成。这是因为,从我国现行税制看,税收收入规模最大的两个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且企业所得税所占份额逐步扩大。而对于增值税,地方政府留存比例低,仅为25%,且增值税缴税抵扣需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差,需要环环相扣,因此征收增值税时选择性征管的弹性空间较小。所得税的征管则存在较多的优惠政策和较大的操纵空间,地方政府的弹性征税在所得税税种中体现得较明显。虽然企业面临的所得税名义税率相同,但实际税率却差异极大。
由于各地政府一直没有公开各市县政府所征收的所得税数据,本文借鉴吕冰洋等(2016)的方法,将一个省的所有市县视为一个整体,包括所有地级市政府和县级政府(含市辖区、县级市),使用某个省份市县级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除以该省份税务部门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来衡量市县政府税收分成率(CITshare)。
$ CITshare=\frac{{\text{某省份市县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收入}}}{{\text{该省份税务部门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总额}}} $ |
各个省份税务部门(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数据来自各年《中国税务年鉴》,市县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数据来自《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在2001年之前缺少市县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而在2007年之后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因此,所得税税收分成的样本区间是2001—2007年。2002年,中央出台《所得税分享方案》,方案出台之前,所得税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分成率为100%;方案出台之后,所得税划变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2003年地方的分享比例为50%,之后为40%,这一比例至今未发生改变。④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选取2002年以后的样本进行分析。
本文选取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的民营企业和市县级国有企业为主回归样本,不包括中央企业和省级国企。这是因为,在2002年之后,多数省份将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全部划归省政府,市县级政府无权进行分成,而且中央企业对地方政府的资源依赖性小。而省级国企不在市县级政府管辖范围内,市县级政府对其影响有限。因此,本文主回归样本中仅包括市县级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将省级国企作为参照检验。此外,本文剔除了五个计划单列市的样本数据,因为计划单列市的行政级别高于一般地级市,直接与中央政府进行税收划分,一般不与省级财政进行税收分享。由于数据缺失,本文还剔除了西藏的数据。本文对市县企业所得税分成的测算结果与吕冰洋等(2016)基本一致。
2. 母子公司数据。母公司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在数据库中,母公司财务数据的起始年份为2003年,所以本文样本区间从2003年开始。子公司数据通过手动整理得到。从上市公司年报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获得子公司情况;母公司方面,地理位置通过公司注册地地址获得;子公司方面,通过手动整理获得详细的子公司地区分布数据。子公司地区分布的整理主要通过以下两条路径:(1)根据名称获取地区分布。部分子公司名称为“某某地区某某公司”,我们根据名称中的地区追溯到省份层面。(2)通过网络搜索获得地区分布。部分子公司无法根据名称获取地区数据,我们通过百度等网络搜索整理获得。我们需要考察的是对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分布,因此选择母公司持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而剔除了母公司持股比例小于50%以及持股信息不详的样本。异地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所在省份不同的跨省异地子公司。
本文选取2003—2007年A股上市公司中的民营企业和市县级国有企业为初选样本,并匹配对应的市县政府所得税分成数据。本文剔除了金融行业上市公司、ST等公司以及财务等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
(二)模型与变量
为了检验假设1a和1b,本文参照曹春方等(2015,2018,2019)构建了如下模型:
$ Subcrorat={\alpha }_{0}+{\alpha }_{1}CITshare+{\alpha }_{i}\sum {Control1}_{i}+{\varepsilon }_{1} $ | (1) |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集团异地发展情况,使用异地子公司比例(Subcrorat)来衡量,等于上市公司所在省份之外的子公司总数除以该公司所有子公司总数,这里的子公司是母公司持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市县政府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分成率(CITShare)是本文最重要的解释变量,测算方法见上文。
参照现有文献,控制变量(Control1)包括公司特征、公司治理和宏观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因素。本文首先控制了子公司数量(Lnsub)。在公司特征方面,本文控制了公司资产规模(Size)、负债(Lev)、盈利能力(Roa)和成长性(Growth)等。在公司治理方面,本文控制了独立董事比例(Outrat)以及董事长和CEO是否两职合一(Duality)。在宏观环境方面,本文控制了法律环境(Law)和GDP增长率(Gdpg)。最后,模型还控制了年度虚拟变量(Year)和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将制造业按二级分类标准分为10个行业。所有连续型控制变量均取滞后一期。变量定义见表1。
