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
财经研究 2017年43卷第10期 |
- 谢家平, 刘鲁浩, 梁玲, 张为四.
- Xie Jiaping, Liu Luhao, Liang Ling, Zhang Weisi.
- 农业社会企业价值网络协同机理:社会嵌入视角的实证分析
- Coordination for value networks of agricultural social enterprises:an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embeddedness
- 财经研究, 2017, 43(10): 83-96
-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7, 43(10): 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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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17-03-16
2017第43卷第10期
2. 山东财经大学 国际经贸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3.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会展与旅游学院,上海 201620
2.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s,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nan 250014, China;
3. School of Tourism and Event Management, 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1620, China
一、引言
构建产业化、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一直是我国不断推进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增强面向农业的生产性服务创新和设计合理的契约机制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关键所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业生产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契约农业模式,比如广泛应用的“龙头企业+农户”的订单式农业和新型农业合作社等。他们在增强农户协作、降低交易成本和发现市场机会等方面,对克服“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确实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Opoku-Mensah, 2012),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这两种形式也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比如纯商业化的订单式农业模式下,农户的弱势地位导致其利益受到侵害以及遭受各种违约行为(Zhang, 2013;王亚飞等, 2014);尽管新型农业合作社可以聚合农户群体,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户群体的经营规模扩张能力和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力和影响力,却往往由于资源不足以及监督成本等问题导致运作效率低下(黄祖辉等, 2011)。这些问题不仅降低了农业供应链的整体运作效率,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可以说,只要农业企业“过度逐利”的目标没有改变,上述两种契约农业模式的缺陷就不会被完全消除。政府也逐步意识到了这点,试图从产业政策层面来弥补这些缺陷,提出了构建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兼具公益性与经营性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但这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干预有悖于市场机制行为,无法有效突破目前契约农业所遭遇到的“瓶颈”。
社会企业的出现为解决上述农业契约安排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社会企业是一种以社会价值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通过商业运作创造利润来维持自我发展的企业形式(Borzaga和Defourny, 2001),兼具社会公益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特质,使其可以被应用到农业领域。在“社会企业+农户”模式下,农业社会企业会基于社会价值目标,优先考虑弱势农户群体的需求,并通过生产性服务创新,提供面向农户发展需求的综合服务支持体系以及完善的解决方案(刘鲁浩等, 2016),从根源上解决农业供应链的合作低效率及农户发展需求问题。可以说,“社会企业+农户”模式恰好可以满足前文所提到的国家政策的需求标准:有组织的较强的社会力量、综合性的生产服务支持体系以及公益性服务理念。不但很好地克服了纯商业化订单式农业和新型农业合作社的缺陷,也将契约农业拓展到了一个新的范畴。
但是,农业社会企业在参与契约农业的过程中,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什么?与传统订单式农业和新型农业合作社相比又体现出怎样的不同之处?尤其在当前我国农业社会企业发展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去探讨“社会企业+农户”这一契约农业模式的具体实现过程,揭开农业社会企业的运作“黑箱”,这既是对社会企业相关理论的拓展和补充,也可为后续从不同层面进一步支持农业社会企业顺利发展提供借鉴和建议。
二、从契约农业到农业社会企业:一个理论框架
1.契约农业的内涵及演进。为了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发展,需要提供面向农业的生产性服务来提升农业的产业化水平,并对割裂的农业供应链各环节进行重新整合,而实现这种整合的主要载体就是契约(周立群和曹利群,2002)。聂辉华(2012) 认为,“农业产业化的本质就是农户、农业企业和农业中介组织之间的一种契约形式”。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当在农业供应链不同主体之间有缔结契约行为时,契约农业就产生了,可以说广义上的契约农业实际上就是在现货市场交易形式之外的、有契约形式存在的农业管理模式。
