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地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并列。近年来,在相关部门的推动下以及企业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越来越多的非国有企业也加强了党组织建设,并仿照国有企业的规定和做法,加强党组织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作用。因此,在探讨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时,不能忽视党组织这个重要治理机制的作用。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尤其是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担任重要职位,势必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现有文献从公司绩效、股权代理成本、管理薪酬及在职消费、国有资产及小股东权益保护、社会捐赠、审计需求等角度探讨了党组织参与治理的后果,但尚无文献从避税的角度来考察党组织参与治理对企业行为的影响。避税战略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决策。避税既意味着将更多的财富留存在企业中,也会带来较高的法律与监管风险以及声誉风险,并可能导致管理层和大股东“抽租”、公司透明度下降等代理问题。那么,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方式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是否会对公司避税活动产生显著影响?如果有影响的话,党组织参与治理究竟是仅抑制公司过于激进的避税行为,还是一味地抑制公司的避税活动,导致公司过多地承担税负?这是本文旨在探索的问题。本文利用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9−2016年的数据,考察了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方式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结果发现,“双向进入”对税收激进度几乎没有显著影响,而“交叉任职”可以显著降低公司税收激进度。因此,只有党组织成员担任公司关键职位才会对避税行为产生显著影响。进一步研究发现,“交叉任职”对避税活动的抑制作用主要存在于税收激进度较高的情况下;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中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前后,“交叉任职”对避税行为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
本文的贡献包括:(1)本文从公司避税行为的角度研究了党组织参与治理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影响,有助于了解党的领导对于抑制企业不当行为、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作用,并可以进一步丰富党组织的公司治理作用的文献。(2)本文在发现“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具有抑制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畸高或畸低的影响,并发现党组织参与治理对公司避税行为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税收激进度过高、风险和代理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而不会导致公司放弃正常的、低风险的避税而承担过重的税负。这一结果拓展了Armstrong等(2015)、李成等(2016)的研究,并有助于更全面、客观地评价党组织参与治理的后果。(3)以往关于公司治理对公司避税行为影响的研究较少涉及政治治理,本文将党组织参与治理视为我国一种特殊而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而研究其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可以进一步从政治治理的角度丰富公司治理机制与避税活动之间关系的文献。
二、文献回顾
(一)国内外相关文献回顾
1. 公司治理与避税行为的关系。现有文献从股权集中度(Badertscher等,2013)、管理层激励(Desai和Dharmapala,2006)、董事会特征(Lanis和Richardson,2011;Chan等,2013;Armstrong等,2015;李成等,2016)、机构投资者(Khurana和Moser,2013;蔡宏标和饶品贵,2015)等角度考察了公司治理对避税行为的影响,且大多数文献发现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抑制激进性避税行为,其原因在于,公司治理能抑制管理层利用避税活动进行抽租的动机(Desai和Dharmapala,2006),提高管理层对避税风险的厌恶(Badertscher等,2013)。但有文献认为,避税具有两面性:在公司治理较差的环境下,避税是一种与管理层抽租、盈余管理等相联系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在公司治理较好的环境下,避税可能是一种提高公司价值的行为(Desai和Dharmapala,2009;Armstrong等,2015)。一些文献发现,公司治理能避免公司采取极端性避税策略:当公司避税程度较低时,良好的公司治理会对避税起促进作用;当公司避税程度较高、风险较大时,良好的公司治理会对避税起抑制作用(Armstrong等,2015;李成等,2016)。
2. 企业党建及党组织治理的后果。现有文献从公司绩效(Chang和Wong,2004;Li等,2008)、公司治理水平(马连福等,2012)、股权代理成本(王元芳和马连福,2014)、管理层超额薪酬(马连福等,2013;陈仕华等,2014)、国有资产与中小投资者保护(陈仕华和卢昌崇,2014;熊婷等,2015)、慈善捐赠(梁建等,2010)、审计需求(程博等,2017)等角度考察了企业党组织建设及党组织参与治理的经济后果。从结果来看,大多数文献发现,党组织参与治理有助于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马连福等,2012),包括抑制管理层的超额薪酬和在职消费(马连福等,2013;王元芳和马连福,2014;陈仕华等,2014)、抑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熊婷等,2015)、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陈仕华和卢昌崇,2014)、促进社会责任的履行(梁建等,2010);但也有文献发现,党组织参与治理会带来增加公司冗余雇员规模(马连福等,2013)、导致权力过于集中(马连福等,2012)等问题;还有文献发现,党组织参与治理的方式不同,其后果也不同(马连福等,2012;王元芳和马连福,2014)。
(二)对现有文献的总结与评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已经有一些文献探讨了党组织参与治理的影响。在研究话题上,现有文献偏重于党组织参与治理对效率的影响,而较少涉及企业行为合法合规性的影响,尤其是较少涉及企业会计与税收活动;在所持立场上,早期一些文献是从“攫取之手”或“帮助之手”理论入手,将党组织参与治理视为政府干预的一种手段(Qian,1996;Li等,2008;马连福等,2013),直到近年,相关文献才更多地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从结论来看,对于党组织参与治理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如何,现有文献并不一致。本文考察了党组织参与治理对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而据我们检索,现有公开文献还没有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可以进一步从避税活动的角度拓展党组织参与治理的后果方面的文献。