变量符号 | 变量定义 |
Subcrorat | 企业集团异地发展,测算方法见上文 |
CITshare | 市县政府的企业所得税分成率,测算方法见上文 |
Lnsub | 子公司总数加1后取自然对数 |
Size | 年度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
Lev | 年度企业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 |
Growth | 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 |
Roa | 净利润/总资产 |
Outrat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 |
Duality | CEO与董事长是否两职合一,是为1,否则为0 |
Gdpg | GDP增长率 |
Law | 樊纲等人的市场化指数中律师数量/总人数 |
ETR | 公司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与息税前利润的比值 |
Top1 | 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
PPE | 资本密集度,公司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比值 |
Invint | 存货密集度,公司存货与总资产的比值 |
Intang | 无形资产比重,公司无形资产与总资产的比值 |
Soe | 国有企业为1,否则为0 |
为了检验假设2a和2b,即税收分成的影响路径,本文构建了如下模型:
$ ETR={\beta }_{0}+{\beta }_{1}CITshare+{\beta }_{i}\sum Control{2}_{i}+\varepsilon_{2} $ | (2) |
假设2a考察集团异地发展较少的上市公司整体的实际税负,假设2b考察集团异地发展较多的母公司的实际税负。因此,本文采用两套数据进行回归,即上市公司集团数据和对应的母公司数据,还使用子公司整体(合并报表扣除母公司)的税负进行对照检验。
模型(2)中被解释变量为企业集团的实际税负(ETR)和母公司实际税负(ETR_m)。实际税率是企业实际缴纳税额与实际征税对象的比例,企业所得税中包含地方政府征收过程中相应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政策,减少了企业的实际缴纳税额。学者普遍认为,实际税率能够反映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也能体现税务部门征税的强度。因此,本文选取所得税实际税率指标来检验假设2a和2b。实际税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文参照Porcano(1986)以及吴联生(2009)的研究,采用最为常见的实际税率计算方式,实际税率(ETR)=公司所得税费用/息税前利润,母公司实际税率(ETR_m)=母公司所得税费用/母公司息税前利润。本文剔除了样本期内实际税率计算公式中分母为负的公司,因为对于这部分公司,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率不能反映经营业绩与实际税负的关系;此外,还剔除了实际税率大于1或小于0的公司,这种处理方法与Gupta和Newberry(1997)、Kim和Limpaphayom(1998)以及吴联生(2009)相同。解释变量与模型(1)中相同,为市县政府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分成率(CITShare)。
本文参照Chen等(2010)、吴联生(2009)以及李万福和陈晖丽(2012)的研究,控制变量(Control2)包括影响公司实际税率的公司特征和公司治理因素。在公司特征方面,本文控制了公司资产规模(Size)、负债(Lev)、盈利能力(Roa)、成长性(Growth)、资本密集度(PPE)、存货密集度(Invint)以及无形资产比重(Intang)。在公司治理方面,本文控制了独立董事比例(Outrat)、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以及实际控制人性质(Soe)。本文分别使用集团公司数据和母公司数据来计算各个控制变量。
为了检验假设2a和2b,本文根据集团异地发展情况对模型(2)进行分组检验。具体而言,使用异地子公司比例高低进行分组,根据样本中位数设置虚拟变量,高于中位数的为集团异地发展较多组,取值为1,否则为集团异地发展较少组,取值为0。模型(2)同样控制了年度虚拟变量(Year)和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所有连续型控制变量均取滞后一期。变量定义见表1。
(三)描述性统计
为了避免异常值的可能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描述性统计分析显示,异地子公司比例(Subcrorat)的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1,均值为32%。这说明一些企业持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都在异地,而一些企业持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都在本地,差异显著。市县政府的企业所得税分成率(CITshare)的均值为28%,最小值仅为8%,最大值达到43%。公司实际税负(ETR)的均值为18%,最大值58%与最小值0之间差异显著,表明企业间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存在显著区别。
本文还根据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情况(CITshare)的中位数进行了分组统计,CITshare=1表示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比例高,CITshare=0表示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比例低。结果如表2所示,在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比例高的组,异地子公司比例(Subcrorat)的均值为0.299,在5%的水平上显著低于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比例低的组。此外,在税收分成比例高的组,本地子公司比例(Localsubrat)的均值为0.701,在5%的水平上显著高于税收分成比例低的组。这说明在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比例高的地区,企业异地发展更少,留在本地发展更多,从而初步支持了假设1b。