从缔结契约的标的内容看,契约农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要素契约,一类是商品契约。要素契约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土地流转,企业征用农户土地,然后雇佣农户按照企业要求进行生产(周立群和曹利群,2002),比如美国嘉吉(Cargill)公司的全产业链商业模式,在企业集中控制下可以很好地实现农业产业化。但是由于农业的劳动密集型以及农业生产的非标准化特性,企业如果不能很好地降低组织管理成本和解决委托代理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会陷入发展困境(Bijman等, 2006),这也是目前要素契约形式应用并不是很广泛的原因。
商品契约在农业领域的应用较为普遍,企业与农户是相互独立的主体,采取的契约形式可以是企业与农户之间只签订农产品供销合同,也可以是在此基础上企业同时以一定方式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或生产资料(周立群和曹利群,2002)。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订单式农业”就属于商品契约的范畴。订单式农业是指企业与农户于生产前签订产销合同,并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农户按合同组织生产,企业按合同收购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刘凤芹,2003)。订单式农业主要面向产品流通环节,既可以减少农户生产的盲目性,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又可以使企业获得稳定的农产品供货来源,同时通过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叶飞和林强,2015),对于改善农户小生产难以适应市场大需求的问题可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订单式农业是目前最基本的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商品契约农业形式。
目前国内很多研究将订单式农业看作是契约农业,实际上这是对我国农业生产具体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契约农业模式的一种即时化和简单化的认知。根据前人文献(Guo等, 2007) 以及本文于2016年所做调研发现,目前我国2/3以上的契约农业模式是订单式农业,契约内容只涉及农产品的供销而不涉及农业生产环节,另有少数的契约农业模式涉及对农业生产活动的投入、技术和流程等方面的简单要求,由此导致对契约农业的认知局限于订单式农业模式。订单式农业模式下农户与企业之间仍旧是一种“交易式”供应链契约关系,除了签订购销合同之外,二者与现货市场交易形式下的关系并无区别。因此,在当前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建设加速的情况下,对契约农业的认识应该逐步扩展到其本源——通过契约关系将农业供应链各环节整合为一个整体。也就是说,需要将以“交易式”契约为特征的订单式农业继续往前推进,实施以“合作式”契约为特征的关系式农业。
本文将以“合作式”契约为特征的关系式农业总结为通过缔结契约的形式提供包括产前投入、产中运营和产后销售等各种面向生产性服务的农业,其中生产性服务的核心必须是基于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信任、了解、合作与互惠。也就是说,订单服务只是关系式农业的基础,其真正内容是要建立起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最终实现农业生产的稳定以及农民收入的提升。该模式下企业与农户的合作性很强,既能增强对产前、产中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又能通过股权收益分配进一步削弱产出需求及价格波动对农户的影响,极大提高农户从事生产的积极性。但是这种关系式契约农业模式的实现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企业要有“社会目标”或者“利他主义”倾向(Stevens等, 2015),对于传统商业企业而言要实现这一点并不现实,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商业企业,一般很少考虑社会公益目的,即便有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在盈利目标的制约下企业服务社会的意愿和努力程度也都会大打折扣(谢家平等,2016)。因此,关系式农业的实施需要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及经营理念,而社会企业的出现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契机。
综上所述,本文根据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将契约农业的不同形式进行区分,如图 1所示。
2.农业社会企业。农业社会企业实际上就是指社会企业这一组织模式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本文把面向农业的涉农型社会企业简称为农业社会企业。参照以往文献对社会企业的定义方式,农业社会企业可以是以帮扶农户为首要目标,同时依靠参与涉农商业活动获取经济收益、维持自身运转的企业组织。这一定义更多体现了农业社会企业的宗旨。本文基于陆汉文等(2012)、刘鲁浩等(2016) 的研究,从运营过程的角度将对农业社会企业的界定进一步细化,认为农业社会企业是通过高度社会嵌入的方式,基于合作与互惠的契约模式,辅以自身较为充裕的要素资源,在优先满足农业生产及农户群体发展需求目标的同时,通过参与涉农商业活动获取经济收益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比如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能力的农业社会福利企业、基于农企合作的新型农业合作社以及部分在工商部门注册但从事公益活动的农业企业等。