三、制度背景
(一)党对国有企业和非公企业领导的相关制度演进
鉴于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其党组织建设问题一直受到高度重视。1997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2004年10月发布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指出,“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并提出,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要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由此,“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正式得到确立。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得到了进一步强化。2015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并在强调“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党委(党组)书记应兼任董事长,即所谓“一肩挑”。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出了要求。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提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2000年9月,中组部印发《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凡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都应建立党的组织,按照企业特点开展党的活动”。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十九条从法律上对非公企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作出了规定。201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指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2017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3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践中,许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以推动非公企业加强党建,而许多非公企业自身出于促进企业发展等目的,也积极参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加强党组织建设,包括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
由此可见,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尤其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并非简单地移植西方的董事会及其他治理制度,而是不断地强化党组织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并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三重一大”等制度将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党组织能够对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使之成为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治理的核心要素。而在非公有经济组织中,也有越来越多的非公企业建立党组织,因此党组织在非公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影响力也日益提高。
(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
在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下,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监事会则负责对董事、高管的行为进行监督。“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使党组织成员得以进入到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层中,从而在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所谓“双向进入”,是指党组织与董、监、高成员相互进入: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另一方面,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所谓“交叉任职”,目前并没有明确和一致的定义,一般是指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按规定,此时需同时配备一名专门负责党建的副书记),或者在党委书记与董事长分设时,由党委书记担任副董事长,而党员董事长担任党委副书记。“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使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制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成为企业政治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保证。值得指出的是,“双向进入”和“交叉任职”不是两种割裂的制度安排,而是一个存在递进关系的整体:“双向进入”是基础,而“交叉任职”是一种特殊的、要求更高的“双向进入”,是在“双向进入”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党组织和公司关键职位的交叉。
四、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一)党组织参与治理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在我国,党组织在大多数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中具有重要影响(Chang和Wong,2004),实际上,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党组织都具有政治核心作用或政治引领作用。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有助于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防止管理层以牺牲公司绩效为代价实现其个人目标(Chang和Wong,2004;马连福等,2013)。