CITshare=0 | CITshare=1 | 差值 | T值 | |
Obs | 742 | 762 | ||
Subcrorat | 0.341 | 0.299 | 0.043 | 2.449** |
Localsubrat | 0.659 | 0.701 | −0.043 | −2.449** |
单列市样本
(对照检验) |
省级国企
(对照检验) |
市县级国企
(子样本) |
民企
(子样本) |
|
(1) | (2) | (3) | (4) | |
Subcrorat | Subcrorat | Subcrorat | Subcrorat | |
CITshare | 0.441 | −0.461 | −0.758*** | −0.825*** |
(0.98) | (−1.59) | (−3.72) | (−3.09)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Year和Industry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Observations | 266 | 681 | 721 | 783 |
R-squared | 0.317 | 0.096 | 0.116 | 0.072 |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税收分成与集团异地发展
1. 假设1a和1b检验。表3考察了市县政府的所得税分成对企业集团异地发展的影响,样本为市县级国企和民企,不包括单列市。列(1)和列(2)结果显示,税收分成比例(CITshare)与企业异地子公司比例(Subcrorat)显著负相关,表明市县政府所得税分成比例的提高会限制企业集团异地发展。这说明在税收分成下,市县政府税基竞争的效应更强,支持了假设1b。
(1) | (2) | |
Subcrorat | Subcrorat | |
CITshare | −0.564*** | −0.775*** |
(−3.31) | (−4.11) | |
Controls | 不控制 | 控制 |
Year和Industry | 控制 | 控制 |
Observations | 1504 | 1504 |
R-squared | 0.062 | 0.092 |
注:括号内为稳健t值,经过公司层面的cluster调整,*、**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受篇幅限制,控制变量结果未列示。下表同。 |
2. 对照检验与子样本检验。本文使用单列市的样本进行了对照检验,以单列市所在省份的市县税收分成作为被解释变量。结果如表4列(1)所示,税收分成(CITshare)的系数不显著,表明单列市所在省份的税收分成对单列市企业集团异地发展没有显著影响。其原因可能在于,单列市的行政级别高于地级市,有独立的税务系统,而且单列市税收与中央直接分成,其所在省份的市县级政府缺乏激励。
本文还使用省级国企样本进行了对照检验。结果如表4列(2)所示,税收分成(CITshare)的系数为负但不显著。其原因可能在于,省级国企在市县级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外,市县政府对其异地发展的影响有限。此外,一些省份的省级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划归为省级政府,并不与市县政府进行分享,市县级政府缺乏激励。
市县级国企和民企的子样本检验结果如表4列(3)和列(4)所示,税收分成(CITshare)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对于市县级国企,市县级政府可通过行政任命、党组织治理和直接的股权干预等方式影响其异地发展;而民企对税收优惠的依赖更强,更易受当地政府选择性征税的影响。
3. 内生性检验。
(1)测量偏差。本文将各省份中的市县作为整体来测度税收分成,这可能存在测量偏差。参照席鹏辉等(2017),本文使用政策文件中各省份的税收分成办法来替代数据测算的税收分成。我们收集了各省市2003—2007年省财政体制中关于省与地市的企业所得税划分办法,数据来自《中国省以下财政体制2006》、各省年鉴或财政年鉴中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介绍以及网络搜索等。对比各省财政体制文件,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省份对下辖各市的财政体制是“一视同仁”的,在各地市之间没有区别。因此,本文将各市县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测量具有可行性。
本文认为,从政策文件中得到的税收分成指标能够相对干净地排除非财政体制变迁导致的分成变化,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他外生条件变化引起的内生性问题。我们整理了收集到的税收分成办法,某些年份数据有缺失,则用上年数据替代。使用基于政策文件测量的市县政府税收分成(CITshare2)进行回归,如表5列(1)所示,CITshare2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与主回归一致,结果稳健。
基于政策文件测量 | 固定效应模型 | 反向因果检验 | 解释变量滞后一期 | |
(1) | (2) | (3) | (4) | |
Subcrorat | Subcrorat | CITshare | Subcrorat | |
CITshare2 | −0.007*** | |||
(−2.88) | ||||
CITshare | −0.396** | |||
(−2.16) | ||||
L.Subcrorat | 0.000 | |||
(0.03) | ||||
L1.CITshare | −0.755*** | |||
(−4.85)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Year和Industry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Observations | 1504 | 1504 | 1240 | 1601 |
R-squared | 0.081 | −0.375 | −0.247 | 0.110 |
全样本 | 异地子公司比例高 | 异地子公司比例低 | |
(1) | (2) | (3) | |
ETR | ETR | ETR | |
CITshare | 0.108** | 0.129* | 0.105 |