在这个意义上,农业社会企业的独特性得以体现,也为我们界定农业社会企业提供了标准和依据:服务主体可以由规范的农业生产龙头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力量组建的企业来承担;服务内容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专项生产性服务支持开始向农业供应链整体的综合性服务支持转变;服务提供方式不再是简单的经营性服务,而是以公益性服务理念为主导。总体而言,农业社会企业通过对内整合农户资源,对外帮助农户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本,以一种完全嵌入的方式发挥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认为农业社会企业与目前新型农业合作社并非完全等同。新型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应对传统的农业合作社已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的多种类、多功能需求而出现,形式主要包括土地流转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资金互助合作社,此外,基于农户创业所产生的社会农业也属于新型农业合作社的范畴,比如农村微型金融、生态信任农业和特色旅游农业等多元化农业项目,只不过社会农业大多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运营能力不是很强。新型农业合作社通过“合作式”契约聚合农户群体内部蕴藏的各种资源,同时通过教育、培训、资助和雇工等方式帮扶农户中更为弱势的群体(Fuzzi, 2010),通过规范的管理提升合作社的运营能力和竞争能力。但是新型农业合作社仍旧属于农户群体内部的自助行为,具有公益性服务的理念,但却利用不到较强的外部社会力量,嵌入外部社会网络的程度较低,运作效率也要弱于商业企业。因此,本文将新型农业合作社定位为农业社会企业初级形式,属于关系式农业的范畴,也具有社会企业的属性。
3.小结。不同契约农业模式的特点如图 2所示。传统商业化订单式农业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供销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交易式农业的缺陷,但是其既没有充分利用农户群体中蕴藏的资源,也没有给农户带来更多的生产性服务支持,处于一种“非聚合、非嵌入”的状态;新型农业合作社对内挖掘、聚合分散的农户资源,提升群体的经营能力以及对外交往能力和谈判能力,同时实现对其他弱势农户的救助,但是对外与龙头企业仍旧处于一种交易性的契约关系,缺少外部力量的支持,因此处于一种“聚合、非嵌入”的状态;农业社会企业基于订单式农业这一基础,建立起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现农户与企业利益目标的一致性,并借助自身所在的供应链地位,帮助农户获得更为丰富的外部资源,因此处于一种“整合且嵌入”的状态,这一点也构成了本文后续分析的理论基础。由于目前以农业社会企业为主导的集中式农业应用很少,所以本文暂不讨论。
三、契约农业框架下农业社会企业的作用过程
1.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的影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订单式农业如何影响农户绩效展开了研究,但研究结论却不尽相同。一部分学者认为订单式农业通过增加市场机会、改善生产条件以及节约交易成本等促进了农户绩效的提升。张闯和夏春玉(2010) 认为,订单式农业可以有效帮助分散农户进入市场,并借助龙头企业获得更多市场机会,在保证农户利益和生产过程的自主性和独特性基础上,又能充分接触市场网络以及实现农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周立群和曹利群,2002);订单式农业通过帮助农户和龙头企业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供求关系,因而可以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的事前交易费用,比如信息搜寻成本、运输成本、流通成本、垄断定价损失和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损失等(叶飞和林强,2015)。订单式农业还会对农户绩效产生间接影响,Kumar等(2008) 发现,订单式农业不仅能够给农户带来直接的收入提升,还可以通过降低农业生产和销售负担使农户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其他经济活动,间接帮助农户拓展增收渠道。
相应地,还有一部分学者则并不认可订单式农业的积极作用。他们认为,订单式农业确实可以通过签订供销合同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农业生产,但是在增加农户收入、完善农业经营行为方面却并非完全有效。第一,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订单协议只是一种交易性契约,对于契约的履行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因此当双方在各自寻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面临风险时,违约及道德问题也就比较常见(王亚飞等, 2014)。第二,生产性服务的提供主体较为分散,生产性服务供给不足。很多企业仅限于与农户签订收购协议,远实现不了面向农户的较强的生产性服务支持。甚至有时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契约只是徒有形式而无实际内容(生秀东,2007),其对农户绩效的促进作用也就无从谈起。第三,农户的分散性经营仍大面积存在,农户依旧处于弱势地位,资源短缺、能力低下的状况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在同企业的交易过程中很容易遭受利益损失,Zhang(2013) 甚至认为订单式农业是企业剥削小农的重要手段。总之,契约约束的脆弱性和协调上的困难是订单式农业的内在缺陷,而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则是订单式农业的外在压力。这些缺陷体现出订单式农业的“非聚合、非嵌入”特性,表明订单式农业并非契约农业的“最优”模式。
总体而言,前人研究中看似对立的观点,实际上体现了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的不同作用层面,但造成订单式农业不同作用效果的因素一般同时发生,其在促进农户绩效提升的同时也会对农户绩效产生制约。另外,实践应用中的订单式契约农业也并非有一个非常绝对的“边界”,农户自身也会有一定的社会网络关系,这些因素都会依附于订单契约而发生作用,也就导致无法对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的确定性影响做出一个较好的判断。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1a:参与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有促进作用;