党对国有企业进行领导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党管干部”,即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具有最终控制权(钱颖一,1995;Qian,1996)。“党管干部”制度可以从激励和约束两方面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形成有效控制,尤其是党对管理层的惩罚性免职将会对后者带来巨大损失,包括政治升迁、薪酬、职务租、声誉等,这将促使管理层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约束自己的自利行为,从而有助于减少因管理层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问题;并且,党在选择企业管理层时并不完全依据经济绩效,政治考量往往也是重要的因素(钱颖一,1995;Qian,1996),这使得国有企业管理层在做相关决策时,不能只考虑经济绩效,而要兼顾党和政府的利益,包括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如社会就业、精准扶贫、依法纳税等。“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是“党管干部”制度的进一步延续,对于实现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党组织成员通过“双向进入”担任董、监、高来参与公司治理,或者反过来现有董、监、高进入党组织担任党内职务,还是党委书记兼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务,都会对公司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作为党组织成员,他们需要执行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遵守党内纪律,因此,其不仅要考虑公司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党和政府的利益,他们有义务将自身的社会性目标或政治目标内化到控制公司中(马连福等,2013);另一方面,作为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监事、高管,他们有能力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挥重要影响,从而使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企业行为中。因此,“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使得党组织能够直接地深度介入到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从而使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国家的相关政策能够落实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并有助于强化党和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不排除一些企业加强党建、让党组织参与治理是为了提升自身的政治资本,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从而进行政治寻租以获取更多资源、得到保护或免除麻烦(张建君和张志学,2005;梁建等,2010),但党组织参与治理客观上有助于非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了解和遵循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使企业诚信经营;在决策过程上,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对非国有企业治理的参与,也会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包括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梁建等,2010)。
(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
适度避税有助于公司节约现金流、提高税后盈利水平,因此合理的避税活动是一种提高公司价值的行为(Blaylock,2016),尤其是在避税程度不是很高、相关风险较小的情况下,税收激进度的适当提高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李成等,2016)。然而,过高的税收激进度往往意味着较高的法律与处罚风险,并可能损害公司声誉。因为激进性避税活动往往游走于法律边缘,一旦未被税务机关认可,公司很可能会遭受调查和罚款。激进性避税活动还会损害公司声誉,导致消费者、投资者、信贷者对此做出负面反应。过于激进的避税活动还表明公司社会责任以及管理层诚信的缺失,因为社会责任水平高的公司往往较少进行激进性避税,而过于激进的避税行为常被认为是不负责任或不道德的,甚至是不爱国的(Hoi等,2013)。因此,尽管避税会给企业带来短期利益,但也伴随着一系列成本,过于激进的避税活动甚至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从公司内部来看,过于激进的避税行为还与管理层及大股东的抽租行为相联系,管理层会利用避税所节约的现金流来谋求个人私利(如过高的在职消费、建立“经理王国”等),此时,管理层进行避税已经主要不是为了提高公司价值,而是为了攫取私利。尤其是在治理较差的公司中,由于缺乏对管理层抽租行为的有效制约,避税更可能产生代理问题,从而降低公司价值(Desai和Dharmapala,2006,2009;Khurana和Moser,2013)。税收激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层抽租的程度,即税收激进度越高,管理层抽租的潜在范围(机会)越大,因此,过高的税收激进度意味着较高的代理成本(Desai和Dharmapala,2006,2009)。此外,为了避免避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以便持续进行抽租,管理层将有动机隐瞒避税活动的相关细节,包括进行盈余管理,因此,税收激进度高的公司往往透明度较低、会计信息质量较差(Badertscher等,2009)。
有效的治理机制能够抑制公司过于激进的避税行为(Lanis和Richardson,2011;Khurana和Moser,2013;蔡宏标和饶品贵,2015)。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党组织参与治理不仅在政治方向上可以引领企业,而且能够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避免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自身社会责任(包括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责任)。同时,党组织参与治理也有助于抑制管理层利用避税所节约的现金流进行在职消费、谋求个人私利的行为。因此,从避税活动的风险性以及代理成本角度来说,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应当能够避免公司的税收激进度过高。不过,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党组织参与治理对避税活动的影响机理及强度并不完全相同。
尽管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避税动机可能相对较弱,但其同样具有合理避税的动机,因为通过避税,企业可以将更多的现金和盈利留在企业中,从而有更充裕的资金进行投资,而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也可能利用避税所节约的资金进行机会主义行为。此外,由于地方政府并不能保留所征收所得税的全部,因此,地方政府也可能有要求企业降低纳税,以使更多资源留在其控制的企业中(Chan等,2013,2016)。党组织参与治理将从如下几个方面抑制国有企业的激进性避税行为:(1)党组织对国有企业治理的参与,有助于促使公司建立诚信经营的企业文化,自觉遵守税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依法纳税义务,避免因为不当的避税行为而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2)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下,相关的领导不仅是企业管理层,更是党内领导干部,他们不仅要考虑薪酬激励,还要考虑政治晋升,而后者的影响可能会远远超过前者,这决定了其行为不同于单纯的经理人。由于党的干部选择标准并不完全看经济绩效(钱颖一,1995),这意味着作为党员干部的国有企业领导在作出决策时,不能也不需要完全从经济绩效角度出发,而要考虑是否与党和政府的政策一致,包括履行纳税义务、承担相关社会责任。否则,其可能会遭受党的惩戒,包括在严重情况下遭受惩罚性解职。一旦企业因为避税活动被监管部门处罚或受到媒体质疑,很可能会影响到企业领导人在党内的声誉,并会严重影响其进一步的政治晋升。