(2.18) | (1.88) | (1.57)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Year和Industry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Observations | 1361 | 692 | 669 |
R-squared | 0.166 | 0.183 | 0.192 |
(2)固定效应模型。在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公司特质之后,如表5列(2)所示,市县政府税收分成(CITshare)的系数仍显著为负,表明本文结论依然成立。
(3)反向因果检验。异地子公司分布与税收分成之间可能存在反向因果的内生性问题。例如,省外异地子公司减少,省内税基增加导致地市政府与省政府之间有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而影响税收分成比例。为了考察市县政府所得税分成是否受到异地子公司比例的反向影响,本文参照席鹏辉等(2017)构建了如下模型:
$ {CITshare}_{t}={\gamma }_{0}+{\gamma }_{1}{Subcrorat}_{t-1}+{\gamma }_{i}\sum {Control1}_{i}+{\varepsilon }_{3} $ | (3) |
其中,
(4)安慰剂检验。企业异地发展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本文可能遗漏某些重要的系统性因素,导致估计偏误。为此,本文采用安慰剂检验,将模型中解释变量随机分配。如果随机分配后的变量CITshare_random的系数显著为负,则表明原结论并非税收分成与异地子公司比例的因果关系,而是遗漏了某些系统性因素。而如果随机分配变量不显著,则支持原结论。本文参照周茂等(2018),将随机过程重复200次,回归结果⑤显示CITshare_random的系数大多集中在零值附近,p值大多大于0.1,即在10%的水平上不显著,从而证明上文结果稳健。
(5)解释变量滞后效应。考虑到市县政府所得税分成对企业异地集团发展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同时为了进一步缓解内生性问题,本文对市县政府所得税分成(CITshare)做滞后一期处理。如表5列(4)所示,滞后一期变量(L1.CITshare)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结果稳健。
4. 稳健性检验。
(1)替代度量。本文首先使用新增子公司的样本进行稳健性检验。新增异地子公司比例(Subcrorat_xz)等于上市公司所在省份之外的新增子公司总数除以该公司所有新增子公司总数,没有新增子公司的年份取值为0。新增子公司样本可以排除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内生性问题。如表6列(1)所示,税收分成提高会使新增异地子公司比例下降,结论与上文一致。其次,本文还使用异地子公司数量(Subcro_n,异地子公司数量加1后取自然对数)来度量集团异地发展情况,如表6列(2)所示,税收分成比例(CITshare)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结果稳健。
新增异地子公司比例 | 异地子公司数量 | 企业建立时间的考量 | 剔除直辖市 | 本地子公司比例 | 新增本地子公司比例 | |
(1) | (2) | (3) | (4) | (5) | (6) | |
Subcrorat_xz | Subcro_n | Subcrorat | Subcrorat | Localsubrat | Localsubrat_xz | |
CITshare | −0.310** | −1.311*** | −0.775*** | −0.649*** | 0.775*** | 0.607*** |
(−2.10) | (−3.51) | (−4.02) | (−3.35) | (4.11) | (3.44)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Year和Industry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Observations | 1504 | 1504 | 1469 | 1352 | 1504 | 1504 |
R-squared | 0.079 | 0.452 | 0.089 | 0.115 | 0.092 | 0.094 |
全样本 | 异地子公司比例高 | 异地子公司比例低 | |
(1) | (2) | (3) | |
ETR_m | ETR_m | ETR_m | |
CITshare | 0.202*** | 0.389*** | 0.110 |
(3.04) | (5.30) | (1.11)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Year和Industry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Observations | 709 | 355 | 354 |
R-squared | 0.095 | 0.220 | 0.076 |
(2)企业建立时间的考量。所得税改革中,2002年之前成立的企业仍在原来的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之后新成立的企业在国税局缴纳所得税。对于在国税局纳税的企业,市县政府缺乏激励,这可能会影响本文的逻辑,所以我们考虑了企业的建立时间。本文剔除了2002年1月1日之后登记的企业样本,如表6列(3)所示,CITshare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与主回归一致,结果稳健。
(3)剔除直辖市样本。本文数据中直辖市的税收分成采用其市级政府与区县级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由于其行政级别不同,可能与其他省份的财政体制存在差异。为此,本文剔除直辖市样本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如表6列(4)所示,剔除直辖市后,CITshare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结果稳健。
(4)税收分成与企业集团本地发展。税收分成提高导致集团异地发展减少,说明政府限制了税基外流。那么,这是否促进了集团本地发展,扩大了本地税基?本文利用本地子公司数据,使用本地子公司比例(Localsubrat)和新增本地子公司比例(Localsubrat_xz)进行了探讨。如表6列(5)和列(6)所示,无论以何种方式度量集团本地发展,税收分成比例(CITshare)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市县政府的税收分成提高导致企业集团更多地在本地发展,政府留住了更多的税基。这一结果也证实了假设1b,表明税收分成下政府更多的是税基竞争而非税负竞争。