H1b:参与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有削弱作用。
2.农业社会企业嵌入机制对农户绩效的影响。嵌入理论是学术界所采用的一个重要的概念,从管理学的视角来看,外部环境的影响对于企业塑造竞争优势有非常重要的作用(Zeitlin等, 2011),通过嵌入外部环境可以帮助企业同供应链上的相关利益者建立关系。企业不仅要加强存在于经济体内部的信息、资源的利用和交换,还要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及能力,包括一些非经济性因素,比如互惠、信任、地位和政策等在经济行为和决策中的相互管理,对经济活动的结果产生影响(时立荣等,2014)。这种嵌入过程目的不是提高经济体个体能力,而是有效整合具有异质性的不同参与主体,并形成较高的整体竞争力水平(Martin, 2012)。
对于社会企业而言,其社会目标为主导、经济目标为辅助的本质特征更加强调这种嵌入性。嵌入机制是其开发新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消除环境不确定性、促进信任和互惠、实现资源和利益共享的重要方式,对企业自身的运营和绩效以及金字塔底层(Bottom of the pyramid,简称BOP)群体的福利都有很大的影响(Hart, 2010)。农业社会企业亦是如此,通过嵌入机制将农户群体纳入到整个农业价值链体系,对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综合性服务支持。充分汇拢、整合和利用农业供应链中蕴藏的各种资源,实现社会企业与农户的共同发展。可以说,农业社会企业不仅仅是一个农业运营组织,还是一个嵌入性组织,这也是区别于“非嵌入性”的订单式农业的主要特点。
本文基于Granovetter(1985)、刑小强等(2015) 的研究,从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两个维度对农业社会企业的嵌入机制对相关要素所起到的调节和控制作用展开分析:
(1) 关系嵌入的作用机制。关系嵌入是指社会网络中二元主体之间的关系质量,表现为各经济体之间交互发展的合作关系,主要特征包括连带强度、信任、亲密程度、友谊、共享价值和程序等(Nahapiet和Ghoshal, 1998)。关系嵌入的核心在于建立不同经济体之间的信任(Day等, 2012),这种通过关系嵌入所产生的信任感,会使不同经济主体间相互依赖而放弃采取相应的机会主义行为(Handfield和Bechtel, 2002),这可以看作是关系嵌入的“情感属性”。
第一,农业社会企业的关系嵌入,可以帮助农户获得认知性的社会资本。农户群体一般受教育水平比较低,农村环境也相对封闭和落后,因此农户认知性社会资本普遍较为缺乏,导致其缺乏较强的主观性认知能力。这种情况下的农户很难找出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方式和途径,在面临机会时也很难对是否参与做出合理的判断;这种认知缺陷导致其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更多处于一种固步自封的状态,无形之中也失去了一些发展契机。农业社会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关系嵌入特性,可以让农户看到外部帮扶力量的真正目的和使命,实际上就是增强了农户的认知能力,促使其接受将具有外部特征的资源转变为自己可以了解并且获取的具有内部特征的资源。
第二,关系嵌入可以增强农业社会企业和农户间的互相信任,降低交易成本。农业社会企业的社会使命是帮扶农户脱贫,不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战略决策使得农业社会企业很容易与农户形成较高的关系质量,获得农户的信任;另外,农业社会企业社会使命的实现,不仅仅是战略决策上让农户理解,还需要提供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一系列综合性服务支持,通过运营过程使农户亲眼看到自身被纳入到整个价值链体系。比如帮助农户组建农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企业、以量化股权的形式鼓励农户和企业共同投入资金、聘用高层次技术人员和职业管理人员以及建立基于收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等。相较于传统订单式农业的做法,农户会更信任农业社会企业的模式,在契约执行和运营决策过程中,会更愿意与企业进行配合,进而降低订单式农业中较高的交易成本。而且农业社会企业的关系嵌入与相互之间的信任会形成一种互相促进的机制,关系嵌入越充分,相互信任越高,反之亦然。
总之,农业社会企业的关系嵌入通过增加农户的认知性社会资本、增强相互间的信任,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订单式农业的施行,进而提升农业供应链的绩效。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H2a:农业社会企业通过关系嵌入可以促进农户绩效的提升;
H2b:农业社会企业通过关系嵌入,可以对订单式农业与农户绩效之间的关系起到调节作用。
(2) 结构嵌入的作用机制。结构嵌入视社会网络关系为一个整体,是各经济体之间相互连接的网络形态(Coleman, 1994),表现为围绕中心主体的关系结构特征对主体行为的影响,主要强调由所处的社会网络结构给行动者带来的优势,包括帮助行动者和其他行为主体建立联系,以及决定可获得资源的数量和范围(Moran, 2005)。结构嵌入的核心就在于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共享与共担,这一点可以看作是结构嵌入的“经济属性”。