因此,即便不考虑避税活动的代理问题,激进性避税对这些兼任党内职务和企业领导职务者的收益也可能小于成本。(3)党组织参与治理,有助于加强对高管在职消费以及其他形式的抽租行为的约束(陈仕华等,2014),这将会抑制管理层通过激进性避税活动来提高自己抽租机会的行为,从而间接地抑制激进性避税行为。近年来,党中央加大了“从严治党”和反腐败的力度,尤其是“八项规定”等制度的持续实施加强了对国企党员干部的监督和制约,大吃大喝等在职消费行为受到了高度的抑制,而党组织参与治理、相关的党内教育及监督制度会促使国有企业管理层更严格地遵循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管理层利用避税活动所节约的资金进行在职消费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4)良好的治理机制会促使管理层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对避税活动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从而导致其对与激进性避税活动相关的风险更加厌恶(Khurana和Moser,2013)。如前所述,过高的税收激进度意味着多重风险,此时,党组织从维护企业的长期利益出发,可能会抑制避税活动,管理层自身也会更加厌恶与激进性避税活动相关的风险而减少避税。(5)党组织参与治理有助于抑制管理层过度的盈余管理或其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这将有助于提高公司透明度,从而使公司过度的避税行为更容易被发现,这也会抑制公司的激进性避税行为。(6)党组织参与治理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熊婷等,2015),这也将降低公司的避税动机(Chan等,2016)。那么,党组织参与治理是否会产生“扶持之手”的作用,帮助或者放任国有企业进行更为激进的避税呢?对此,我们认为,尽管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助于加强企业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从而导致政府在政府补贴、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企业优待,但在税改之后,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方面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在较大的财政压力之下,政府也不会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激进性避税。实际上,为了实现政府的社会性目标,国有股权高的公司往往要承担更重的税负(吴联生,2009)。因此,党组织参与治理导致政府默许甚至纵容国有企业进行激进性避税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党组织参与治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影响公司的避税行为:(1)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非国有企业党组织负有“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等职责,而依法纳税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做一个合格的“公司公民”的重要方面,因此,党组织参与治理可以推动非国有企业依法纳税,避免过于激进甚至可能违法的避税行为。(2)非国有企业进行党组织建设以及党组织参与治理,往往会提高公司的社会关注度(梁建等,2010)。有关部门可能会对积极从事党建的非国有企业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包括在官方媒体上报道、领导到企业视察、在党建相关会议上交流等,以推动其他企业积极跟进。而非国有企业自身出于向党和政府表现进步的目的,也会主动宣传自身党建和党组织参与治理的情况。这些都会提高公司的社会关注度。而关注度的提高,一方面会提高公司透明度,从而减少公司避税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会形成一种公共压力,而公共压力的增加又会提高公众对公司避税行为的关注,从而直接抑制公司避税,且公共压力还会促使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从而提高避税成本,进而间接地抑制避税(Dyreng等,2016)。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中,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参与治理,都将会抑制公司的激进性避税行为。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够降低公司的税收激进度。
从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来看,其关注的主要是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作为“一把手”的董事长。无论是党内考核、晋升,还是相关的监督和约束制度,对董事长的影响都要比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管更为直接和重要。从避税能够带来的“抽租”机会来看,董事长发生在职消费等抽租行为的机会也远高于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相应地,“八项规定”等一系列限制抽租行为的规定对董事长的影响也更明显,因而对其通过避税来实现抽租目的的影响也更明显。另外,公司避税既是一项涉及财务、税务、会计以及其他经营管理知识的专业活动,也会影响到公司的声誉、法律与监管风险,因而是一项企业战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对于公司避税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并且董事长对于公司高层基调以及其他内部控制环境因素也具有重要影响。在非国有企业中,董事长对避税的相关态度、相关的政治诉求动机更是直接决定了公司的避税战略。这些都决定了“交叉任职”可能比一般的“双向进入”对公司避税活动有着更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2:与“双向进入”相比,“交叉任职”对公司避税的影响更为明显。
五、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1. 党组织参与治理的度量
我们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度量党组织参与治理的情况。对于“双向进入”,我们采用虚拟变量(CPCCG)度量,即企业党组织成员是否兼任董事会、监事会或管理层成员:是则CPCCG取值为1,否则为0。本文没有采用党组织成员与董、监、高的重合度(连续变量)来度量,其原因在于,那样可能会导致因数据不服从正态分布而无法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有效的估计(陈仕华和卢昌崇,2014)。对于“交叉任职”(CPCCROSS),依照相关文件规定,如果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或者在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情况下,董事长兼任党委副书记且党委书记兼任副董事长,则CPCCROSS定义为1;否则为0。
2. 税收激进度的度量
我们同时采用如下三个指标度量税收激进度(TAXAGG):(1)节税率(RATE),即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异。(2)会计−应税所得差异(BTD)。(3)剔除应计盈余管理因素影响的会计−应税所得差异(DDBTD)。
3. 模型设定