(二)税收分成、选择性征管与企业实际税负
为了考察税基竞争下政府限制税基外流的选择性征管路径,本文分别考察了税收分成下集团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实际税负,并根据异地子公司比例高低进行分组检验以验证假设2a和2b。
表7汇报了税收分成下集团公司实际税负的回归结果。其中,列(1)为全样本结果,市县政府所得税分成(CITshare)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市县政府税收分成提高会造成集团整体税负上升。这与吕冰洋等(2016)的发现一致,表明在税收分成的激励下,市县政府提高了税收征管的努力程度,引起企业实际税负上升。列(2)和列(3)根据异地子公司比例高低进行了分组检验。可以看出,实际税负上升更多体现在集团异地发展较多的企业中,而在集团异地发展较少的企业中则不显著。表7结果表明,集团异地发展较少的企业实际税负没有降低,而异地发展较多的企业税负较高。这说明政府对异地发展较多的企业进行了惩罚式征税,更适合用假设2b提出的增加企业走出去的成本来解释。
全样本 | 异地子公司比例高 | 异地子公司比例低 | |
(1) | (2) | (3) | |
ETR_sub | ETR_sub | ETR_sub | |
CITshare | 0.163 | 0.257 | 0.027 |
(1.27) | (1.36) | (0.16) | |
Controls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Year和Industry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Observations | 591 | 296 | 295 |
R-squared | 0.109 | 0.105 | 0.165 |
表8汇报了税收分成下母公司实际税负的回归结果。列(1)为全样本结果,CITshare的系数显著为正。列(2)和列(3)为根据集团异地发展情况的分组检验,对于集团异地发展较多的企业,CITshare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在集团异地发展较少的企业样本中则不显著,Chow检验表明组间差异显著。上述结果表明,政府对异地发展较多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进行了更严格的税收征管,对其税基外流进行了“惩罚式”征税,增加了企业走出去的成本,以此留住税基。这一结果支持了假设2b。
本文使用合并报表数据减去母公司数据得到大致的子公司报表数据,进一步做了对照检验。如表9所示,在子公司的全样本和分组检验中,结果都不显著。其原因可能在于,子公司样本中包括本地子公司和异地子公司,根据本文的逻辑,异地子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有节税动因,是为了减轻税负,而留在本地的子公司可能受到更加严格的税收征管,所以两种效应同时存在,导致子公司的结果不显著。
可见,税收分成增加了异地发展较多的集团税收,但没有增加异地发展较少的集团税收。区分母子公司税收发现,这种选择性征管主要体现在母公司税收上,而在子公司税收上没有体现。
五、结 论
本文利用手工收集的市县政府所得税分成和子公司分布数据,考察了市县政府税收分成对企业集团异地发展的影响。税收分成影响下的税收竞争可能以税负和税基实现,若税收分成下政府更倾向于提高企业税负,则集团异地发展会增多;若税收分成下政府更倾向于争取税基,则会限制税基外流,集团异地发展会减少。实证结果显示,市县级政府的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上升,企业集团会减少在异地设立子公司,即集团异地发展减少。这证实了税收分成下的税基竞争而非税负竞争。本文进一步尝试从选择性征税角度分析了政府留住企业的路径,发现税收分成增加了异地发展较多的集团税收,但没有增加异地发展较少的集团税收。区分母子公司税收发现,这种选择性征管主要体现在母公司税收上,而在子公司税收上没有体现。这表明税基竞争下地方政府以选择性征管来留住税基,对异地发展的企业集团进行了惩罚式征税以增加其走出去的成本,而非增加其留下来的收益。
本文的结论具有以下政策含义:第一,企业实际税率不同会阻碍我国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税收公平的税制建设和优化。本文从选择性征管角度发现,实际税负差异可能对企业资源配置产生重要影响,这种选择性征管来源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削弱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是我国税收公平的税制建设和优化的重要路径,这也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税收征管层面的切入点。第二,党的十九大以来,对实体经济的减税降费成为重要改革热点。但选择性征管可能会导致减税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不利于企业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难以实现政策效果。因此,为了更好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在强调法定税率改革的同时,政府对选择性征管的改革可能同样重要。
① 这种选择性征管可能表现为两方面,记者黄前柏(2011)报道称:企业对税务部门又爱又恨,“爱”是因为依据一些政策,税务部门可以给相关企业很多税收减免,减轻企业负担;“恨”则是因为税务部门可以列举一些名目,查企业的偷税漏税,让企业很难受。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版)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详见中国新闻网报道“11个省国税部门违规将企业130亿税款延期征收”,网址: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09/07-17/1779806.shtml。
④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⑤ 受篇幅限制,安慰剂检验结果未列示,如有需要可以向作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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