第一,农业社会企业的结构嵌入可以帮助农户获得结构性社会资本。农户天生具有的BOP群体特性使其结构性社会资本也比较缺乏,一是农户的外部社会网络关系较差,二是农户在供应链网络中的地位较低。当农户面临收益不确定或者对预期收益及分配不明确的情况时,由于自身较为简单的社会网络关系,一般无法获得更为专业的管理指导;此外,农户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使其对历史上集体经济的弊端依然留有深刻印象,这也使得农户之间的关系更多局限于信息交流而很难形成有规模、有组织的生产经营能力。农业社会企业一般具有良好的外部社会网络关系,这会给农户带来原本传统生产模式下得不到的一些资源和优势,而且农户也理解农业社会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因此会吸引农户参与到以农业社会企业为核心的经营模式中来。一方面,农业社会企业以自身为纽带,将分散的农户联系起来,并且与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因此会极大地增强农户之间的凝聚力和信心,并且形成较为规范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运营能力;另一方面,农业社会企业与农户形成一个整体,相当于提升了农户在供应链中的地位,有利于增强农户与外部交易对象之间的谈判能力,减少相互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
第二,结构嵌入可以实现农业社会企业和农户间的资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增加农户生产积极性。首先,农业社会企业可以联系分散的农户建立起有效的集体组织,这一点是传统订单式农业无法做到的。其次,对于集体组织发展过程中的资源短缺问题,社会企业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较好地解决,这一点是农业合作社无法做到的。再次,社会企业通过自身影响力吸引到高层次技术人员和职业管理人员。农户群体自身虽然拥有土地和劳动能力,但缺少融资能力和科学种植技术;而社会企业具有较强融资能力,但缺乏资金高效利用的途径,并且社会企业还能够利用企业平台招聘高层次技术人员和有经营经验的职业管理人员。由此农户、社会企业以及外部高层次人才之间可以有效实现资源互补,通过取长补短,使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需的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等基本条件都得到满足。最后,农业社会企业能建立合理的收益共享机制,可以激励农户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比如在资金投入过程中,社会企业将一部分股权直接量化到农户,或者农户直接以土地经营权或其他形式入股,这样农户就能够以股权获得分红;在生产项目选择上,除了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有发展前景的集体规模项目,还可以将小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农户自主发展一些灵活且容易掌握的小项目,借此激励和带动农户参与社会企业的主动性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总而言之,农业社会企业的结构嵌入将农户群体纳入到了整个价值链体系,通过增加农户的结构性社会资本,提升农户的供应链地位,并通过社会企业和农户的资源、利益共享,增强农户从事生产的积极性和信心。在传统订单式农业的基础上,解决了农业生产过程的经营管理问题以及产后的收益分配问题,创造出订单式农业所不能实现的发展优势。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a:农业社会企业可通过结构嵌入促进农户绩效提升;
H3b:农业社会企业通过结构嵌入,可以对订单式农业与农户绩效之间的关系起到调节作用。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本文所分析的订单式农业与农业社会企业的关系,并非是对立的二元关系,也就是说,当农业社会企业出现的时候,并非完全摒弃了订单式农业,而是对其的补充和拓展。农业社会企业的作用机制和运营过程仍旧以订单式农业为基础,辅以嵌入机制增强了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的影响,其中结构嵌入决定了农户与企业相互影响行为的广度和深度,而关系嵌入决定了这种影响行为的发生成本。因此虽然实践中存在四川民乐村和山东有田农业等关系式农业的具体案例,但本文研究重点并非直接评估农业社会企业的绩效,而是探讨农业社会企业通过嵌入机制对农户绩效的影响机理,重点分析社会企业嵌入与否和嵌入方式的调节作用。本文整个构念模型如图 3所示。
四、研究设计
1.数据来源。主要来源于国家社科重大基金项目“基于绿色全产业链的产业与企业转型升级研究”和上海财经大学“千村调查”数据,项目组就多个省份农村地区农民生产、农民就业、农民创业和契约农业实施情况等相关方面展开调研。为了减少跨地区之间经济状况及收入差别的影响,以及使问卷能更好地反映农业社会企业的特质,本文仅选用面向四川地区的农户调研的相关问卷,主要原因在于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国务院扶贫办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指导、协助和帮助当地扶贫系统整合资源,以有序有力地推动灾后及贫困村庄的恢复重建工作。整个过程参与机构众多,包括社会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合作社、基金会以及其他公益组织等在当地有类似于社会企业功能的扶助组织;随着灾后贫困村的重建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相应的农村、农业发展运作模式也固定并延续下来,比如民乐村模式和民福村模式等。因此,本文选择四川省的调研问卷作为样本数据,在研究农业社会企业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意义,问卷数据的搜集基本能反应与农业社会企业有关联的农户的情况。
被调研的农户按特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自己从事分散农业经营,自主购买农资,从事农业生产,生产后的产品按市场价格销售;第二类仅参与传统订单式农业,包括与企业签订农产品供销合同及产前、产中的有偿农资购买合同;第三类与社会企业之间结成关系式农业特征,不仅与社会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契约,还包括接受社会企业无偿指导生产、监督农资用量、农产品分销渠道扶持甚至获得地权入股分红等。调研有效问卷共320份,其中参与订单式农业及关系式农业的问卷220份。
2.变量测量。本研究的量表都来自前人的成熟量表,但依据本文研究内容对个别题项做了相应的调整,使之符合农业社会企业的相关特征,且能让被调研者充分理解。量表中所有题项采用李克特5点量表予以测量,其中1代表“非常不同意”,5代表“非常同意”。变量说明如下:
(1) 因变量:农户绩效。根据本文需求,对农户绩效的刻画主要从农业生产层面考虑,而不考虑其他非农业生产层面。另外,在农业社会企业的作用过程中,帮助农户提升农业生产收入是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是为了能够提升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因此,本文在Samaha等(2011) 和夏春玉等(2015) 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户绩效设计了三个测量题项如表 1所示。