参考相关文献,我们在控制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上期是否亏损、盈利水平、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密度、现金、市净率、产权性质、股权集中度、是否微利、审计师声誉以及年份(Year)和行业(Industry)等因素的基础上,分别采用模型(1)和模型(2)考察“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对公司税收激进度的影响(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符号 | 含义 | 具体定义 |
RATE | 节税水平 | 名义所得税率与实际所得税率之差。其中,实际所得税率=(当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总额 |
BTD | 会计−应税所得差异 | BTD=(会计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期初资产总额。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名义所得税率 |
DDBTD | 扣除应计项影响的
会计−应税所得差异 |
按照Desai和Dharmapala(2006)模型估计的扣除应计项目影响后的会计−应税所得差异,该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的残差项即为DDBTD |
CPCCG | 双向进入 | 虚拟变量。若有党组织成员参与公司董事会、高管层或者监事会,则CPCCG=1;否则,CPCCG=0 |
CPCCROSS | 交叉任职 | 虚拟变量。若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或者在董事长兼任党委副书记的同时党委书记兼任副董事长,则CPCCROSS =1;否则,CPCCROSS=0 |
SIZE | 公司规模 | 以期末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度量 |
LEV | 财务杠杆 | 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初资产总额 |
LagLOSS | 上期是否亏损 | 虚拟变量。若上年净利润<0,则LagLOSS =1;否则,LagLOSS =0 |
ROA | 盈利水平 | 期末税前利润/期初资产总额 |
INV | 存货比重 | 期末存货净额/期初资产总额 |
PPE | 固定资产比重 | 期末固定资产净额/期初资产总额 |
INTAN | 无形资产比重 | 期末无形资产净额/期初资产总额 |
CASH | 现金比重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初资产总额 |
MTB | 市净率 | 普通股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 |
SOE | 产权性质 | 如果公司为国有控股,则SOE=1;否则,SOE=0 |
CR | 股权集中度 | 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数)度量 |
SP | 是否微利 | 如果公司ROE在0到0.01之间,则SP=1;否则,SP=0 |
BIG4 | 审计师声誉 | 虚拟变量。如果事务所为“四大”,则BIG4=1;否则,BIG4=0 |
$\begin{aligned} TAXAGG = & {\alpha _0} + {\alpha _1}CPCCG + {\alpha _2}Size + {\alpha _3}Lev + {\alpha _4}LagLoss + {\alpha _5}ROA + {\alpha _6}INV \\ & + {\alpha _7}PPE + {\alpha _8}INTAN + {\alpha _9}CASH + {\alpha _{10}}MTB + {\alpha _{11}}SOE \\ & + {\alpha _{12}}CR + {\alpha _{13}}SP + {\alpha _{14}}Big4 + Industry\& Year + \varepsilon \end{aligned} $ | (1) |
$\begin{aligned} TAXAGG = & {\alpha _0} + {\alpha _1}CPCCROSS + {\alpha _2}Size + {\alpha _3}Lev + {\alpha _4}LagLoss + {\alpha _5}ROA + {\alpha _6}INV \\ & + {\alpha _7}PPE + {\alpha _8}INTAN + {\alpha _9}CASH + {\alpha _{10}}MTB + {\alpha _{11}}SOE + {\alpha _{12}}CR \\ & + {\alpha _{13}}SP + {\alpha _{14}}Big4 + Industry\& Year + \varepsilon \\ \end{aligned} $ | (2) |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筛选
本文以2009−2016年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为对象进行实证检验。所需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党组织相关信息、行业代码和审计师数据来自于CSMAR,并通过查阅公司年报、企业官网等方式进行手工补充和更正;其他数据来源于Wind。原始样本为27 520条,在依次剔除IPO前记录、金融行业公司、利润总额数据存在偏差或为非正值、实际税率小于0和大于1、缺失数据记录后,剩下14 479条记录用于实证检验。为减少奇异值的影响,我们分年度对连续变量在1%和99%位置进行了缩尾处理。
六、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RATE、BTD和DDBTD的均值分别为−0.0284、−0.0031和0.0000,中位数分别为−0.0100、−0.0034和−0.0000,这与我国近年来相关文献(蔡宏标和饶品贵,2015)所得结果接近。CPCCG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2587和0,表明有25.87%的样本存在“双向进入”;CPCCROSS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0867和0,表明有8.67%的样本实施了“交叉任职”。①
N | Min | P25 | Mean | Median | P75 | Max | SD | |
RATE | 14 479 | −0.6269 | −0.0611 | −0.0284 | −0.0100 | 0.0322 | 0.2493 | 0.1313 |
BTD | 14 479 | −0.1737 | −0.0172 | −0.0031 | −0.0034 | 0.0099 | 0.1649 | 0.0356 |
DDBTD | 14 479 | −0.1705 | −0.0140 | 0.0000 | −0.0000 | 0.0132 | 0.1552 | 0.0351 |
CPCCG | 14 479 | 0 | 0 | 0.2587 | 0 | 1 | 1 | 0.4379 |
CPCCROSS | 14 479 | 0 | 0 | 0.0867 | 0 | 0 | 1 | 0.2814 |
SIZE | 14 479 | 19.5268 | 21.0429 | 21.9613 | 21.7875 | 22.6655 | 26.0379 | 1.2446 |
LEV | 14 479 | 0.0291 | 0.2433 | 0.4164 | 0.4094 | 0.5826 | 0.8644 | 0.2110 |
LagLoss | 14 479 | 0 | 0 | 0.0620 | 0 | 0 | 1 | 0.2412 |
ROA | 14 479 | 0.0026 | 0.0303 | 0.0844 | 0.0629 | 0.1103 | 0.5873 | 0.0805 |
INV | 14 479 | 0.0003 | 0.0774 | 0.2014 | 0.1476 | 0.2496 | 1.3093 | 0.1973 |
PPE | 14 479 | 0.0024 | 0.1170 | 0.2655 | 0.2277 | 0.3730 | 1.0030 | 0.1942 |
INTAN | 14 479 | 0.0000 | 0.0195 | 0.0586 | 0.0403 | 0.0718 | 0.5853 | 0.0700 |
CASH | 14 479 | 0.0103 | 0.0940 | 0.2755 | 0.1722 | 0.3145 | 4.0306 | 0.3643 |