变量 | 题项 | 均值 | 标准差 | 因子载荷 | Cronbach's Alpha |
农户绩效 | 近三年农业生产整体收入水平非常高 | 3.49 | 1.198 | 0.849 | 0.787 |
近三年农业生产收入增长非常快 | 3.32 | 1.317 | 0.787 | ||
近三年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满意度非常高 | 3.53 | 1.023 | 0.897 | ||
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 | 0.69 | 0.464 | |||
关系嵌入 | 农户对自身发展需求有较好的认识 | 3.64 | 1.022 | 0.643 | 0.808 |
农户对外部发展机会有更好的认识 | 3.35 | 1.051 | 0.817 | ||
企业不以大欺小,平等与农户协商解决问题 | 4.08 | 0.876 | 0.855 | ||
农户非常熟悉农业社会企业的运营方式、目标及使命 | 3.55 | 1.008 | 0.868 | ||
农户与企业的亲密度非常高,交流非常频繁 | 3.6 | 0.857 | 0.78 | ||
农户与农业社会企业相互信任程度很高 | 3.97 | 0.875 | 0.853 | ||
结构嵌入 | 农户之间更加团结互助 | 3.51 | 0.973 | 0.797 | 0.912 |
农户在与其他部门交往过程中更加方便顺畅 | 3.21 | 0.868 | 0.864 | ||
农户面临经济纠纷时更容易居于主动地位 | 3.32 | 1.053 | 0.753 | ||
农户可以从农业社会企业获取信息与技术 | 4.63 | 0.471 | 0.826 | ||
农户可以从农业社会企业获取资金支持 | 4.07 | 0.476 | 0.918 | ||
无论行情好坏农业社会企业都会按契约规定向农户让利 | 4.21 | 0.562 | 0.888 | ||
控制变量 | |||||
农户家庭特征 | 家庭农业生产种植规模 | 14.02 | 9.062 | ||
家庭劳动力数量 | 2.24 | 1.222 | |||
家庭户主教育程度 | 2.82 | 0.86 | |||
家庭成员是否有打工经历 | 0.42 | 0.495 | |||
家庭在村中的社会地位 | 3.39 | 0.696 | |||
农户年均自主农业生产投入数额(单位:千元) | 19.22 | 26.63 | |||
农村环境特征 | 储藏与运输等基础设施是否便利 | 3.37 | 1.01 | ||
距最近县级及其以上城市距离(单位:公里) | 9.06 | 5.32 | |||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下表同。 |
(2) 自变量: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只参与农产品商品契约或者两种商品契约都参与本文就认为参与了订单式农业,都不涉及则认为没有参与订单式农业。对于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用虚拟变量表示,参与订单式农业为1,没有参与为0。
(3) 调节变量:社会嵌入。学者将社会嵌入分为:关系嵌入与结构嵌入。本文在梁巧等(2014) 和刘克春(2015) 的基础上,分别设计多个测量题项,如表 1所示。
(4) 控制变量。很多研究表明,农户自身的人口社会学特征、经营特征及农业生产市场环境特征都会对农户绩效产生影响,因此将相关影响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变量如下:
农户家庭及经营特征:家庭种植规模,对农户家庭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取自然对数;家庭劳动力数量,农户家庭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人数;户主受教育程度,按照未上学、小学、初中、高中和高中以上五个阶段区分,户主按照1到5打分,最低受教育程度未上学记为1,最高受教育程度高中以上记为5,其他类推;家庭是否有打工或创业经历,农户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外出到城市打工以及从事创业的经历,如果有外出打工或创业经历,记为1,反之为0;家庭在村庄的社会地位,农户家庭在村中是否受尊敬、有较好人缘关系等,由农户依据自身情况从1到5打分,社会地位非常低记为1,非常高记为5,其他类推;年均自主农业生产投入额度,农户每年依靠家庭自身资源用于农业生产的投资数额,并取自然对数;
农业生产市场环境特征:储藏和运输的基础设施,由农户根据村、镇等的具体情况从1到5打分,基础设施非常差记为1,非常完善记为5,其他类推;完成销售的方便程度,用村庄距离最近的县级及以上城市的地理距离表示,并取自然对数。
3.量表的信度与效度检验。采用SPSS19.0软件处理数据。首先采用Cronbach’s α系数对相关量表内部一致性进行信度检验。分析结果表明,模型主要变量该系数值均大于0.7,说明测量题项内部一致性较高,能稳定可靠地测量各变量的本质特征。
本文主要从内容效度和结构效度两方面来评估量表所测变量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主要变量及测量题项均来源于前人的文献资料,并依据调研实际情况和专家意见对问卷内容进行了适当修正,因而调研问卷具有较高的内容效度。另外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发现,主要变量各测量题项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6,说明量表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分析结果见表 1。
4.变量的相关性分析。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系数如表 2所示。主要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系数均低于0.5,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农户绩效与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关系嵌入、结构嵌入以及三个控制变量家庭种植规模、家庭在村中的社会地位、年均自主农业投入额度显著正相关,初步可以验证我们之前的假设,也为下一步回归分析奠定了基础。
变量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农户绩效 | 1 | |||||||||||
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 | 0.382* | 1 | ||||||||||
关系嵌入 | 0.702** | 0.112* | 1 | |||||||||
结构嵌入 | 0.789** | 0.297* | 0.128* | 1 | ||||||||
家庭种植规模 | 0.149* | 0.121* | 0.108* | 0.138* | 1 | |||||||
家庭劳动力数量 | -0.095 | -0.205* | 0.152* | 0.157* | -0.659* | 1 | ||||||
户主教育程度 | 0.071 | 0.654 | 0.217* | 0.137* | 0.213* | 0.068 | 1 | |||||
家庭成员是否有打工经历 | -0.073 | 0.102 | 0.083 | 0.102 | -0.005 | -0.121* | 0.012 | 1 | ||||
家庭在村中社会地位 | 0.275* | 0.435 | 0.231* | 0.237* | 0.038 | -0.060 | 0.092 | -0.013 | 1 | |||
年均自主农资投入额度 | 0.108* | 0.150* | -0.218 | -0.056 | 0.245** | 0.188* | -0.119 | -0.048 | 0.219* | 1 | ||
基础设施是否便利 | 0.363 | -0.108 | 0.432 | 0.329 | -0.012 | 0.023 | -0.009 | 0.102 | 0.043 | 0.044 | 1 | |
与最近的县级以上城市距离 | 0.211 | 0.108* | 0.159 | 0.035 | -0.111 | -0.167 | 0.098 | 0.022 | -0.139 | -0.322 | -0.201 | 1 |
五、数据分析与结果
依据理论分析部分所做出的理论模型及假设,本文采用层次回归分析的思路,通过六个模型展开验证,具体结果如表 3所示。其中,模型1加入了所有控制变量,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主解释变量——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另外两个变量——关系嵌入与结构嵌入,模型4和模型5在模型2和模型3的基础上分别加入两个交互项,模型6包括所有的控制变量、解释变量、调节变量及交互项。
变量 | 被解释变量:农户绩效 | |||||
模型1 | 模型2 | 模型3 | 模型4 | 模型5 | 模型6 | |
家庭种植规模 | 0.174* | 0.164 | 0.078** | 0.073** | 0.079** | 0.076** |
家庭劳动力数量 | -0.08 | -0.113 | -0.026 | -0.027 | -0.032 | -0.031 |
户主教育程度 | -0.004 | 0.034 | 0.057 | -0.054 | -0.065** | -0.062 |
家庭成员是否有打工经历 | 0.079 | 0.058 | 0.018 | 0.023 | 0.021 | 0.022 |
家庭在村中社会地位 | 0.439*** | 0.345*** | 0.102*** | 0.077*** | 0.063** | 0.064** |
年均自主农资投额度 | 0.239** | 0.202** | 0.189** | 0.166** | 0.145** | 0.144** |
基础设施是否便利 | 0.021 | 0.022 | 0.038 | 0.25 | 0.28 | 0.26 |
与最近县级以上城市距离 | -0.103 | -0.112 | -0.112 | -0.009 | -0.021 | -0.019 |
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 | 0.251*** | -0.729 | -0.19 | -0.061 | -0.035 | |
关系嵌入 | 0.170** | 0.721*** | 0.166** | 0.376** | ||
结构嵌入 | 1.155*** | 1.182*** | 1.873*** | 1.692*** | ||
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关系嵌入 | 1.053** | 0.401*** | ||||
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结构嵌入 | 1.298*** | 0.951** | ||||
F值 | 17.42** | 19.06** | 160.51** | 153.67** | 156.18** | 140.77** |
R2 | 0.217 | 0.268 | 0.805 | 0.817 | 0.819 | 0.82 |
Ad-R2 | 0.205 | 0.254 | 0.8 | 0.812 | 0.814 | 0.817 |
注:*表示在0.10水平上显著相关,* *表示在0.05水平上显著相关,* * *表示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 |
表 3中模型1的检验结果表明,在所有控制变量中,家庭种植规模、家庭在村中的社会地位以及年均自主农资投资额度对农户绩效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且在后面的模型中这种促进作用依然显著。这表明在农业生产供给和需求不确定性都较强的情况下,大规模种植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仍旧是较好的抵御风险手段。尤其随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农业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逐渐减弱,需求层面可能出现粮价波动所造成的“卖粮难”问题,但是随着契约农业的施行,这种情况也会逐渐减少。另外在政府限定粮价的基础上,尽管收购部门可能减少收购量,但大户的大规模生产要比分散的小农户更容易被收购(Singh, 2006)。所以说,家庭种植规模与年均自主农资投入均有显著促进作用。家庭在村中的社会地位则说明,在农村这样一个较小范围内,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家庭往往代表着家庭有较丰裕的资产、家族较为庞大、较大的生产规模或者与政府等管理部门有较好的联系,这些可以给这些家庭带来额外的资源,从而使其显示出超出一般农户家庭的竞争力。