MTB | 14 479 | 0.7449 | 2.2572 | 4.5356 | 3.4671 | 5.5000 | 35.7768 | 3.6596 |
SOE | 14 479 | 0 | 0 | 0.3926 | 0 | 1 | 1 | 0.4884 |
CR | 14 479 | 0.0934 | 0.2437 | 0.3643 | 0.3460 | 0.4695 | 0.7707 | 0.1502 |
SP | 14 479 | 0 | 0 | 0.0403 | 0 | 0 | 1 | 0.1966 |
BIG4 | 14 479 | 0 | 0 | 0.0517 | 0 | 0 | 1 | 0.2215 |
对税收激进度依照党组织是否参与治理分组,并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和Wilcoxon检验。可以发现,在依照“双向进入”(CPCCG)分组时,如果用RATE度量税收激进度,党组织未参与治理组的税收激进度显著更高,但如果用BTD和DDBTD度量税收激进度,组间则没有显著差异;在依照“交叉任职”(CPCCROSS)分组时,党组织未参与治理组的税收激进度显著更高(表略)。以上结果表明,“交叉任职”能够降低税收激进度,而“双向进入”的影响较弱。
(二)相关分析
相关分析表明(表略),CPCCG与RATE、BTD、DDBTD之间几乎没有显著相关关系(仅与RATE的Pearson相关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而CPCCROSS与RATE、BTD、DDBTD均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表明“双向进入”对于税收激进度几乎没有显著影响,而“交叉任职”可以显著抑制税收激进度。从相关系数矩阵还可以看出,自变量间,相关系数绝对值最大的是CASH与ROA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586,低于0.8。此外,在回归时,我们计算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均低于10,因此,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多元回归分析
表3报告了多元回归结果。从第1−3列中可以看出,无论采用何种指标度量税收激进度,CPCCG的系数都不显著,表明“双向进入”对公司避税活动没有显著影响;从第4−6列可以看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度量税收激进度,CPCCROSS的系数都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交叉任职”可以显著抑制公司的税收激进度。综上所述,“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有显著的负向作用,而单纯的“双向进入”作用不明显,说明假说1得到部分支持,假说2得到支持。之所以“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的抑制作用比“双向进入”明显,其原因可能在于,“双向进入”只是表明党组织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层,但其能否在公司决策(包括公司避税策略的选择)中发挥重要作用,还需要看该党组织成员在公司中的角色和地位,如果仅仅是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层,但并未担任关键职位,则其对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有限。同样,如果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人员在党组织中未担任重要职位,则其可能会因为政治动因不够而在决策时更多地从企业角度考虑问题。“交叉任职”反映的是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两个职位之间的交叉情况,也就是党组织一把手和公司决策机构一把手之间的交叉情况。董事长在我国公司中居于实际最高领导地位,对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而党委书记作为党组织一把手,在政治方面更为敏锐,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可以通过在企业中建立良好的高层基调、推动企业诚信经营文化建设、批准公司税收相关决策等方面来促使企业更好地执行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以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从而避免企业采用过于激进甚至处于违法边缘的手段来避税。
双向进入 | 交叉任职 | |||||
RATE | BTD | DDBTD | RATE | BTD | DDBTD | |
CPCCG | −0.0018
(−0.4562) |
−0.0000
(−0.0467) |
0.0000
(0.0024) |
|||
CPCCROSS | −0.0115** (−2.0984) |
−0.0037** (−2.4560) |
−0.0035** (−2.3785) |
|||
控制变量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常数项 | −0.1371*** (−3.3116) |
−0.0408*** (−3.3105) |
−0.0435*** (−3.5879) |
−0.1373*** (−3.3159) |
−0.0410*** (−3.3247) |
−0.0436*** (−3.6026) |
F | 26.5295 | 11.7441 | 10.7414 | 26.6385 | 11.8342 | 10.8787 |
R2 | 0.1563 | 0.0512 | 0.0495 | 0.1568 | 0.0520 | 0.0502 |
N | 14 479 | 14 479 | 14 479 | 14 479 | 14 479 | 14 479 |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依照公司对标准误进行了聚类调整。 |
(四)进一步检验
1. “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影响的非对称性②
避税未必总是负面行为,税收激进度是一个从完全符合税法的行为到“违规”“逃税”等极端行为的连续体。当税收激进度处于较低水平时,其蕴含的风险较低,税收激进度的提高更多地反映了管理层为了将更多资源留在企业当中以及提高公司价值而采用合理的避税策略的动机,而未必会导致较高的法律与监管风险,也不会产生严重的代理问题,因而更多的是一种有助于提高价值的积极活动。如果党组织参与治理是站在公司长远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作为政府干预企业的手段而攫取企业正当利益,此时就不应当像税收激进度水平较高、风险较大时那样仍一味地压制企业的避税行为。为此,我们进行了如下两个检验:
(1)“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畸高和畸低的影响。我们将税收激进度按照“年度−行业”进行四等分,位于高1/4分位样本的定义为税收激进度畸高(HIGHTA=1),位于低1/4分位样本的定义为税收激进度畸低(LOWTA=1);然后,对高(低)1/4分位和中间两个分位样本采用Logistic回归,检验CPCCROSS对税收激进度畸高(低)的影响。从表4可以看出,CPCCROSS对税收激进度畸高具有显著抑制作用,而对税收激进度畸低并没有显著影响。这表明,“交叉任职”会降低公司激进性避税的可能,但并不会导致税收激进度畸低。我们还采用三分位、五分位和十分位方法来定义税收激进度畸高或畸低,结果都一致。
RATE | BTD | DDBTD | ||||
畸高 | 畸低 | 畸高 | 畸低 | 畸高 | 畸低 | |
CPCCROSS | −0.3394*** | 0.1080 | −0.2541** | 0.0425 | −0.2723** | 0.0139 |
(−2.9802) | (1.0173) | (−2.3142) | (0.3996) | (−2.4742) | (0.1317) | |
控制变量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常数项 | −3.7009*** | 1.4007* | −3.9752*** | 0.5153 | −3.8814*** | 0.6519 |
(−4.5067) | (1.6625) | (−4.7588) | (0.6678) | (−4.6546) | (0.8520) | |
Wald chi2 | 431.6462 | 834.5067 | 553.2877 | 343.4812 | 537.0942 | 362.2195 |
Pseudo R2 | 0.0520 | 0.1515 | 0.0834 | 0.0375 | 0.0805 | 0.0393 |
N | 10 785 | 10 901 | 10 785 | 10 901 | 10 785 | 10 901 |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依照公司对标准误进行了聚类调整。 |
(2)考察不同税收激进度水平下“交叉任职”的作用。由于“交叉任职”本身可能导致税收激进度更多地落在较低位,而不是均匀地分布于高位或低位,且除了Armstrong等(2015)、李成等(2016)外,现有文献一般较少将因变量分组来考察因变量不同分位下自变量的影响差异。因此,我们一方面仅将税收激进度依照中位数分为高位和低位,而不是做四等分或划分为更多的等份,以避免税收激进度分布过于集中于某些分位;另一方面,“交叉任职”采用上期数值,而不是本期数值(如果用本年数值,结果一致)。从表5可以看到,当税收激进度处于高位时,除用RATE度量外,LAGCPCCROSS的系数显著为负;而当税收激进度处于低位时,LAGCPCCROSS的系数均为负,但不显著。因此,只有在税收激进度程度较高时,“交叉任职”才会显著抑制税收激进度。综上所述,“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具有非对称性,它会避免公司采用过于激进(过低或过高)的避税策略:一方面,“交叉任职”会抑制过高的税收激进度以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当税收激进度本身较低时,“交叉任职”不会限制正常的、低风险的避税活动而使公司承担过重的税负。
TAXAGG=RATE | TAXAGG=BTD | TAXAGG=DDBTD | ||||
高位 | 低位 | 高位 | 低位 | 高位 | 低位 | |
LAGCPCCROSS | −0.0054
(−1.2061) |
−0.0004
(−0.0608) |
−0.0024* (−1.7072) |
−0.0018
(−1.2372) |
−0.0023* (−1.7018) |
−0.0016
(−1.1170) |
控制变量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常数项 | 0.0426
(1.4363) |
−0.1615*** (−3.5047) |
0.0049
(0.4702) |
−0.0250* (−1.9392) |
0.0045
(0.4498) |
−0.0255** (−1.9989) |
F | 31.8025 | 43.2302 | 40.8739 | 22.6881 | 40.1753 | 21.7927 |
R2 | 0.2157 | 0.2996 | 0.3623 | 0.2241 | 0.3560 | 0.2222 |
N | 6 540 | 6 771 | 6 595 | 6 716 | 6 625 | 6 686 |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依照公司对标准误进行了聚类调整。 |
2. 不同产权性质下“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差异③
从表6可以看到,交互项CPCCROSS×SOE的系数不显著,表明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中,“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在统计上并没有显著差异;CPCCROSS的系数只在RATE度量时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因而只有较弱的证据表明“交叉任职”对非国有企业的税收激进度具有抑制作用;CPCCROSS与CPCCROSS×SOE系数之和在BTD和DDBTD两种度量下显著为负,而在RATE度量下接近于显著为负(t=−1.54,p=0.123),这表明“交叉任职”总体上可以抑制国有企业的税收激进度。如果采用分组检验的方法,结果也相似。总的来说,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中的“交叉任职”对避税行为的抑制作用更弱。
RATE | BTD | DDBTD | |
CPCCROSS | −0.0174** (−2.0057) |
−0.0016
(−0.7851) |
−0.0014
(−0.6922) |
SOE | 0.0065* (1.7038) |
0.0022** (2.0186) |
0.0025** (2.2696) |
CPCCROSS×SOE | 0.0074
(0.6864) |
−0.0026
(−0.9719) |
−0.0027
(−0.9953) |
CPCCROSS+CPCCROSS×SOE | −.0100
(−1.54) |
−.0042** (−2.34) |
−.0040** (−2.29) |
控制变量 | 控制 | 控制 | 控制 |
常数项 | −0.1373*** (−3.3154) |
−0.0410*** (−3.3259) |
−0.0436*** (−3.6038) |
F | 26.0267 | 11.5473 | 10.6132 |
R2 | 0.1569 | 0.0521 | 0.0503 |
N | 14 479 | 14 479 | 14 479 |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依照公司对标准误进行了聚类调整。 |
3. 2013年前后“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差异
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八项规定”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国有企业高管的在职消费,非国有企业尽管不会受到“八项规定”的直接约束,但其中的党员干部仍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八项规定”会抑制管理层的抽租行为,从而抑制企业避税。同时,我国还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反腐败不仅会降低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避税的边际收益,而且可以限制非国有企业通过向税收监管部门寻租来进行激进性避税的行为。因此,“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抑制企业的激进性避税行为。那么,2013年前后的“交叉任职”对避税的影响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呢?为此,我们将2013年之后年份定义为“全面从严治党”期间,即POST=1;之前定义为POST=0。我们首先检验“全面从严治党”对公司避税的影响,结果发现(表略),无论是全样本,还是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分组样本,POST均显著为负,表明“全面从严治党”确实有助于抑制企业避税。接下来,我们用DID模型检验2013年前后“交叉任职”对避税的影响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结果发现,在全样本和国有企业样本中,用BTD和DDBTD度量时,CPCCROSS的系数显著为负;在非国有企业样本中,仅在用RATE度量时显著为负;交互项CPCCROSS×POST均不显著,表明2013年前后“交叉任职”的作用没有显著差异;从CPCCROSS与CPCCROSS×POST的系数之和来看,全样本仅在用RATE度量时显著为负,国有企业样本均在临界点接近显著为负,而非国有企业样本均为负,但不显著。这意味着,2013年后,“交叉任职”对避税的抑制作用甚至有所减弱,虽然在统计上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全面从严治党”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较明显,导致“交叉任职”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尽管上述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全面从严治党”后“交叉任职”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并未增强,甚至还略有削弱,但我们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本身对避税的抑制作用的发现则从另一个侧面表明政治治理对公司避税行为具有显著影响。