模型2引入了主要解释变量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结果显示:参与订单式农业会对农户绩效造成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模型2中并未引入其他解释变量和调节变量,因此这里的订单式农业所表示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单式农业,而是在包括了一般的商品订单契约与要素购买契约的基础上,囊括了包含社会嵌入等因素在内的农业社会企业契约农业形式。模型2中的结果表明,农户参与订单式农业后,随着社会企业的介入,通过社会嵌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不仅使农户能够获得更多的农业生产收入,而且还提高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相较于没有参加订单式农业的农户,农业社会企业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农户绩效,但是传统契约农业在只存在订单契约和要素购买契约情况下,对农户绩效的影响是怎样的,这里并不能确定。
模型3引入社会嵌入相关变量,分析了关系嵌入与结构嵌入对农户绩效的影响,结果显示关系嵌入与结构嵌入均对农户绩效有显著促进作用,且在后续模型4、模型5和模型6中作用显著。这也论证了本文之前的分析,农业社会企业相较于订单式农业和农业合作社,最大的优势是外部力量和资源在实现其社会目标方面的主动性。农户可能自身也具有一定的社会网络资本,但是由于该群体认知能力、运营能力的欠缺,其社会网络资本一般很弱或者很难很好地发挥作用,而农业社会企业以社会使命为主的特性,使其将农户群体纳入到整个供应链体系,农户利益的实现就是农业社会企业社会价值的实现。因此,农业社会企业通过嵌入机制,从有形资源的共享(比如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等)到对农户能力建设方面的促进(比如认知能力、技术能力等),都会直接促进农户绩效的提升。通过模型3,假设H2a、H3a得到了验证。
模型4、模型5和模型6分别引入了关系嵌入、结构嵌入与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的交互项,结果显示所有交互项结果均显著,并且符号为正。这表示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在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与农户绩效的关系之间起到了调节作用。从模型4、模型5和模型6中都可以看到,是否参与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的影响系数为负,但是并不显著,也就是说我们无法确认订单式农业模式是否能够促进农户绩效的增长,假设1无法得到验证。这一点与之前文献研究中关于订单式农业对农户绩效作用效果的不确定性结论是符合的。由于主效应的结果并不显著,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关系嵌入与结构嵌入的调节作用究竟是增强了还是弱化了订单式农业与农户绩效之间的关系。但是可以确定的是,随着农业社会企业的介入,这种调节作用的结果是使得农户绩效进一步得到了提升。因此,通过模型4、模型5和模型6,假设H2b、H3b得到了验证。
六、主要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对以往文献的梳理,构建了契约农业模式下从“企业+农户”的订单式农业到“农业社会企业+农户”的关系式农业的理论演进框架,并解构了农业社会企业的运作过程。分析认为,农业社会企业并非摒弃了传统的订单式农业,而是在其基础上通过社会嵌入机制,使农户BOP群体的社会网络得到了拓展。在这个过程中,农业社会企业通过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这两个层面直接或间接促进了农户绩效的提升。最后,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农业社会企业通过嵌入机制对农户绩效的促进作用。主要结论归纳如下:
(1) 农户作为弱势群体,只依靠自身力量以及体制下的政策机制无法解决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契约农业仅限于订单式农业,这对农户的扶持远远不够,并且由于订单式农业存在的缺陷,其作用结果甚至都无法确定,也就无法调动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我们将参与订单式农业的用户和没有参与的用户进行对比发现,农业社会企业的加入不仅能够调动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并且对提高农户绩效有很大的帮助。
(2) 高水平的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是社会企业区别于一般农资公司的特性。农户自身或许有一定的社会网络,并且通过与农资公司的交易也有一定程度的网络嵌入,但是显然这种交易式农业对农户社会网络的拓展作用甚微。而农业社会企业的属性和出发点决定了其会更主动地帮扶农户,通过以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为主要内容的关系式农业,主动将农户纳入到一个更有宽度和深度的社会网络中,将农户利益与自身利益捆绑,利用自身的技术、资金、渠道和影响力等优势,对农户绩效产生显著影响,并对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3) 订单式契约只是解决农户销售问题,但不能从本质上缓解和解决农户的根本发展需求。但是这并不代表就要摒弃订单式农业,订单式农业确实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最基本的契约农业模式。本文认为在新形势下不该生搬硬套式地推广传统的订单式农业模式,而是应该不断增强农户与企业之间的互信与互惠,通过相互合作而促使订单式农业发挥更大作用。
总体而言,社会企业的服务创新兼顾社会公益和经济收益的特性,这正好契合农业遭遇“瓶颈”问题的解决方式。本文研究贡献在于:一是梳理并分析了契约农业的不同体现形式及演变过程,基于目前阶段的交易式农业和订单式农业的特点,提出契约农业继续向关系式农业和集中式农业演进的逻辑,将契约农业的体现形式拓展到一个新的范畴;二是面对农业供给侧改革的要求以及农户对生产性服务的需求,将社会企业应用到农业层面,社会企业通过嵌入机制真正实现了农业供应链的运营模式创新和转型升级。但如何将社会企业融进农业供应链仍旧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下一步拟聚焦四川民乐村和山东有田农业等农业社会企业的典型案例,以特征组采集实证样本,分析农业社会企业与农户之间相互接受、融合及协同发展的运作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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