(五)稳健性检验
1. 倾向得分匹配(PSM)。公司是否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并不是一个随机选择的结果,因此我们采用PSM来解决自选择问题。结果发现,无论是对全样本还是对非国有企业样本进行PSM,匹配后样本的回归结果均与主检验一致。
2. 双重差分模型(DID)。我们将存在“交叉任职”的公司在实施交叉任职后年份CPCCROSS赋值为1,其余为0。结果表明,用BTD和DDBTD度量时,CPCCROSS显著为负;用RATE度量时,CPCCROSS接近临界点显著为负。这表明,公司“交叉任职”从无到有时,避税程度会显著降低,从而进一步支撑了本文的结论。
3. 考虑到党组织治理的效果可能存在一定滞后性,因此将党组织治理采用上期数据。结果表明,“双向进入”对税收激进度仍无显著抑制作用,而“交叉任职”可以显著降低税收激进度。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反向因果关系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尽管在实践中避税程度高低不大可能影响到党组织参与治理情况。
4. 改用近三年节税水平的均值(LRATE)、实际税率(ETR)度量税收激进度。结果仍发现,“交叉任职”会促使企业减少激进性避税,提高公司的实际税率。
5. 改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度量。其一,用连续变量度量“双向进入”。结果发现,“双向进入”仍然不显著为负。其二,将“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总经理或监事会主席”均定义为“交叉任职”,或者仅将“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定义为“交叉任职”。结果表明,“交叉任职”的系数仍然显著为负。我们还检验了党委书记兼任总经理、党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结果发现,党委书记是否兼任总经理或者监事会主席对税收激进度没有显著影响。以上结果表明,“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主要来自于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前我国推行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一肩挑”提供了证据支持。此外,考虑到财务报告与税务报告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我们还进一步控制了操控性应计的绝对值,发现CPCCROSS仍在5%水平上显著。
以上稳健性检验表明,本文的结论基本上是稳定的。
七、结论与启示
党组织参与治理,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将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党组织得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之中,这对于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引领乃至政治核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避税的角度,考察了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参与公司治理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结果发现,“双向进入”对税收激进度几乎没有显著影响,而“交叉任职”则会显著降低公司的税收激进度。进一步研究表明,只有在公司税收激进度较高的情况下,“交叉任职”才会显著抑制公司的避税活动;而在公司税收激进度处于较低水平时,“交叉任职”对避税活动没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因此,“交叉任职”并不会导致企业放弃合理的避税活动,而只会促使企业避免采用过于激进的避税策略。此外,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并没有显著差异;在2013年前后,“交叉任职”的作用也没有显著差异。总体而言,本文的研究表明,党组织通过“交叉任职”方式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抑制公司过于激进的避税行为,但并不会抑制较为稳健的避税活动。
本文的研究具有如下启示:(1)党组织通过“交叉任职”参与公司治理可以抑制公司过于激进的避税行为,这表明党组织出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避税活动相关的法律风险和代理问题等方面的考虑,不鼓励企业实施激进性避税策略。(2)党组织参与治理对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与其参与的方式有关,“双向进入”对公司的避税行为只有极微弱的影响,而“交叉任职”对避税行为才有显著影响,且“交叉任职”对避税的影响主要来自于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的情况,这表明只有在某些关键职位,党组织参与治理才会对避税发挥治理作用,因此,当前相关部门推动“一肩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党组织通过“交叉任职”参与公司治理对避税活动的抑制作用仅存在于税收激进度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因此,“交叉任职”对税收激进度的抑制作用并非以牺牲公司合理的避税利益为代价。(4)“交叉任职”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并没有显著差异(至少在统计上如此);在非国有企业中,“交叉任职”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公司的激进性避税行为,尽管其作用可能较弱。
① 未报告的统计表明,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双向进入”的比例分别为52.23%(2 969/5 685)和8.85%(777/8 784);在国有企业中,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的比例为17.59%(1 000/5 685),而在非国有企业中,这一比例为2.54%(223/8 784),说明国有企业明显更高;党委书记兼任副董事长而董事长兼任党委副书记的仅有32个样本,全部为国有企业。总的来说,国有企业中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例远高于非国有企业。另外,就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情况而言,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最普遍的是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而党委副书记最普遍的是兼任监事会主席,但在国有企业中,也有部分兼任总经理。
② 我们也检验了“双向进入”对税收激进度是否畸高或畸低的影响,以及在不同税收激进度水平下“双向进入”对税收激进度的影响,结果均不显著。由于“双向进入”的作用不显著,因此下文以分析“交叉任职”为主。
③ 未报告的结果表明,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中,“双向进入”都不会对税收激进度产生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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